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暫行辦法

《衛生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暫行辦法》考核的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四個方面,重點考核工作實績,是一種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衛生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暫行辦法
  • 類型:暫行辦法
  • 職責:加強衛生事業單位人員聘後管理
  • 附則: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的政策
檔案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衛生事業單位人員聘後管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和中組部、人事部、衛生部《關於深化衛生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結合衛生事業單位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立和完善崗位考核制。為了適應衛生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由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轉變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崗位考核制度。考核要圍繞聘用契約所規定的崗位職責、工作任務,以及崗位說明書或崗位目標責任書進行。 第三條 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績的考核原則。 第四條 考核對象包括衛生事業單位各級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 第五條 實行用人單位自主考核。用人單位按照上級人事和衛生部門有關考核要求,結合單位實際情況,制定考核實施細則,建立起一套簡便易行、科學有效、動態管理、適合不同崗位特點的考核評價體系。考核內容和標準要量化,考核方法和程式要規範,考核結果使用要具體。考核實施細則須經單位職代會審議通過。
第二章考核的內容和標準
第六條 考核的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四個方面,重點考核工作實績。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現和職業道德表現;能,主要考核業務技術水平、管理能力的運用發揮,以及業務技術提高和知識的更新情況;勤,主要考核工作態度、勤奮敬業精神和遵守勞動紀律情況;績,主要考核履行職責,完成工作任務的數量、質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第七條 醫療機構人員考核的主要內容按照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工勤人員的不同崗位確定。 管理人員考核的主要內容為:管理知識水平;制定工作計畫、方案及組織、實施和協調能力;管理工作程式的規範性及工作總結和報告的水平;執行法律、法規以及衛生方針、政策情況;廉政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情況等。 臨床醫學專業技術人員考核的主要內容:臨床專業理論知識水平;病歷、醫囑、處方及其它醫療文書書寫質量;急、重、疑、難和常見病的診治水平;手術難度、質量及手術前、後診斷水平和無菌手術感染控制能力;科研能力和水平;醫德醫風建設等。 藥劑專業技術人員考核的主要內容:藥學專業理論知識水平;中西藥劑的配製技能和水平;藥品發放的準確性、差錯率,以及藥品配伍禁忌出現率和調配處方的合格率;醫德醫風建設等。 護理專業技術人員考核的主要內容:護理專業理論知識水平;基礎護理操作技能及熟練程度;消毒滅菌技術的掌握及無菌操作的規範程度;執行醫囑符合率以及護理表格書寫質量;醫德醫風建設等。 醫技專業技術人員考核的主要內容:專業理論知識水平;特殊和常規檢查、檢驗、檢測技術的掌握程度及診斷報告的準確率;醫療儀器、設備性能的掌握、維護水平,使用操作的規範性和熟練程度;醫德醫風建設等。 工勤人員考核的主要內容:服務態度、質量、效率和勞動安全等。 第八條 衛生防疫、保健、科研、教育等單位人員考核的主要內容根據不同單位和崗位特點確定。 第九條 考核標準應以個人聘用契約所規定的崗位職責及年度工作任務為基本依據。用人單位要根據不同崗位特點,自行制定既有利於客觀評價工作人員工作業績,又便於操作的考核標準。 制定考核標準時,應根據各級各類工作人員職務高低不同、技術層次不同、工作內容不同的特點,在業務水平和工作業績方面,制定出不同的量化考核標準,並體現民眾公認原則。
第三章考核的方法和程式
第十條 實行分級分類考核。按照一般人員、科室負責人員、單位領導人員的不同級別,以及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工勤人員的不同崗位,實行分級分類考核。 第十一條 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平時考核由所在科室組織,考核結果要進行明確的記錄,單位考核領導小組每季度至少核查一次平時考核的情況。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由單位統一組織,年度考核以平時考核為基礎,聘期考核以年度考核為基礎。聘期考核可與當年年度考核同步進行。 第十二條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式是: (一)被考核人填寫《衛生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登記表》。一般人員在本科室進行個人述職和民主測評;科室負責人員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個人述職和民主測評。 (二)根據平時考核、個人述職、民主測評情況,提出考核等次初步意見。一般人員由科室考核小組寫出評語,提出考核等次,報單位考核領導小組審核;科室負責人由單位考核領導小組或單位主管領導寫出評語,提出考核等次。 (三)單位負責人確定考核等次; (四)考核結果通知本人,《衛生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登記表》存入個人檔案。 聘用期滿考核程式可與年度考核程式一致。 第十三條 單位領導人員的年度考核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由主管部門按照任期工作目標責任制的考核內容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工作人員對年度考核結果如有異議,可以在接到考核結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向單位考核領導小組申請覆核,考核領導小組在十日內提出覆核意見,經單位負責人批准後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如對覆核意見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訴。 第十五條 下列人員不參加該年度考核: (一)觸犯刑律,被判處徒刑、緩刑的人員; (二)被判處管制、拘役仍保留公職的人員; (三)被免予刑事處分的人員; (四)被勞動教養的人員; (五)因病、事假累計超過半年以上的人員; (六)提前離崗的人員; (七)非單位派出,但經單位同意外出學習超過半年的人員; (八)擅自離職的人員; (九)出國探親超過半年的人員; (十)考核年度內,已到齡尚未辦理離、退休手續人員(除組織批准留任外),及未聘人員可不再參加年度考核。 第十六條 年度考核有關問題的處理: (一)新錄用人員在試用期間,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定等次,考核情況作為任職、定級的依據; (二)對調入人員的考核,由現工作單位進行,並在年度考核中確定等次,其調入前的有關情況,由原單位提供; (三)對軍隊轉業幹部及退伍軍人,其轉業、退伍前的情況,可參閱部隊的鑑定,一般當年應定為合格等次; (四)單位派出學習、培訓的人員,主要根據學習、培訓表現確定等次。其學習、培訓的有關情況,由所在學習、培訓單位提供; (五)被停職檢查或接受立案審查尚未結案的人員,只進行年度考核,暫不寫評語,不定等次,待問題查清後再行確定; (六)受警告處分的人員,在受處分的當年,考核時不得定為優秀等次。凡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人員,在受處分期限內,只參加考核,不確定等次。在解除處分的當年及以後,按正常情況對待; (七)受到黨紀處分的人員參照行政處分規定辦理; (八)對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考核者,經教育後仍然拒絕參加年度考核的,其所在單位可以直接確定其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等次。
第四章考核結果的使用
第十七條 考核結果應與衛生事業單位用人制度、分配製度改革緊密掛鈎,通過考核加強聘後管理,真正建立職務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人員能進能出的充滿生機與活力的用人機制。 第十八條 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優秀等次要嚴格標準,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人數,一般掌握在本單位參加考核人數的10%左右,不超過15%。 第十九條 平時考核結果作為平時收入分配的主要依據;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結果作為晉級、分配、獎勵,以及聘用、續聘、解聘和辭退的主要依據。 (一)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1、衛生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聘用契約期內連續被確定為合格以上等次的,或聘用期滿考核被確定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續簽聘用契約的資格。 2、聘用契約所約定的其他意見。 3、政府人事部門規定的其他意見。 (二)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1、首次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的,予以批評教育,不發年終獎金;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的,予以降職、調整工作、低聘或解聘;連續三年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的,予以辭退。 2、聘用契約所約定的其他處理意見。 3、政府人事部門所規定的其他處理意見。 (三)年度考核定為“基本合格”等次實行誡勉制度的人員,暫不兌現考核結果,待誡勉期滿,依據所定的等次辦理。誡勉期限為三至六個月。誡勉期滿有明顯改進的,可定為合格等次;仍表現較差的,定為不合格等次。 第二十條 考核結果的使用,應與單位評選、表彰先進和懲誡工作緊密結合。考核結果的使用,用人單位可參照上述規定製定明確具體的細則。
第五章考核的組織管理
第二十一條 考核由用人單位組織實施,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考核實施細則。考核實施細則要符合單位實際情況,進一步明確考核內容和標準、考核方法和程式、考核結果使用等方面內容。 第二十二條 成立單位考核領導小組,由本單位領導、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資深專業技術人員和職工代表共同組成。在單位負責人領導下,負責本單位工作人員平時考核的核查和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條 成立科室考核小組,由科室領導、資深專業技術人員、職工代表共同組成。在科室負責人的領導下,對本科室人員按要求進行考核,並接受單位考核領導小組的領導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 考核組織的職責是: (一)依據有關規定製定本單位考核實施細則; (二)組織、指導、監督本單位年度考核工作; (三)審核主管領導人寫出的考核評語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見; (四)審核單位工作人員對考核結果不服的覆核申請。 第二十五條 單位負責人、主管領導人、考核領導小組成員,必須按規定要求,實事求是地進行考核工作。對考核過程中有徇私舞弊、打擊報復、弄虛作假行為的,必須嚴肅處理。 第二十六條 建立事業單位年度考核工作審核備案制度。年度考核基本結束時,各單位要將考核結果和工作總結按要求上報主管部門審核、備案。 第二十七條 各級衛生主管部門負責綜合管理、監督指導衛生事業單位年度考核工作。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 衛生監督機構工作人員考核依照公務員考核進行。 第二十九條 各地衛生行政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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