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是2010-2-20實施的一種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
  • 類型: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10-2-20
  • 條數:46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保證金制度,第三章 漲跌停板制度,第四章 持倉限額制度,第五章 大戶持倉報告制度,第六章 強行平倉制度,第七章 強制減倉制度,第八章 結算擔保金制度,第九章 風險警示制度,第十章 附 則,附屬檔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期貨交易風險管理,保護期貨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期貨交易的正常進行,根據《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交易所風險管理實行保證金制度、漲跌停板制度、持倉限額制度、大戶持倉報告制度、強行平倉制度、強制減倉制度、結算擔保金制度和風險警示制度。
第三條 交易所、會員和客戶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保證金制度

第四條 交易所實行保證金制度。保證金分為結算準備金和交易保證金。
第五條 股指期貨契約最低交易保證金標準為12%。期貨交易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風險狀況調整交易保證金標準,並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報告:
(一)期貨交易出現漲跌停板單邊無連續報價(以下簡稱單邊市);
(二)遇國家法定長假;
(三)交易所認為市場風險明顯變化;
(四)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其他情形。
單邊市是指某一契約收市前5分鐘內出現只有停板價格的買入(賣出)申報、沒有停板價格的賣出(買入)申報,或者一有賣出(買入)申報就成交、但未打開停板價格的情形。
第六條 交易所調整期貨契約交易保證金標準的,在當日結算時對該契約的所有持倉按照調整後的交易保證金標準進行結算。
第七條 結算準備金的管理適用《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結算細則》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 漲跌停板制度

第八條 交易所實行漲跌停板制度。漲跌停板幅度由交易所設定,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風險狀況調整漲跌停板幅度。
第九條 股指期貨契約的漲跌停板幅度為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的±10%。
季月契約上市首日漲跌停板幅度為掛盤基準價的±20%。上市首日有成交的,於下一交易日恢復到契約規定的漲跌停板幅度;上市首日無成交的,下一交易日繼續執行前一交易日的漲跌停板幅度。
股指期貨契約最後交易日漲跌停板幅度為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的±20%。
第十條 期貨契約連續兩個交易日出現同方向單邊市(第一個單邊市的交易日稱為D1交易日,第二個單邊市的交易日稱為D2交易日,D1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稱為D0交易日,下同),D2交易日為最後交易日的,該契約直接進行交割結算;D2交易日不是最後交易日的,交易所有權根據市場情況採取下列風險控制措施中的一種或者多種:提高交易保證金標準、限制開倉、限制出金、限期平倉、強行平倉、暫停交易、調整漲跌停板幅度、強制減倉或者其他風險控制措施。

第四章 持倉限額制度

第十一條 交易所實行持倉限額制度。持倉限額是指交易所規定的會員或者客戶對某一契約單邊持倉的最大數量。
第十二條 同一客戶在不同會員處開倉交易,其在某一契約單邊持倉合計不得超出該客戶的持倉限額。
第十三條 會員和客戶的股指期貨契約持倉限額具體規定如下:
(一)進行投機交易的客戶號某一契約單邊持倉限額為100手;
(二)某一契約結算後單邊總持倉量超過10萬手的,結算會員下一交易日該契約單邊持倉量不得超過該契約單邊總持倉量的25%;
進行套期保值交易和套利交易的客戶號的持倉按照交易所有關規定執行,不受前款第一項限制。
第十四條 會員、客戶持倉達到或者超過持倉限額的,不得同方向開倉交易。

第五章 大戶持倉報告制度

第十五條 交易所實行大戶持倉報告制度。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風險狀況,公布持倉報告標準。
從事自營業務的交易會員或者客戶,進行套期保值交易、套利交易、投機交易的不同客戶號下的持倉應當合併計算;同一客戶在不同會員處的持倉合併計算。
第十六條 會員或者客戶持倉達到交易所規定的報告標準或者交易所要求報告的,應當於下一交易日收市前向交易所報告。
客戶未報告的,開戶會員應當向交易所報告。客戶在多個會員處開戶的,由交易所指定有關會員向交易所報送該客戶應當報告的有關資料。交易所有權要求會員、客戶再次報告或者補充報告。
第十七條 達到交易所規定報告標準或者交易所要求報告的會員或者客戶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大戶持倉報告表》(見附屬檔案),內容包括會員名稱、會員號、客戶名稱和客戶號、契約代碼、持倉量、交易保證金、可動用資金等;
(二)資金來源說明;
(三)法人客戶的實際控制人資料;
(四)開戶資料及當日結算單據;
(五)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八條 會員應當對客戶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核,並保證客戶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第十九條 交易所有權對會員或者客戶提供的資料進行核查。

第六章 強行平倉制度

第二十條 交易所實行強行平倉制度。強行平倉是指交易所按照有關規定對會員、客戶持倉實行平倉的一種強制措施。
第二十一條 會員、客戶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對其持倉實行強行平倉:
(一)結算會員結算準備金餘額小於零,且未能在第一節結束前補足;
(二)客戶、從事自營業務的交易會員持倉超出持倉限額標準,且未能在第一節結束前平倉;
(三)因違規、違約受到交易所強行平倉處理;
(四)根據交易所的緊急措施應當予以強行平倉;
(五)交易所規定應當予以強行平倉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需要強行平倉的頭寸先由會員在第一節結束前執行,交易所另有規定的除外。會員未在規定時限內執行完畢的,由交易所強制執行。
(一)會員執行
因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二)項情形強行平倉的,會員執行平倉的原則由會員自行確定,平倉結果應當符合交易所規定。
(二)交易所執行
1.因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情形強行平倉的:
對需要強行平倉的頭寸,由交易所按照上一交易日結算後契約總持倉量由大到小順序,優先選擇持倉量大的契約作為強行平倉的契約,再按照該會員該契約所有客戶持倉比例分配。
交易所對多個結算會員強行平倉的,按照應當追加保證金數額由大到小的順序依次選擇強行平倉的結算會員。
2.因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情形強行平倉的:
交易所對超倉頭寸進行強行平倉的,客戶在多個會員處持倉時,按照持倉數量由大到小的順序選擇會員強行平倉。
3.因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四)、(五)項情形強行平倉的,交易所根據涉及的會員或者客戶的具體情況確定強行平倉頭寸。
會員同時存在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二)項所規定情形時,交易所先按照第(二)項情形確定強行平倉頭寸,再按照第(一)項情形確定強行平倉頭寸。
第二十三條 強行平倉的執行程式
(一)通知
交易所以“強行平倉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的形式向有關結算會員下達強行平倉要求。通知書隨當日結算數據傳送,有關結算會員可以通過交易所系統獲得,交易所特別送達的除外。
(二)執行及確認
1.開市後,有關會員應當自行平倉,直至符合交易所規定;
2.結算會員超過規定平倉時限而未執行完畢的,剩餘部分由交易所執行強行平倉;
3.強行平倉結果隨當日成交記錄傳送,有關信息可以通過交易所系統獲得。
第二十四條 強行平倉的價格通過市場交易形成。
第二十五條 因價格漲跌停板限制或者其他市場原因,無法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全部強行平倉的,剩餘強行平倉數量可以順延至下一交易日繼續強行平倉,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原則執行,直至符合交易所規定。
第二十六條 因價格漲跌停板限制或者其他市場原因,無法在當日完成全部強行平倉的,交易所根據當日結算結果,對該會員做出相應處理。
第二十七條 因價格漲跌停板限制或者其他市場原因,有關持倉的強行平倉只能延時完成的,因此產生的虧損,由直接責任人承擔;未能完成平倉的,該持倉持有者應當繼續對此承擔持倉責任或者交割義務。
第二十八條 由會員執行的強行平倉產生的盈利歸直接責任人;由交易所執行的強行平倉產生的盈虧相抵後的盈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因強行平倉產生的虧損由直接責任人承擔。
直接責任人是客戶的,強行平倉後產生的虧損,由該客戶所在會員先行承擔後,自行向該客戶追索。

第七章 強制減倉制度

第二十九條 交易所實行強制減倉制度。強制減倉是指交易所將當日以漲跌停板價格申報的未成交平倉報單,以當日漲跌停板價格與該契約淨持倉盈利客戶按照持倉比例自動撮合成交。
第三十條 強制減倉的方法
(一)同一客戶(包括從事自營業務的交易會員,本章下同)在同一契約上雙向持倉的,其淨持倉部分的平倉報單參與強制減倉計算,其餘平倉報單與其反向持倉自動對沖平倉。
(二)申報平倉數量的確定
申報平倉數量是指在D2交易日收市後,已經在交易所系統中以漲跌停板價格申報未成交的、且客戶契約的單位淨持倉虧損大於等於D2交易日結算價10%的所有持倉。
客戶不願按照上述方法平倉的,可以在收市前撤單。
(三)客戶契約單位淨持倉盈虧的確定
客戶契約的單位淨持倉盈虧是指客戶該契約的持倉盈虧的總和除以淨持倉量。客戶該契約持倉盈虧的總和是指客戶該契約所有持倉中,D0交易日(含)前成交的按照D0交易日結算價、D1交易日和D2交易日成交的按照實際成交價與D2交易日結算價的差額合併計算的盈虧總和。
(四)單位淨持倉盈利客戶平倉範圍的確定
根據上述方法計算的單位淨持倉盈利大於零的客戶的盈利方向淨持倉均列入平倉範圍。
(五)平倉數量的分配原則
1.在平倉範圍內按照盈利大小的不同分成三級,逐級進行分配。
首先分配給單位淨持倉盈利大於等於D2交易日結算價的10%的持倉(以下簡稱盈利10%以上的持倉);其次分配給單位淨持倉盈利小於D2交易日結算價的10%而大於等於6%的持倉(以下簡稱盈利6%以上的持倉);最後分配給單位淨持倉盈利小於D2交易日結算價的6%而大於零的持倉(以下簡稱盈利大於零的持倉)。
2.以上各級分配比例均按照申報平倉數量(剩餘申報平倉數量)與各級可平倉的盈利持倉數量之比進行分配。
盈利10%以上的持倉數量大於等於申報平倉數量的,根據申報平倉數量與盈利10%以上的持倉數量的比例,將申報平倉數量向盈利10%以上的持倉分配實際平倉數量。
盈利10%以上的持倉數量小於申報平倉數量的,根據盈利10%以上的持倉數量與申報平倉數量的比例,將盈利10%以上的持倉數量向申報平倉客戶分配實際平倉數量;再把剩餘的申報平倉數量按照上述的分配方法依次向盈利6%以上的持倉、盈利大於零的持倉分配;還有剩餘的,不再分配。
(六)強制減倉的執行
強制減倉於D2交易日收市後執行,強制減倉結果作為D2交易日會員的交易結果。
(七)強制減倉的價格
強制減倉的價格為該契約D2交易日的漲跌停板價格。
按照本條進行強制減倉造成的損失由會員及其客戶承擔。
第三十一條 該契約在採取上述措施後風險仍未釋放的,交易所宣布進入異常情況,並按照有關規定採取緊急措施。

第八章 結算擔保金制度

第三十二條 交易所實行結算擔保金制度。結算擔保金是指由結算會員依照交易所規定繳存的,用於應對結算會員違約風險的共同擔保資金。
第三十三條 結算擔保金分為基礎結算擔保金和變動結算擔保金。基礎結算擔保金是指結算會員參與交易所結算交割業務必須繳納的最低結算擔保金數額。變動結算擔保金是指結算會員結算擔保金中超出基礎結算擔保金的部分,隨結算會員業務量的變化而調整。結算擔保金應當以現金形式繳納。
(一)各類結算會員的基礎結算擔保金為:交易結算會員人民幣1000萬元,全面結算會員人民幣2000萬元,特別結算會員人民幣3000萬元。結算會員應當在簽署《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員協定》後第5個交易日第一節結束前,將基礎結算擔保金存入交易所結算擔保金專用賬戶。
(二)交易所每季度首個交易日確定本季度全市場的結算擔保金基數,作為計算各結算會員應當分擔的結算擔保金的依據。
交易所根據結算擔保金基數,按照各結算會員業務量比例計算本季度其應當分擔的結算擔保金。結算會員本季度應當分擔的結算擔保金=結算擔保金基數×(20%×該會員上一季度日均交易量/全市場上一季度日均交易量+80%×該會員上一季度日均持倉量/全市場上一季度日均持倉量)。
結算會員應當分擔的結算擔保金數額與其基礎結算擔保金數額取大者,作為結算會員本季度應當繳納的結算擔保金金額。交易所在本季度的第5個交易日第一節結束後,通過銀行將結算擔保金餘額的超出部分劃至結算會員結算擔保金專用賬戶,將需要補繳的結算擔保金從結算會員結算擔保金專用賬戶中扣劃。
結算會員需要補繳結算擔保金的,應當在本季度的第5個交易日第一節結束前將補繳金額存入其結算擔保金專用賬戶。
(三)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風險情況調整結算擔保金的收取時間以及結算擔保金基數,並有權提高個別結算會員應當繳納的結算擔保金金額。
第三十四條 結算會員結算準備金小於零,且未能在規定時限內補足的,交易所採取強行平倉等措施後,結算會員無持倉且結算準備金仍小於零的,交易所有權使用該違約結算會員的結算擔保金補足,不足部分再按照比例使用其他結算會員繳納的結算擔保金。
其他結算會員分攤比例為其結算擔保金餘額占當前未使用結算擔保金總額之比。
第三十五條 結算會員繳納的結算擔保金,依本辦法第三十四條使用後,應當於使用日之後的第5個交易日第一節結束前按照原繳納標準,將需要補繳的部分存至其結算擔保金專用賬戶。交易所於第5個交易日第一節結束後通過銀行從結算會員結算擔保金專用賬戶中扣劃。
第三十六條 結算會員未能按期繳納結算擔保金的,按照《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違規違約處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 動用結算擔保金後,交易所由此取得對違約會員的相應追償權。

第九章 風險警示制度

第三十八條 交易所實行風險警示制度。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可以單獨或者同時採取要求會員和客戶報告情況、談話提醒、書面警示、發布風險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種或者多種,以警示和化解風險。
第三十九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權約見會員的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客戶談話提醒風險,或者要求會員或者客戶報告情況:
(一)期貨價格出現異常;
(二)會員或者客戶交易異常;
(三)會員或者客戶持倉異常;
(四)會員資金異常;
(五)會員或者客戶涉嫌違規、違約;
(六)交易所接到涉及會員或者客戶的投訴;
(七)會員涉及司法調查;
(八)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條 交易所實施談話提醒,應當提前一天以書面形式將談話時間、地點、要求等事項通知相關會員或者客戶,交易所工作人員應當對談話的有關內容予以保密。
客戶應當親自參加談話提醒,並由會員指定人員陪同;談話對象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的,應當事先報告交易所,經交易所同意後可以書面委託有關人員代理。談話對象應當如實陳述、不得隱瞞事實。
第四十一條 交易所通過情況報告和談話,發現會員或者客戶有違規嫌疑、交易頭寸有較大風險的,有權對會員或者客戶發出《風險警示函》。
第四十二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權發出風險警示公告,向全體會員和客戶警示風險:
(一)期貨價格出現異常;
(二)期貨價格和現貨價格出現較大差距;
(三)會員或者客戶涉嫌違規、違約;
(四)會員或者客戶交易存在較大風險;
(五)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中持倉是指每一客戶號對應的持倉。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交易所按照本辦法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違規違約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交易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0年2月20日起實施。

附屬檔案

大戶持倉報告表
客戶名稱
客戶號
□投機   □套利  □套保
聯繫地址
聯繫電話
資金調撥人名稱
資金調撥人聯繫電話
指令下達人名稱
指令下達人聯繫電話
契約代碼
買持倉量
賣持倉量
契約代碼
買持倉量
賣持倉量
契約代碼
買持倉量
賣持倉量
契約代碼
買持倉量
賣持倉量
總持倉保證金
資金規模
實際控制人
資金來源
本人(公司)保證以上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不存在任何故意虛假或者遺漏。
報告人簽名:   報告日期: 年  月  日
以下由客戶所屬會員填寫
本公司保證客戶在我處持倉大小的真實性,不存在任何虛假或者遺漏。
會員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會員名稱
會員號
客戶開戶日期
客戶交易方式
IP位址
電話委託號碼
經審核,本公司保證本報告所有內容的真實性,不存在任何隱瞞或者遺漏。
會員單位蓋章: 報告日期: 年  月  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