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蒙古國政府體育合作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蒙古國政府體育合作協定是由蒙古在1998年12月11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體育
  • 簽訂日期:1998年12月11日
  • 生效日期:1998年12月1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北京
  第一條雙方在平等、互利原則基礎上發展兩國在體育運動領域的交流與合作。
第二條雙方為提高各自運動員的訓練和技術水平,鼓勵互派體育團隊參加對方舉行的雙邊和多邊比賽,以及就雙方感興趣的項目進行合作訓練。
第三條雙方鼓勵兩國體育組織的負責人相互學習、交流經驗;鼓勵雙方相應體育組織及體育院校建立直接聯繫。具體交流的經費條件,其中包括在雙方體育院校進行體育人才的短期培訓,由雙方相應機構商定。
第四條為提高體育運動成績,雙方鼓勵兩國的摔跤、柔道、拳擊、體操(含藝術體操)、桌球、籃球、足球、游泳、滑冰、滑雪、武術、西洋棋、腳踏車、舉重、射箭、賽車等體育組織之間進行合作與交流。具體事宜由雙方有關組織直接商定。
第五條為擴大中蒙兩國體育領域的合作,雙方鼓勵交換體育刊物和信息;鼓勵互派體育記者。
第六條根據本協定,雙方團體互訪的經費安排為:
(一)派遣方負擔本國團體的國際旅費(包括機場稅)和保險費;
(二)接待方負擔對方團隊在本國逗留期間的食宿、交通和突發性傷病費用。
如參加國際比賽,按比賽組委會規定的經費條件辦理。
第七條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雙方可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對本協定作出修改或補充。
本協定有效期為五年。如任何一方未在協定期滿前六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終止本協定,則本協定有效期將自動延長五年,並以此法順延。
本協定於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一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蒙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蒙古國政府
代表代表
王寶良達·查希勒
(簽字)(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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