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重新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一九八五國庫券條例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重新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一九八五國庫券條例的通知》在1984.11.27由國務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重新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一九八五國庫券條例的通知
  • 頒布單位:國務院
  • 頒布時間:1984.11.27
  • 實施時間:1984.11.27
為了進一步搞好國庫券發行工作,提高購買者的積極性,在總結過去發行經驗的基礎上,國務院決定:從一九八五年開始,提高國庫券的利率,縮短償還年限,由銀行辦理國庫券貼現和抵押貸款,個人購買一千元以上的開給收據,可以記名和掛失。這樣改進以後,必將進一步提高廣大人民民眾認購國庫券的積極性。
一九八五年全國發行國庫券六十億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央各部門的任務由財政部下達。應當說,在工農業生產發展和人民生活提高的情況下,這個任務是可以完成的。各級人民政府要進一步加強對這項工作的組織領導,廣泛宣傳發行國庫券的意義和改進措施,充分發揚廣大民眾的愛國主義精神,保證完成和超額完成一九八五年的發行任務。
本通知下達以後,國務院國發[1984]148號文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一九八五年國庫券條例》即行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一九八五年國庫券條例
第一條 為了適當集中各方面的財力,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確定發行一九八五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券。
第二條 國庫券的發行對象是:國營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企業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機關、團體、部隊、事業單位和農村富裕社隊;城鄉人民個人。
第三條 國庫券發行的數額由國務院確定,並從當年一月一日開始發行。交款期限,單位交款六月三十日結束,個人交款九月三十日結束。
第四條 國庫券的利率,單位購買的,年息定為5%,個人購買的,年息定為9%。國庫券計息,一律從當年七月一日算起,提前交款的不貼息。
國庫券利息在償還本金時一次付給,不計複利。
第五條 國庫券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單位購買的和個人購買在一千元以上的,發給國庫券收據,可以記名,可以掛失;個人購買在一千元以下的,發給國庫券。國庫券票面額,分為五元、十元、五十元和一百元四種。
第六條 國庫券本金的償還期定為五年,在發行後的第六年一次償還本息。
第七條 國庫券的發行和還本付息事宜,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所屬機構辦理。
第八條 國庫券籌集的資金,由國務院根據國民經濟發展和綜合平衡的需要,統一安排使用。
第九條 國庫券可以在銀行抵押貸款,個人購買的,可以在銀行貼現,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第十條 偽造國庫券或破壞國庫券信用者,依法懲處。
第十一條 國庫券條例的解釋,授權財政部辦理。
行政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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