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三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三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三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簽署的,具有次於憲法效力的命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三號)
  • 外文名:Order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No.13)
  • 簽署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 類別: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
  • 法律效力:僅次於憲法
主席令定義,歷屆主席令,第六屆,第七屆,第八屆,第九屆,第十屆,第十一屆,第十二屆,第十三屆,

主席令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簽署的,具有次於憲法效力的命令。全國人大及常委會的決定和通過的法律在形式上需要國家主席的簽署才能生效,但國家主席沒有否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權力,必須簽署通過。

    歷屆主席令

    第六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三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於1984年5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李先念
    1984年5月31日

    第七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三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1988年12月29日的決定:
    一、任命羅乾為國務院秘書長。
    免去陳俊生兼任的國務院秘書長職務。
    二、任命伍紹祖為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主任。
    免去李夢華的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主任職務。
    三、免去羅乾的勞動部部長職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楊尚昆
    1988年12月29日

    第八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三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1993年10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3年10月31日

    第九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三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1998年12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8年12月29日

    第十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三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03年12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3年12月27日

    第十一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三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於2009年4月2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9年4月24日

    第十二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三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2014年8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4年8月31日

    第十三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三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18年10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8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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