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契約(勞動契約)

勞動契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定)

勞動契約一般指本詞條

勞動契約,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契約,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契約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契約規定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契約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定。根據這個協定,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契約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勞動契約
  • 外文名:contract of labour
  • 類型:勞資雙方簽訂的協定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 作用: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定等
  • 讀音:láo dòng hé tóng
主體,勞動者,用人單位,內涵,特徵,作用,種類,內容,必備條款,約定條款,約定,契約訂立原則,合法原則,協商一致原則,等價有償原則,注意事項,履行,變更,解除,終止,違約,賠償,無效,仲裁,範本,

主體

勞動契約的主體即勞動法律關係當事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契約的主體與其他契約關係的主體不同:其一,勞動契約的主體是由法律規定的具有特定性,不具有法律資格的公民與不具有用工權的組織不能簽訂勞動契約;其二,勞動契約簽訂後,其主體之間具有行政隸屬性,勞動者必須依法服從用人單位的行政管理。

勞動者

需要簽訂勞動契約的勞動者對象,按照全面實行勞動契約制度的改革要求,需要簽訂勞動契約的對象包括:新招用的勞動者、原有的固定工以及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員。所謂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員,是指根據勞動部關於全面實行勞動契約制的通知和貫徹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的以下人員:
①存在著勞動關係而沒能履行勞動義務的特殊人員。例如,用人單位的“富餘人員、放長假”的職工,長期被外單位借用的人員、帶薪上學人員,請長期病假人員、停薪留職人員,被派到合資、參股單位人員;
②企業、事業單位的中共黨委書記、廠長或經理、工會主席等。

用人單位

需要簽訂勞動契約的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契約的用人單位包括:中國境內的企業法人,個體、合夥制非法人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特殊類型經濟組織,如租賃經營(生產)、承包經營(生產)的企業等等。

內涵

勞動關係是指受勞動法調整的,在勞動者運用勞動能力、實現勞動過程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使用者)之間的社會勞動關係。由於我國就業競爭激烈的國情以及《勞動契約法》發展歷史,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地位的不平等性,造成了事實勞動關係的存在。勞動契約是勞動關係建立、變更和終止的一種法律形式。根據《勞動契約法》第十條的規定,建立勞動關係的,應當及時訂立書面勞動契約。已經建立勞動關係,但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契約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契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契約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因此,勞動關係包括了勞動契約關係和事實勞動關係兩種形態。

特徵

勞動契約除了具有契約的共同特徵外,還有自己獨有的下列特徵:
(1)勞動契約主體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勞動者,即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即具有使用勞動能力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雙方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具有支配與被支配、領導與服從的從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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