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一九九0年國庫券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一九九0年國庫券條例》在1990.05.30由國務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一九九0年國庫券條例
  • 頒布單位:國務院
  • 頒布時間:1990.05.30
  • 實施時間:1990.05.30
現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一九九0年國庫券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0年五月三十日
第一條 為了集中社會資金,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決定發行199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券。
第二條 國庫券的發行對象是:公民個人和個體工商戶。
第三條 國庫券發行的數額為55億元。
第四條 國庫券本金的償還期為3年,從1993年7月1日起一次償還。
第五條 國庫券的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十四。
國庫券從當年7月1日起計息。國庫券利息在償還本金時一次付給,不計複利。
第六條 國庫券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票面額分為5元、10元、20元、50元和100元5種。
第七條 國庫券從當年6月10日開始發行,11月30日結束。
第八條 國庫券發行實行認購的辦法。公民個人和個體工商戶按收入的一定比例認購,並應當按期完成認購任務。
第九條 國庫券發行和還本付息事宜,由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銀行、財政、郵政部門多渠道辦理。
第十條 國庫券可以轉讓,但不得作為貨幣流通。國庫券轉讓的具體事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發行國庫券籌集的資金,由國務院統一安排使用。
第十二條 對偽造國庫券或者破壞國庫券信譽者,依法懲處。
第十三條 購買國庫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稅待遇。
第十四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施行辦法由財政部制定。
第十五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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