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實務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實務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實務》一書的出版社是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作者是崔桂台,馮巍,出版時間是2006-01-01。

基本介紹

內容簡介,目錄,計算方法,

內容簡介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提高,運用法律手段來解決生活、工作中的各種糾紛和穎難問題越來越普遍。為了維護和保障自身的權益,就必須知曉自己應享有權利與義,在權利受到侵害時如何獲得賠償。為此,我們組織相關領域的立法專家、學者及資深法官、律師本著通俗、實用原則編撰了本套叢書。
本套叢書在體例上遵循查詢快捷、使用簡便的原則,每一分冊均分四大部分:
第一部分 事故糾紛與責任認定:
這部分首先設定問題要目,對該類法律問題進行關鍵性提示,引起讀者閱讀興趣。其次對問題要目進行準確、簡明、通俗地解說。一般以非法律人士所關注、了解的問題作為重點,不作理論闡釋,也不長篇大論,而是以能夠解決實際問題為原則。
第二部分 常用證據知識:
這部分既介紹一般的、實用的證據知識,又結合該書所涉及的法律關係就特定問題的證據收集、保留、提交等作出指導性的解答。
第三部分 索賠項目:
這部分是就某類損害索賠的項目進行簡單明確的說明,讓讀者明白索賠項目有哪些,哪些是必須賠償的,哪些是可能賠償的。對沒有列入索賠的項目的,法院一般不會予以支持。
第四部分 索賠標準:
這部分主要是根據現行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規定,就索賠項目給出一個具體的標準,並儘可能給出一個簡單明確的計算公式。為了方便讀者運用相關的計算公式,對相關的數據來源還作了說明,指出了查找有關數據的方法、途徑。
本套叢書作為實務操作類圖書,以解決人們實際生活需要為原則,同時也可供相關企業及律顧問使用。

目錄

第一部分 事故糾紛與責任認定
一、交通事故的認定
1.交通事故的概念
2.交通事故的構成要件
3.認定交通事故的依據及原則
4.處理交通事故的主管部門
5.交通事故的管轄
6.當事人對事故現場的保護
7.當事人對交通事故的處理
8.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事故現場的處理
9.現場調查的內容
10.交通事故認定書
11.未查獲交通肇事人和車輛的可不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
12.確定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的標準
13.交通事故中過錯行為分類
14.北京市規定應負全責的情形
15.現場遭破壞的責任認定
16.交通肇事逃逸者的責任
17.校園內的交通事故的處理
18.故意撞人的不是交通事故
二、交通事故損害的賠償責任
1.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概念
2.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原則
3.交通事故認定書在損害賠償責任認定中的作用
4.不可抗力造成交通事故的損失的承擔
5.交通事故受傷者的搶救機構及費用負擔
6.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中傷者的搶救費、醫療費等費用的承擔
7.交通事故受傷者自行轉院、住院、自購藥品的相關費用的處理
8.交通事故傷殘的概念
9.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的標準和原則
10.申請交通事故傷殘等級評定的時間
11.交通事故傷殘者可選擇鑑定機構
12.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等級
13.重新鑑定
14.人體輕傷、人體重傷鑑定標準與損害賠償的傷殘鑑定之間的關係
15.在交通事故中的精神損害賠償
16.交通事故財產損失的範圍
17.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
18.上海市對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規定
19.上海市對超出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損失責任承擔的規定
20.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
三、責任主體的確定
1.交通事故賠償主體的複雜性
2.駕駛盜竊機動車發生事故的,肇事者承擔賠償責任
3.擅自駕駛他人車輛造成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的承擔者
4.雇員駕駛車輛造成交通事故的,僱主承擔賠償責任
5.未過戶車輛肇事的賠償責任承擔者
6.分期付款車輛肇事的賠償責任承擔者
7.出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肇事者承擔賠償責任
8.計程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者
9.掛靠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者
10.學員駕車發生事故的,教練承擔賠償責任
11.質押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12.未成年人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者
13.乘車人損失的責任承擔者
四、交通肇事犯罪與附帶民事訴訟
1.與道路交通事故相關的犯罪
2.交通肇事罪的概念
3.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體
4.交通肇事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5.提起交通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主體
6.交通肇事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損害賠償的範圍
第二部分 常用證據知識
1.證據的概念
2.證據的種類
3.確定交通事故責任的證據
4.證明醫療費用的證據
5.證明誤工費的證據
6.護理費的證據
7.交通費的證據
8.住宿費和一伙食費的證據
9.住院一伙食補助費的證據
10.營養費的證據
11.殘疾賠償金和傷殘評定費的證據
12.殘疾輔助器具費的證據
13.被撫養人生活費的證據
14.喪葬費的證據
15.死亡賠償金的證據
16.精神損害的證據
17.不需要證明的事實
18.證人作證的注意事項
19.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20.可以確認證明力的證據
第三部分 索賠項目
一、人身損害賠償
1.醫療費
2.誤工費
3.住院一伙食補助費
4.交通費
5.住宿費
6.護理費
7.殘疾賠償金
8.殘疾輔助器具費
9.喪葬費
10.死亡賠償金
11.被撫養人生活費
二、精神損害賠償
1.殘疾賠償金
2.死亡賠償金
3.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
三、財產損失賠償
1.直接財產損失賠償費
2.間接財產損失
3.車輛停運損失費
第四部分 索賠標準
一、人身損害賠償
1.醫療費
2.誤工費
3.住院一伙食補助費
4.護理費
5.交通費
6.農村居民的殘疾賠償金
7.城鎮居民傷殘的殘疾賠償金
8.傷殘人員的殘疾用具費
9.被撫養人的生活費
10.農村居民的死亡賠償金
11.城鎮居民的死亡賠償金
12.喪葬費
二、精神損害賠償
三、財產損失賠償
1.直接財產損失賠償
2.間接財產損失
3.車輛停運損失費
典型判決書
北京市宣武區人民法院審理原告吳軍發等訴被告劉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民事判決書
蘇建永訴平頂山市汽車運輸公司等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民事判決書
羅振武交通肇事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04年4月30日國務院公布)
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發布)

計算方法

醫療費
(一)概念:醫療費是指為了使直接遭受人身傷害的人恢復健康、進行醫療診治的過程中所花費的必要費用。
(二)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關於醫療費的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2、《民法通則》第119條: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第144條:醫藥治療費的賠償,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住院費的單據為憑。應經醫務部門批准而未獲批准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一般不予賠償;擅自購買與損害無關的藥品或者治療其他疾病的,其費用則不予賠償。
(三)計算公式:醫療費=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
誤工費
(一)概念:誤工費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傷害,致使無法進行正常工作或進行正常經營活動而喪失的工資收入或者經營收入。是一種積極的財產減損,表現為財產的應增加而未增加。
(二)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關於誤工費的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5條:經醫院批准專事護理的人,其誤工補助費可以按收入的實際損失計算。應得獎金一般可以計算在應賠償的數額內。本人沒有工資收入的,其補償標準應以當地的一般臨時工的工資標準為限。
(三)計算公式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賠償金額=受害人工資(元/天)X誤工時間(天)
2.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根據其能否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區分處理。
(1)能證明的:誤工費賠償金額=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X誤工時間(天)
(2)不能證明的,誤工費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誤工費賠償金額=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職工的平均工資(元/天)X誤工時間(天)
3.在確定誤工時間時,一般以醫院建休為準。如果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則誤工時間可以定至定殘日的前一天。
護理費
(一)概念:護理費是指受害人因遭受相當程度的人身損害,其行動能力和自理能力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為了幫助其進行正常的生活,在醫療診治和修養康復期間,根據醫院的意見或司法鑑定,委派專人對其進行護理,並因此所需支出的費用。護理費只發生在某些程度的人身損害中,一般以生活能力是否減損為判斷標準。在傷殘等重大傷害中,護理費的發生是必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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