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國政府旅遊合作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國政府旅遊合作協定是由土耳其在1991年05月09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旅遊
  • 簽訂日期:1991年05月09日
  • 生效日期:1991年05月09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北京
  (簽訂日期1991年5月9日
生效日期1991年5月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國政府(以下簡稱“締約雙方”),考慮到兩國之間存在的友好關係和旅遊作為一種經濟發展因素和促進兩國人民之間聯繫的手段的重要性,願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發展兩國間在旅遊領域的合作,現達成協定如下:
第一條締約雙方將促進和鼓勵各自國家的旅遊部門進行合作,以發展兩國間的旅遊關係。
第二條締約雙方將積極鼓勵各自的旅遊組織、旅行批發商和代理商開展業務活動,在市場促銷方面進行合作,鼓勵第三國旅遊者到對方國家旅遊。
第三條締約雙方將鼓勵旅遊方面的專家和顧問的交往,促進旅遊各個部門交流經驗,研究有關獎學金、研修班和在職培訓的各種計畫。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指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土耳其共和國政府指定土耳其共和國旅遊部分別為本協定法定的執行機構。
第五條締約雙方為執行現有的協定、研究必需解決的問題以及評估合作的成果,同意本協定法定的執行機構之間不定期地舉行會晤。
第六條本協定自締約雙方完成各自的國內法律手續並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五年。如締約任何一方在期滿六個月前未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終止本協定,則本協定自動延長兩年,並依此法順延。
本協定於一九九一年五月九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土耳其文和英文寫成,三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耳其共和國
政府代表政府代表
劉毅伊爾漢·阿庫蘇
(簽字)(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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