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阿爾巴尼亞人民共和國文化合作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阿爾巴尼亞人民共和國文化合作協定是由阿爾巴尼亞在1954年10月14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文化
  • 簽訂日期:1954年10月14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北京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阿爾巴尼亞人民共和國政府為發展兩國人民間的友誼,促進兩國人民間的相互了解,鞏固和發展兩國人民在保衛世界和平事業中的合作,深願建立密切的文化合作關係。茲決定簽訂本協定,並各派全權代表如後: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文化部長沈雁冰;
阿爾巴尼亞人民共和國政府外交部長貝哈爾·什圖拉。
雙方全權代表互相校閱全權證書認為妥善後,議定下列各條:
第一條締約國雙方應促進和協助各種科學機構、文化教育組織間的合作。
第二條締約國雙方決定:
甲、鼓勵翻譯並出版締約國對方著名的政治、科學、文學、藝術著作;鼓勵締約國雙方科學、文學、藝術和教育工作者相互訪問。
乙、互派留學生至對方高等學校學習。
丙、對締約國對方的通訊社和報刊的記者的活動予以便利。
丁、舉辦有關締約國對方文化學術的演講,並儘可能通過報刊向本國公眾報導締約國對方有關政治經濟和文化的成就。
戊、協助並舉辦締約國對方的戲劇、音樂作品、電影的演出;協助並舉辦介紹締約國對方文化、藝術的展覽會。
己、交換有價值的書籍、報紙、期刊、圖片、唱片、藝術複製品和其他文化工作方面的資料。
庚、交換科學研究報告和資料。
辛、促進締約國雙方電影工作方面的合作。
壬、促進締約國廣播電台在文化節目上的合作,並交換廣播特別節目的錄音資料。
第三條為實施上列各條所規定的內容,應於本協定簽訂後三個月內設立中阿文化合作聯合委員會,聯合委員會的委員人數,雙方相等,由締約國雙方政府任命。該委員會包括兩個附屬委員會,一個設於北京,一個設於地拉那。
各附屬委員會均設一主席,由附屬委員會所在國政府任命。各附屬委員會應包括所在國政府有關部門的代表三名和締約國對方大使館的代表一名。
第四條聯合委員會應每年開會一次,輪流在北京、地拉那舉行,其主席由雙方輪流擔任。履行本協定的具體工作計畫,由每年召開的聯合委員會制定,並由雙方政府批准後,交由締約國雙方政府指定的機構執行。此項計畫經由締約國任何一方要求並經雙方同意後,可加以修改或補充。
在必要時,工作計畫可以不由聯合委員會會議制定。在此情況下,締約國雙方可經由外交換文方式制定。
第五條本協定有效期為五年。如在期滿前六個月未有締約國任何一方通知廢止時,本協定將自動延長五年。
第六條本協定應經雙方批准,批准書在地拉那互換,並自互換批准書之日起生效。本協定由締約國雙方全權代表簽字蓋章以昭信守。
本協定於1954年10月14日簽訂於北京,共兩份,每份以中文、阿爾巴尼亞文、俄文書就,三種文字的條文均有同等效力。如對於條文的解釋遇有分歧時,則以俄文本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全權代表沈雁冰(簽字)
阿爾巴尼亞人民共和國政府全權代表貝·什圖拉(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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