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號)》是歷屆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簽署的,具有次於憲法效力的命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號)
  • 外文名:Order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No.9)
  • 簽署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 類別: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
主席令,歷屆主席令,第六屆,第七屆,第八屆,第九屆,第十屆,第十一屆,第十二屆,第十三屆,

主席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簽署的,具有次於憲法效力的命令。全國人大及常委會的決定和通過的法律在形式上需要國家主席的簽署才能生效,但國家主席沒有否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權力,必須簽署通過。

歷屆主席令

第六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九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1983年12月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李先念
1983年12月8日

第七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九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1988年11月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楊尚昆
1988年11月8日

第八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九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1993年9月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3年9月2日

第九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九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1998年11月4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8年11月4日

第十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九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03年10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
2003年10月28日

第十一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九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2009年2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9年2月28日

第十二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九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於2014年4月24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4年4月24日

第十三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九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18年8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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