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防癆協會

中國防癆協會

中國防癆協會是由全國防癆科技工作者組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盈利性社會團體。成立於1933年,1950年從上海遷至北京。70年間共召開8次會員代表大會,先後由黃鼎臣、闞冠卿、戴志澄、張立興擔任理事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防癆協會
  • 成立於:1933年
  • 950年:上海遷至北京
  • 代表大會:共召開8次
  • 理事長:張立興
發展歷史,主要職責,團體會員,組織章程,學術會議,

發展歷史

1995年起,每2年召開1次全國學術交流會,邀請國內外著名專家作專題報告,圍繞當前結核病控制存在的問題,解決方法等方面進行學術交流。歷次參會人數600多人。
1957年經衛生部批准,中國防癆協會加入國際防癆聯合會。1963年因台灣地區防癆協會以“中華民國防癆協會”名義加入國際防癆聯合會,我會因此退出並中斷聯繫。1984年國際防癆聯合會通過各種渠道向我會轉達了懇請我會重返國際防癆聯合會的意願。1985年9月該會指派聯合會主席及執行委員會主席米華與我會代表商談並簽署了備忘錄,此後經國際防癆聯合會執委會通過,恢復了我會在國際防聯合會中的合位。
1986年10月衛生部、外交部、財政部以(86)衛外字第76號文向國務院提出“關於恢復匯中國防癆協會在國際防癆聯合會中合法席位的請示報告”。經國務院批准,我會於1987年辦理了入會手續,交納會費。2002年在加拿大蒙特婁召開的國際防癆聯合會及世界肺部健康大會上,張立興當選為國際防癆和肺病聯合會秘書長。

主要職責

促進防癆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防癆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防癆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防癆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反映防癆科技工作者的意見,維護防癆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等。編輯出版《中國防癆雜誌》、《結核與肺部疾病雜誌》2種學術期刊。

團體會員

業務主管單位為中國科協,掛靠衛生部。是國際防癆和肺病聯合會(IUATLD)會員,是中國科協組成部分。辦事機構為秘書處。設有工作委員會5個,專業委員會3個。1954年加入中國科協。1997年民政部關於社團清理整頓前,協會擁有全國及地方會員18000人,社團整頓後,中國防癆協會與各省、市、自治區地方防癆協會不存在垂直領導關係,但有業務指導關係,現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均有防癆協會會員,現有會員近2000人,團體會員48個,3個專業委員會根據自己的專業特點,開展學術活動。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防癆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是中國防癆科技工作者自願組成的民眾組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依法登記註冊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的法人社會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防癆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國家推動防癆科技事業發展的重要力量,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團體會員和組成部分。
第二條 本會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團結和動員中國防癆科技工作者,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實施科教興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促進防癆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防癆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防癆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防癆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反映防癆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意見,依法維護防癆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防癆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
第三條 本會接受中國科學技術協會領導,國家民政部的監督管理;本會掛靠在國家衛生部。
第四條 中國防癆協會貫徹國家科學技術工作基本方針;弘揚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風尚,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堅持獨立自主、民主辦會的原則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為早日控制結核病的流行,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做出貢獻。
第五條 中國防癆協會高舉愛國主義旗幟,加強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防癆科學技術交流,維護民族團結,促進祖國統一。
第二章 任 務
第六條 開展防癆科技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促進本學科發展,推動防癆重點學科的自主創新。
第七條 弘揚科學精神,普及防癆知識,傳播先進科學技術,提高全民族科學衛生文化素質。
第八條 反映防癆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防癆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組織防癆科技工作者參與國家防癆技術政策的諮詢,並積極提出建設性意見。
第九條 組織開展科學研究,推薦、獎勵優秀論文、著作和科普作品,發現並推薦人才。
第十條 編輯出版《中國防癆雜誌》等刊物及其他學術資料。
第十一條 對防癆工作者開展多種形式的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更新知識提高業務技術水平。
第十二條 開展民間防癆國際科學技術交流活動,發展同國外的防癆科學技術團體和防癆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友好交往和學術交流。
第十三條 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進行本專業科技項目論證、科技成果鑑定科技文獻編審和本專業範圍內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四條 本會會員有個人會員、團體會員。
第十五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個人會員:
1、主治醫師及以上(含同等技術職稱)的防癆或醫學科技工作者;
2、取得碩士及以上學位的防癆或醫學科技工作者;
3、熱心並積極支持本會工作的衛生管理幹部及社會人士。
五、團體會員:
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單列市防癆協會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單列市級結核病防治、醫療、科研機構等;
2、在結核病防治學術方面或專業上有一定影響的專業防治機構、教學、科研單位或醫院及有關團體和單位。
六、企業會員:
熱心並積極支持本會工作的企業。
第十六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秘書處討論、審核,報告常務理事會批准,由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七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推選代表參加中國防癆協會全國代表大會實施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有關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提出提出建議批評和監督。
五、有退會自由。
第十八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有關防癆工作的信息,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為本會籌集資金。
第十九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一年不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二十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被剝奪公民權利者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通過有關提案和決議;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才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人選應是本會會員,在本領域內有一定影響,學風正派並能參加協會實際工作的防癆專家、科技工作者和熱心支持協會工作的衛生工作領導幹部。
理事候選人的產生由省級防癆協會和有關單位按照理事人選要求和分配名額進行推薦,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充分醞釀、協商,採用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理事。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才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五條 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才能生效。
第三十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祖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具有良好的學風和道德品質;
二、在本會領域內有較大影響的著名專家、學科帶頭人或有較大影響的人士;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屆滿時)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任職年齡(屆滿時)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或一名副秘書長為專職。
四、熱心協會工作、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及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工作作風民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三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同上職務連續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後,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會理事長(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和理事長(會長)。
第三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並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出聘用的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七條 中國防癆協會可以設立名譽理事長、顧問。在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上一屆理事長或具有較高社會地位並積極支持中國防癆協會工作的管理領導幹部或社會知名人士,可擔任名譽理事長,程式為常務理事會提名,理事會通過,並可列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協會根據工作需要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可聘任若干知名專家為顧問,可列席常務理事會。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和資助;
三、上級單位按項目撥款;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合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變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會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會章程須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二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宗旨相關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中國防癆協會 英文全稱是CHINESE ANTITUBERCULOSIS ASSOCIATION,縮寫為CATA。中國防癆協會會址設在北京。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經2006年11月10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學術會議

2018年04月27日,中國防癆協會第32屆全國學術大會暨首屆中國防癆科技獎頒獎大會在浙江寧波市舉行。來自中國科協、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的相關領導,世界衛生組織總部、香港防癆心臟及胸病協會、澳門防癆協會、美國疾控中心的專家,全國各級結核病防治、臨床、科研院所和企業專家學者約兩千人參加了本次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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