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規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規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規定》是中組部、人社部印發的規定。《獎勵規定》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工作的基本原則、條件種類、許可權程式、實施要求等作出規定,為激勵廣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擔當作為、幹事創業,加強高素質專業化事業單位隊伍建設提供了制度支撐。

2018年12月18日,《獎勵規定》印發,共八章十六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規定
  • 發文機構:中組部、人社部
  • 發布時間:2018年12月18日 
  • 發文字號:人社部規〔2018〕4號 
  • 實施時間:2018年12月18日 
印發通知,規定正文,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獎勵的條件和種類,第三章 獎勵的許可權,第四章 定期獎勵,第五章 及時獎勵,第六章 獎勵的實施,第七章 獎勵的監督,第八章 附 則,規定解讀,

印發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組織人事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部分高等學校黨委: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建立導向鮮明、科學規範、有效管用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制度,激勵廣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擔當作為、幹事創業,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共同研究制定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18年12月18日

規定正文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規定
(人社部規〔2018〕4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建立導向鮮明、科學規範、有效管用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制度,激勵廣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擔當作為、幹事創業,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集體(以下簡稱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集體)在完成本職工作和履行社會責任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依據本規定給予獎勵。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集體開展的其他獎勵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集體是指事業單位法人組織、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為完成專項任務組成的工作團隊。
第三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工作,應當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符合事業單位特點,體現時代性、導向性、實效性,豐富獎勵形式,發揮獎勵的正向激勵作用。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管幹部、黨管人才;
(二)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
(三)堅持事業為上、突出業績貢獻;
(四)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嚴格標準程式;
(五)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
(六)堅持定期獎勵與及時獎勵相結合、以定期獎勵為主。
第四條 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事業單位、主管機關(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根據本規定,分級分類負責獎勵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獎勵的條件和種類

第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集體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給予獎勵:
(一)在貫徹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加強事業單位黨建工作,履行公共服務的政治責任等方面,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
(二)在執行黨和國家重大戰略部署、重要任務、承擔重要專項工作、維護公共利益、防止或者消除重大事故、搶險救災減災等方面,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
(三)熱愛公共服務事業,在推進教育、科技、文化、醫療衛生、體育、農業等領域改革發展方面,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
(四)長期服務基層,在為民服務、愛崗敬業、擔當奉獻等方面,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
(五)工作中有發明創造、技術創新、成果轉化等,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顯著的。
(六)在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增進民族團結、同違紀違法行為作鬥爭等方面,有突出事跡和功績的。
(七)在對外交流與合作、重大賽事和活動中為國家爭得榮譽和利益,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
(八)有其他突出成績和貢獻需要給予獎勵的。
第六條 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集體可以嘉獎、記功、記大功、授予稱號。
(一)對表現突出、作出較大貢獻,在本單位發揮模範帶頭作用的,給予嘉獎;
(二)對取得突破性成就、作出重大貢獻,在本地區本行業本領域產生較大影響的,記功;
(三)對取得重大突破性成就、作出傑出貢獻,在本地區本行業本領域產生重大影響的,記大功;
(四)對功績卓著的,授予稱號。
授予稱號以及榮譽稱號,按照《中國共產黨黨內功勳榮譽表彰條例》《國家功勳榮譽表彰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獎勵的許可權

第七條 給予黨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集體的嘉獎、記功、記大功,由本單位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作出。
給予中央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集體的嘉獎、記功、記大功,由本單位或者主管部門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作出。
其中,記大功獎勵方案,應當事先徵得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同意,並在作出記大功獎勵決定後1個月內備案。
第八條 給予省(自治區、直轄市)級以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集體獎勵,按照下列許可權進行:
(一)嘉獎。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市(地、州、盟)級事業單位由本單位或者主管機關(部門)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作出,縣(市、區、旗)級以下事業單位報縣(市、區、旗)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批准並作出。
(二)記功。省(自治區、直轄市)級事業單位由本單位或者主管機關(部門)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作出,市(地、州、盟)級以下事業單位報市(地、州、盟)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批准並作出。
(三)記大功。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批准並作出。
上述由事業單位或者主管機關(部門)作出的獎勵決定,應當在1個月內向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級以上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可以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開展獎勵。市(地、州、盟)級以上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可以跨層級對下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集體作出嘉獎、記功獎勵決定。

第四章 定期獎勵

第十條 根據工作需要和隊伍建設實際開展定期獎勵,一般以年度或者聘(任)期為周期,以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結果為主要依據。獎勵具體時間由獎勵決定單位根據行業實際、工作特點等確定,可以結合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等工作進行。
第十一條 定期獎勵的比例(名額),由獎勵決定單位結合事業單位數量、人員規模、職責任務、工作績效等因素統籌確定。給予工作人員嘉獎、記功,一般分別不超過工作人員總數的20%、2%,事業單位整體表現突出的,其工作人員嘉獎比例一般不超過25%。
定期獎勵的比例(名額)應當向基層和艱苦邊遠地區事業單位傾斜,向一線工作人員傾斜。縣(市、區、旗)級以下事業單位的獎勵比例(名額)可以根據實際在本縣(市、區、旗)範圍內統籌使用。
第十二條 定期獎勵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有關機關(部門)或者事業單位依據獎勵許可權制定獎勵工作方案,明確獎勵範圍、條件、種類、比例(名額)、程式和紀律要求等,並予以公布。
(二)主管機關(部門)或者事業單位提出獎勵建議名單,逐級上報。
(三)獎勵決定單位審批。根據需要組織評選或者聽取業內專家、服務對象等有關方面意見;對擬獎勵名單,應當聽取紀檢監察機關的意見,涉及領導人員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事先徵得組織人事部門同意。
(四)在獎勵決定單位管轄範圍內對擬獎勵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因涉及國家秘密不宜公開的,可以不予公示。
(五)作出獎勵決定並予以公布。因涉及國家秘密不宜公開的,可以不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及時獎勵

第十三條 對在應對重大突發事件、完成重大專項工作等方面,作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集體,應當及時給予獎勵。
第十四條 加大及時獎勵力度,及時獎勵的比例(名額)由獎勵決定單位依據獎勵許可權,結合實際確定。
第十五條 及時獎勵一般由主管機關(部門)或者事業單位制定獎勵方案,提出擬獎勵名單,參照本規定第十二條相關程式,依據獎勵許可權作出獎勵決定。
及時獎勵情況可以作為定期獎勵的重要參考。

第六章 獎勵的實施

第十六條 對獲得嘉獎、記功、記大功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集體,由獎勵決定單位頒發獎勵證書;獲得記功、記大功的,同時對個人頒發獎章,對集體頒發獎牌。
獎勵證書、獎章和獎牌,按照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規定的式樣、規格、質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級以上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統一製作或者監製。獎勵相關審批材料分別存入本人幹部人事檔案、單位文書檔案。
第十七條 對獲得嘉獎、記功、記大功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給予一次性獎金。
獲獎人員所在地區或者單位經批准可以追加其他物質獎勵。
經批准的獎勵所需經費,通過相關單位現有經費渠道解決,不計入工作人員所在單位績效工資總額。
第十八條 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集體進行獎勵的,可以同時對該集體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進行獎勵。
對符合獎勵條件的已故人員,可以追授獎勵。
第十九條 對獲得獎勵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集體,可以結合實際以內部通報表揚、評優評先等形式進行褒獎,並在工作上、生活上給予關心關懷,激勵其珍惜和保持榮譽,發揮先進典型示範引領作用。

第七章 獎勵的監督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給予獎勵;已經作出獎勵決定的,由獎勵決定單位按程式撤銷獎勵,並註銷和收回獲獎個人或者集體的獎勵證書、獎章、獎牌,撤銷其獲得的待遇,追繳所獲獎金等物質獎勵。
(一)政治品質、廉潔自律存在問題,或者道德品行、遵規守紀等方面存在問題、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二)申報獎勵時隱瞞嚴重錯誤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
(三)嚴重違反規定的獎勵許可權或者程式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撤銷獎勵的。
撤銷獎勵的,應當予以公布。因涉及國家秘密不宜公開的,可以不向社會公布。相關材料分別存入本人幹部人事檔案、單位文書檔案。
第二十一條 縣(市、區、旗)級以上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事業單位或者主管機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對獎勵工作的投訴、舉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調查處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集體對撤銷獎勵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覆核、提出申訴。
第二十二條 獎勵工作應當嚴格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人事紀律、工作紀律、財經紀律、廉潔紀律,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市、區、旗)級以上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或者主管機關(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構成違紀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一)不按照規定的獎勵範圍、條件、種類、許可權、比例(名額)、程式等開展獎勵的。
(二)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或者泄露工作秘密造成不良後果的。
(四)因獎勵工作失誤導致獎勵結果顯失公平,造成不良後果的。
(五)按照有關規定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的。
(六)有其他違反本規定行為的。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機關工勤人員、機關工勤人員集體的獎勵,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可以依據本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略)
1.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審批表
2.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集體獎勵審批表
3. 事業單位獎勵證書、獎章、獎牌式樣

規定解讀

《獎勵規定》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以《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為依據,把握事業單位特點,規範獎勵工作,豐富獎勵形式,發揮正向激勵作用,建立了導向鮮明、科學規範、有效管用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制度,作為《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的配套政策法規檔案,是新時代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工作的基本遵循。
《獎勵規定》堅持黨管幹部、黨管人才,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事業為上、突出業績貢獻,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嚴格標準程式,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堅持定期獎勵與及時獎勵相結合、以定期獎勵為主,致力於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充分調動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體現了時代性、導向性、實效性。
《獎勵規定》要求按照分級分類原則組織實施獎勵工作,將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和事業單位、主管機關(部門)以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都列入獎勵實施責任主體範圍,明確劃分獎勵許可權、規定獎勵程式,注意落實和保障事業單位的自主權。
根據行業特點和事業單位實際需要,《獎勵規定》從加強黨建工作、執行重要任務、推進改革發展、長期服務基層、發明創造創新、維護安全穩定、對外交流合作等8個方面,明確了獎勵條件,並對嘉獎、記功、記大功等獎勵種類作了細化表述,增強了獎勵工作的針對性操作性。
《獎勵規定》對定期獎勵和及時獎勵分別作出規定。定期獎勵一般以年度或聘(任)期為周期進行,以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結果為主要依據,獎勵具體時間由獎勵決定單位根據行業實際、工作特點等確定。定期獎勵的比例(名額),由獎勵決定單位結合事業單位數量、人員規模、職責任務、工作績效等因素統籌確定,給予工作人員嘉獎、記功,一般分別不超過工作人員總數的20%、2%。定期獎勵的比例(名額)應向基層和艱苦邊遠地區事業單位傾斜,向一線工作人員傾斜。《獎勵規定》提出加大及時獎勵力度,及時獎勵情況可以作為定期獎勵的重要參考。《獎勵規定》還對頒發獎勵證書、獎章或獎牌等作了明確規定,為更好地適應各級各類事業單位獎勵工作需要,對給予獎金作出原則性規定。
為保障獎勵工作有序進行,《獎勵規定》堅持把監督貫穿獎勵實施全過程,強調嚴格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人事紀律、工作紀律、財經紀律、廉潔紀律,在審批時,要根據需要組織評選或聽取業內專家、服務對象等有關方面意見,應聽取紀檢監察機關意見,從制度上防止“帶病獎勵”;對違反規定獲得或實施獎勵的,要按程式撤銷獎勵,追究責任,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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