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設市場準入規定

公路建設市場準入規定

《公路建設市場準入規定》,已於2000年7月17日經第5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路建設市場準入規定
  • 通過時間:2000年7月17日
  • 施行時間:2000年10月1日
  • 會議:第5次部務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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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
2000年第6號
部 長 黃鎮東
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路建設市場秩序,規範公路建設市場行為,確保公路工程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進入公路建設市場的項目法人和從業單位必須符合本規定的準入條件。
本規定所稱項目法人是指依法組建、享有公路項目建設管理權利,承擔相應義務和責任的法人。分為公益性公路建設項目法人和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法人。
本規定所稱從業單位是指從事公路勘察設計、諮詢、施工、監理、試驗檢測業務的單位及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機構。
第三條 公路建設市場準入是指對項目法人的資格審查和對從業單位的資信登記。
資格審查是指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對進入公路建設市場的項目法人的機構設定、人員配備和管理能力的審核確認。
資信登記是指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對進入公路建設市場的從業單位的資歷、能力和信譽的審核確認。
第四條 交通部主管全國公路建設市場準入管理工作,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建設市場準入規定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建設市場準入管理工作,對省內各地(市)、縣公路建設市場準入規定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各級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法對公路建設市場進行監督管理,維護公路建設市場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禁止地區分割和行業保護。
第五條 通過資格審查的項目法人,可獨立享有批准的公路建設項目管理權利,對建設項目質量、投資和工期負責。
通過資信登記的從業單位,依據核定的資信登記等級和經營範圍,可在全國範圍內參加相應公路工程建設活動。
第六條 公路建設市場的資格審查和資信登記工作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客觀的原則。
項目法人和從業單位進入公路建設市場,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誠實信用,注重質量。
第二章 準入條件
第七條 公路建設項目法人必須通過資格審查後方可進入公路建設市場。申請資格審查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法人資格;
(二)與擬建工程規模相適應的組織、技術、財務管理人員和相應機構;
(三)對項目籌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負責的能力;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法人還應具有運營管理、債務償還和資產管理全過程負責的能力。
第八條 公路建設項目法人如委託具有相應資格的單位進行建設管理,必須按項目管理許可權報交通主管部門核備。
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法人應當依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條 公路建設從業單位必須通過資信登記後方可進入公路建設市場。申請資信登記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公路工程業務的營業執照;
(二)相應等級的公路工程資質證書;
(三)近五年從事公路建設活動的業績、人員、設備、資金、信譽等方面的評價和證明。
第十條 勘察設計單位的資信登記等級分為甲、乙、丙、丁級,諮詢單位、招標代理機構和監理、試驗檢測單位的資信登記等級分為甲、乙、丙級,公路工程施工單位資信登記等級分為一、二、三、四級。
項目法人資格審查和從業單位資信登記的標準由交通部另行制定。
第三章 審批程式
第十一條 項目法人的資格審查和從業單位的資信登記,由交通部和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按分級管理的原則審批。
國道主幹線項目和國家、部重點公路建設項目的項目法人的資格審查,由交通部負責;其他公路建設項目的項目法人的資格審查,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
甲、乙級勘察設計單位和諮詢、監理單位,甲級試驗檢測單位和招標代理機構,一級公路工程施工單位的資信登記,由企業註冊地或所在地省級交通主管部門進行初審,報交通部審核登記。其他等級從業單位的資信登記,由企業註冊地或所在地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核登記,登記結果報交通部備案。
第十二條 項目法人的資格審查申請,應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後,初步設計批准前,按項目管理許可權報交通主管部門審批。交通主管部門應在收到資格審查申請30日內予以批覆。
第十三條 從業單位由交通部進行資信登記的,每年3—5月為申報時間,6月為審查登記時間;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進行資信登記的,申報時間以及審查登記時間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自行確定。
第十四條 申請進入公路建設市場的項目法人,應當填寫《公路工程項目法人資格審查申報表》一式三份。
申請進入公路建設市場的從業單位,應當填寫《公路工程建設從業單位資信登記申報表》一式三份,並提供相關檔案。
《公路工程項目法人資格審查申報表》和《公路工程建設從業單位資信登記申報表》格式由交通部另行制定。
第四章 動態管理
第十五條 項目法人的資格審查和從業單位的資信登記實行動態管理,審查登記機關應定期發布登記信息。
第十六條 項目法人的資格審查結果在批准的公路項目建設期內有效。
項目法人的組織機構和人員發生重大調整的,應由調整後的項目法人向原審批機關重新申請資格審查。
第十七條 從業單位的資信登記有效期為一年,有效期滿後進行複審。複審申報時間、方式及審批原則同資信登記。
公路建設從業單位申請資信登記複審,應當填寫《公路工程建設從業單位資信登記複審申報表》一式三份,並提供相關檔案,按規定程式報原資信登記審批機關審批。在規定時間內未申請資信登記複審的,視為放棄資信登記;放棄資信登記和複審未通過的,均不得進入公路建設市場。
《公路工程建設從業單位資信登記複審申報表》由交通部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從業單位發生名稱變更、重組等重大變更的,應在2個月內由變更、重組後的單位向原審批機關重新申請資信登記。
第五章 罰則
第十九條 項目法人發生以下違規行為,視情節輕重由資格審查機關通報批評、限期整改、責令停工;情節嚴重的,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資金撥付,並建議有關部門依法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一)允許無資信登記的從業單位從事公路建設;
(二)允許從業單位轉包、違法分包、越級承攬公路建設任務;
(三)管理的公路建設項目發生一般、重大質量和安全事故;
(四)其他重大違規違紀行為。
第二十條 從業單位發生以下違規行為,具有管轄權的資信登記機關可給予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或取消資信登記的警告處理:
(一)發生質量問題的,給予通報批評;
(二)發生一般質量事故的,取消半年資信登記;
(三)發生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可取消有關責任單位1—2年資信登記:
1、以欺騙手段取得資信登記承攬公路建設任務的;
2、轉包、違法分包、越級承攬公路建設任務的;
3、發生重大質量事故、安全事故的;
4、其他重大違規違紀行為。
第二十一條 發生前條違規行為的從業單位,行為發生地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可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整改、清退出場的處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從業單位違規行為發生地與其資信登記所在地不在同一省份的,行為發生地省級交通主管部門的處理決定應及時通報其資信登記審批機關。資信登記審批機關接到通報後,應根據第二十條規定及時作出相應處理。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資信登記審批機關作出的處理意見應及時報告交通部,交通部根據第二十條規定及時作出相應處理意見並向各省級交通主管部門通報。
第二十二條 項目法人被限期整改、責令停工和暫停資金撥付的,在處理規定期滿後應向原審批機關提交整改報告。經原審批機關審查,整改結果合格的,可恢復項目執行和資金撥付。
從業單位資信登記被取消的,在處理規定期滿後申請重新進入公路建設市場,應向原審批機關提交整改報告。經原審批機關審查,整改結果合格的,可予以重新辦理。
第二十三條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進行地區、行業保護,分割統一開放的公路建設市場的,由交通部對其進行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
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及進入公路建設市場的從業人員出現失職、瀆職、索賄、行賄、受賄行為,損害有關單位合法權益和國家利益的,視情節由交通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境外企業進入中國境內從事公路建設的,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前交通部發布的規章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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