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土耳其共和國政府鐵路合作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土耳其共和國政府鐵路合作協定是由土耳其在2010年10月08日,於安卡拉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外交
  • 簽訂日期:2010年10月08日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安卡拉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土耳其共和國政府鐵路額合作協定
雙方同意將本著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的原則,在鐵路領域開展全方位交流與合作。第二條合作領域
雙方同意在各自國家法律框架內,在以下領域(但不限於以下領域),開展信息交流與合作:
(一)在鐵路項目規劃、設計、建設、運營管理等方面開展交流;
(二)推動企業在土耳其境內安卡拉至伊斯坦堡高速鐵路項目二期工程建設方面的合作;
(三)推動企業在土耳其和中國境內鐵路既有線改造及新線建設方面的合作;
(四)推動企業合作開發中國經土耳其至歐洲鐵路運輸通道;
(五)開展鐵路科研合作和技術標準開發;
(六)合作開展鐵路管理和技術人員培訓;
(七)合作開展第三國境內鐵路活動。
儘管有上述規定,本協定不應影響雙方各自加入、開展或將加入的其他合作。
對於土耳其境內的高速鐵路項目(如安卡拉-錫瓦斯、錫瓦斯-埃爾津詹、耶爾柯伊-開塞利、埃爾津詹-卡爾斯、安卡拉-伊茲密爾、伊斯坦堡-埃迪爾內、特拉布宗-埃爾津詹、錫瓦斯-馬拉提亞-埃拉澤-迪亞巴克爾、埃斯基謝希爾-安塔利亞、科尼亞-安塔利亞),中方將積極支持,推動中資企業參與上述項目建設,並鼓勵中資金融機構為這些項目融資。第三條合作機制
雙方指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和土耳其交通運輸部為負責協調與執行本協定有關活動的主管部門;為保證本協定的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和土耳其交通運輸部每一年舉行一次會晤,輪流在中國和土耳其舉行。經雙方同意,可邀請工作小組以外的組織或個人參加。具體會議時間由雙方協商確定。第四條其他規定
本協定不影響締約雙方在履行與其他國家簽訂的、將簽訂的、已生效的雙邊或多邊協定中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除非另行約定,為執行本協定而產生的費用由雙方各自承擔。第五條保密條款
除非雙方另有協定,否則本協定下的合作行為產生的科學技術及商務信息不得泄露給第三方。
除非資料來源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將本協定下共享的保密資料及合作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資料泄露給第三方。第六條最後條款
雙方應通過外交渠道相互通知已完成使本協定生效所必需的國內法律程式。協定自後一份照會發出之日起生效。
本協定有效期5年。有效期屆滿,經雙方同意可以延長。
協定有效期內,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發出書面通知終止本協定。本協定自書面通知收到之日起第60天終止。
本協定於二〇一〇年十月八日在安卡拉簽訂,一式兩份,每份均用中文、英文和土耳其文寫成,三種文本同等作準。如對文本的解釋產生分歧,以英文本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土耳其共和國政府代表
劉志軍耶爾德勒姆
(簽字)(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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