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山東省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管理辦法》是2017年山東省農業部印發的一份檔案。

印發信息,檔案全文,

印發信息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農業廳
  山東省海洋與漁業廳 山東省林業廳
  山東省科學技術廳關於印發山東省農業生產
  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財農〔2017〕50號

各市財政局、農業局、海洋與漁業(主管)局、林業局、科技局、畜牧獸醫局、農業機械管理局,省直有關部門:
為加強和規範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 農業部關於印發〈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17〕41號)、《財政部 農業部關於修訂〈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17〕42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省財政廳會同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林業廳、省科學技術廳、省畜牧獸醫局、省農業機械管理局制定了《山東省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或建議,請及時向我們反饋。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農業廳
山東省海洋與漁業廳
山東省林業廳
山東省科學技術廳
2017年10月16日

檔案全文

山東省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管理,推進資金統籌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全省農業生產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管理辦法》《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生產發展資金,是指中央和省財政預算安排,用於發展農業生產、最佳化產業結構、推動產業融合、促進科技進步、提高農業效能、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等方面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林業廳、省科技廳、省畜牧獸醫局、省農業機械管理局等省級主管部門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標明確、分配辦法科學、支出方向協調、績效結果導向”的原則分配、使用和管理。
省財政廳負責農業生產發展資金年度預算編制,會同省級主管部門分配下達資金,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績效管理。
省級主管部門負責農業生產發展資金本部門支出方向相關規劃或實施方案的編制,研究提出資金分配意見,會同省財政廳下達年度工作任務(任務清單),指導、推動和監督開展農業生產發展工作,對任務完成情況開展監督,組織開展績效目標制定、績效監控、績效評價等績效管理工作。
市縣級財政、業務主管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根據相關規定確定職責分工,確保工作任務按期完成、資金使用安全合規、資金效益充分發揮。財政部門主要負責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的預算分解下達、資金審核撥付、資金使用監督檢查以及預算績效管理總體工作等;業務主管部門主要負責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相關規劃或實施方案編制、項目組織實施和監督,研究提出資金和工作任務(任務清單)分解安排建議方案,做好預算績效管理具體工作等。
第二章 資金支出範圍
第四條 農業生產發展資金主要用於耕地地力保護(直接發放給農民,下同)、適度規模經營、農機購置補貼、農業優勢特色主導產業發展、畜牧發展、漁業發展、農業科技發展、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農業結構調整、耕地質量提升、地下水超採區綜合治理(農業種植結構調整,下同)、農產品質量安全、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新型農民培訓等支出方向。
耕地地力保護支出主要用於支持保護耕地地力,對種植小麥的耕地實施耕地地力保護補貼。
適度規模經營支出主要用於支持全省農業信貸擔保體系建設運營、農業生產社會化服務等方面。
農機購置補貼支出主要用於支持購置先進適用農業機械,以及開展報廢更新、新產品試點等方面。
農業優勢特色主導產業發展支出主要用於支持具有區域優勢、地方特色的農林牧漁主導產業發展,現代農業產業園建設等方面。
畜牧發展支出主要用於畜牧良種推廣、優質高效苜蓿示範基地建設、畜禽糞污處理與資源化利用等方面。
漁業發展支出主要用於漁業資源修復、漁業安全和執法能力建設、遠洋漁業等方面。
農業科技發展支出主要用於支持新品種、新技術、新模式、新業態的創新發展,農業良種工程、農業科技園區、渤海糧倉科技示範工程等重大農業創新工程建設,農業科技領軍人才引進與培養,農機裝備研發,現代農業機械化轉型升級,基層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以及高產創建、良種良法、深松整地、施用有機肥等重大農業技術推廣與服務等方面。
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支出主要用於支持農產品產地初加工、產品流通和直供直銷、農村電子商務、休閒農業、農業農村信息化等方面。
農業結構調整支出主要用於支持糧改豆、糧改飼、耕地休耕及種植結構調整等方面。
耕地質量提升支出主要用於支持土壤改良修復、農藥殘留治理、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地膜污染防治、重金屬污染耕地修復、測土配方施肥以及生態循環農業示範等方面。
地下水超採區綜合治理支出主要用於支持地下水超采重點地區開展農業種植結構調整等方面。
農產品質量安全支出主要用於支持農產品品牌建設、農產品質量安全縣創建、出口農產品產業集群示範、農業行業標準制定與推廣等方面。
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支出主要用於支持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家庭農場發展等方面。
新型農民培訓支出主要用於開展新型職業農民培育、涉外農業培訓、農業專題培訓等方面。
第五條 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的支持對象主要是農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以及承擔項目任務的單位和個人。
第六條 農業生產發展資金不得用於興建樓堂館所、彌補預算支出缺口等與農業生產發展無關的支出。
第七條 農業生產發展資金可以採取直接補助、政府購買服務、貼息、先建後補、以獎代補、資金折股量化、擔保補助、風險補償、設立基金等支持方式。具體方式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級主管部門根據資金支出方向研究確定,或由市縣自主確定。
第三章 資金分配和下達
第八條 農業生產發展資金分為由省級、市級、縣級及以下使用管理的資金。省級部門單位使用管理的資金,由省級主管部門商省財政廳確定分配管理方式,提出資金分配意見。市級、縣級及以下使用管理的資金主要採取因素法進行分配。資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工作任務(任務清單)和工作成效。工作任務(任務清單)分為約束性任務和指導性任務,不同支出方向的工作任務根據任務特點、政策目標等選擇具體因素和權重測算分配資金。工作成效主要以績效評價結果為依據。根據中央和省里政策規定,用於耕地地力保護及相關試點資金採取定額分配方式,需要採取競爭立項分配的資金可根據實際選擇資金分配方式。
第九條 省級主管部門應根據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和農業生產發展實際,科學編制中期發展規劃,提出分支出方向的年度工作任務、資金需求和績效目標,隨下年度部門預算申請同步報送省財政廳。
第十條 省級主管部門應提前做好資金分配的前期工作,於每年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省級預算後15日內,提出分支出方向的資金分配建議,連同任務清單一併函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按規定時限審核下達。
中央當年安排我省資金,由省級主管部門於收到中央資金後15日內,提出分支出方向的資金分配建議,連同任務清單和績效目標一併函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按規定時限審核下達。
第十一條 市、縣級財政部門應會同業務主管部門,加快資金分解下達,在規定時間內落實到位。業務主管部門應督促資金使用單位加快預算執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任務按期完成。
第四章 資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條 省級和市級部門單位使用管理的資金,按照有關項目管理辦法、實施方案等要求使用管理。縣級使用管理的資金,由縣級人民政府按照省委、省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涉農資金統籌整合的部署要求統籌安排使用。
第十三條 各級業務主管部門應及時提出資金分配建議,組織核實資金支持對象的資格、條件,督促檢查任務清單完成情況,為財政部門按規定標準分配、審核撥付資金提供依據。
第十四條 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屬於政府採購管理範圍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結轉結餘資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其他結轉結餘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屬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用於耕地地力保護的資金,按規定通過糧食風險基金專戶下達撥付。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業務主管部門要按照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公開”的原則,健全完善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的信息公開機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業務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農業生產發展資金分配、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十七條 農業生產發展資金使用管理實行績效評價制度。各級財政和業務主管部門要加強農業生產發展資金預算績效管理,按照相關規定,做好績效目標管理、績效監控、績效評價、結果運用等相關工作。由縣級使用管理的農業生產發展資金,按照省委、省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涉農資金統籌整合的部署要求實行綜合績效管理。
第十八條 各級財政、業務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審核等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個人(或項目)分配資金或者擅自超出規定的範圍、標準分配或使用資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 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虛報冒領、騙取套取、擠占挪用農業生產發展資金,以及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按照《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嚴肅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各市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農業生產發展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林業廳、省科技廳、省畜牧獸醫局、省農業機械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30日。《關於印發〈山東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魯財農〔2005〕5號)、《關於印發〈山東省農作物良種推廣項目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魯財農〔2005〕27號)、《關於印發〈山東省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農〔2005〕40號)、《關於印發〈山東省農業良種工程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農〔2005〕45號)、《關於印發〈山東省家畜良種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魯財農〔2005〕57號)、《關於印發〈山東省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魯財農〔2006〕19號)、《關於印發〈山東省測土配方施肥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魯財農〔2006〕25號)、《關於印發〈山東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農〔2006〕30號)、《關於印發〈山東省農村沼氣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魯財農〔2007〕36號)、《關於印發〈山東省農業技術推廣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魯財農〔2007〕41號)、《關於印發〈山東省平安漁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魯財農〔2010〕11號)、《關於印發〈山東省漁業資源修復行動計畫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農〔2011〕38號)、《關於印發〈山東省農業重大套用技術創新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農〔2011〕40號)、《關於印發〈山東省財政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農〔2009〕27號)、《關於印發〈山東省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農〔2011〕39號)、《關於印發〈山東省農業生態綜合治理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農〔2011〕54號)、《關於印發〈山東省優勢農產品生產基地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農〔2011〕55號)、《關於印發〈山東省新型農民培訓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農〔2013〕30號)、《關於印發〈山東省農科院農業科技創新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農〔2016〕3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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