黃石市人事代理暫行辦法

《黃石市人事代理暫行辦法》是黃石市政府2002年7月22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
【生效日期】2002-07-22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黃石市人事代理暫行辦法

二OO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人事代理工作,為我市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服務,根據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湖北省人事代理暫行辦法〉(鄂政發[2001]74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人事代理,系指經政府人事部門批准的人事代理工作承辦機構,按照有關規定,接受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委託,依法代理有關人事管理、服務工作。未經政府人事部門批准的人才中介機構,不得從事人事代理。
第三條 人事代理服務對象:
(一)對外商投資企業、鄉鎮企業、民營科技企業、私營企業和改制企業等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實行人事代理。
(二)對國有控股企業和事業單位的新增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及其他人員,實行人事代理,逐步推行全員人事代理。
(三)律師、會計、審計、資產評估等社會服務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四)辭職或者被辭退的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五)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人事關係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六)國有控股企業事業單位單位見習期間的高校及中專學校畢業生,暫未落實工作單位的高校、中專學校畢業生。
(七)自費出國(境)留學人員。
(八)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
(九)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門確認具有技術職稱的農村人才。
(十)通過人才市場招聘的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第四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可以實行單位委託代理,也可以實行個人委託代理;可以全員委託代理,也可以對部分人員委託代理。
第五條 人事代理工作內容:
(一)協助委託單位制定人才發展規劃和人事管理方案。
(二)為委託單位代辦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引進、推薦和招聘業務。
(三)為委託單位代理人事考核、培訓、人才素質測評等業務。
(四)為委託人辦理有關人才流動手續。
(五)為委託辦理人事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傳遞等管理工作。
(六)為委託單位聘用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辦理聘用鑑證手續。
(七)按照有關規定代收代繳委託單位、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等。
(八)為委託單位招收的應屆大中專畢業生、研究生辦理接收手續和大中專畢業生、研究生見習期轉證定級手續。
(九)按照委託代辦出具因辦理出國(出境)證件所需的相關材料。
(十)為委託人辦理檔案工資調整和工齡計算核定的有關手續。
(十一)在規定的範圍內申報或組織評審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人事代理工作承辦機構從事上述(四)至(十一)項人事代理業務必須經縣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的授權。
第六條 人事代理工作承辦機構與代理對象不具有行政隸屬關係。人事代理工作實行契約化管理,雙方簽訂協定書,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人事代理和程式:
(一)委託方向人事代理工作承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相應材料:
1、企業委託的,應當提供加蓋發照機關公章(或企業登記專用章)的營業執照(副本)及其複印件。
2、事業單位和民辦企業等單位委託的,應當提供事業單位登記證或者該機構成立的有效批准檔案及其複印件。
3、個人委託的,應當提供能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及其他證明材料。
(二)委託方填寫人事代理專用文書表格:
1、單位委託:填寫《單位委託人事代理契約書》和《單位委託人事代理登記表》,編報《委託人事代理人員花名冊》,逐人填寫《委託人事代理人員登記表》。
2、個人委託:填寫《個人委託人事代理契約書》和《委託人事代理登記表》。
(三)人事代理工作承辦服務機構審核委託代理單位或個人的資格。
(四)委託方和人事代理工作承辦服務機構雙方代表簽訂《人事代理契約書》。
(五)委託方向人事代理工作承辦機構移交人事檔案並辦理有關手續。
第八條 人事代理雙方應當認真履行人事代理協定,履行各自的職責與義務。違反人事代理契約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 委託人事代理的個人在人事代理期間失業的,用人單位應出具終止或解除人事、勞動關係的相關材料,由市人事代理工作承辦機構簽署證明意見,經同級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後再辦理失業登記。
第十條 人事代理人員的檔案管理,遵循"集中統一、歸口管理"的原則,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人事代理委託管理單位或個人在人事代理期後,仍需辦理人事代理的,應在期滿前一個月內到人事代理工作承辦機構辦理協定續簽手續,對逾期六十日仍不辦理者,人事代理承辦機構有權中止其人事代理關係,並以書面形式通知委託管理單位和個人。
第十二條 協定雙方任何一方如需中止協定,須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另一方。經雙方協商後,可解除人事代理關係,協商不成時,雙方均可申請人事仲裁。
第十三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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