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醫院協會

中國醫院協會

中國醫院協會(Chinese Hospital Association,CHA),是由依法獲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不含農村衛生院、衛生所、醫務室)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民眾性團體,是依法成立的社團法人。

業務主管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依法接受其業務指導;本會的登記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接受其監督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醫院協會
  • 外文名:Chinese Hospital Association,CHA
  • 註冊機構:民政部
  • 業務主管: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 登記證號:3025
  • 社會信用代碼:51100000500018055D
  • 組織狀態:正常
發展歷史,主要職能,組織宗旨,主要職責,組織結構,管理辦法,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中國醫院協會於2006年2月18日在北京舉行了成立大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何魯麗出席了大會,中國醫師協會會長殷大奎到會祝賀。曹榮桂當選為中國醫院協會第一任會長。
中國醫院協會是由中華醫院管理學會更名而來。中國醫院協會現有2200餘個單位會員,8300餘名個人會員,協會設有33個分支機構,協會的組織建設在不斷完善之中。

主要職能

組織宗旨

中國醫院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我國法律、法規,執行國家衛生工作方針和政策;依法加強醫療行業管理;維護醫院及有關醫療機構合法權益;發揮行業指導、自律、協調、監督作用,提高醫療機構的管理水平,推動醫療機構改革和建設的健康快速發展,為保護人民健康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主要職責

中國醫院協會是我國醫院的行業管理組織,以行業自律和維權為主體開展工作,同時兼有開展學術研究、科技成果轉化的職能。協會將堅持科學發展觀,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積極主動當好政府部門的參謀助手。堅持以人為本,以病人為中心的服務理念。堅持弘揚白求恩精神,強化行業自律文明服務意識。堅持理論與實際相結合,把握醫院的公益性。堅持服務醫院,調動各個方面的積極性,發揮行業管理的職能。堅持自身建設,擴大海外交流合作。

組織結構

名譽會長
黃潔夫 會長
會 長:黃潔夫
副會長:(以下按姓氏筆劃排列)李洪山王羽張宗久趙玉沛、張建、 王杉
黃潔夫 會長黃潔夫 會長
王賀勝陳志榮、周英傑、呂德成
秘書長:李洪山

管理辦法

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中國醫院協會章程》(以下簡稱《章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會員的類別和條件
根據《章程》第三章第七條的規定,本會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個人會員。以單位會員為主,根據工作需要,本會發展名譽會員和企業會員。
二、會員的吸收和審批
凡參加本會的單位應獲得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可直接向本會提出申請辦理入會手續。個人會員由本人申請,經本會會員管理部門審核批准。資深會員和名譽會員按《章程》規定審批。各類會員的會員證書統一印製,由理事會授權協會會員管理部門頒發。
三、會員享有的權利
根據章程第三章第十條,做如下規定:
(一)單位會員的權利
中國醫院協會中國醫院協會
1.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學術活動及聯誼活動;
2.單位會員參加中國醫院協會舉辦的研討班及學術會議的人員,會務費酌情減免;
3.免費獲得中國醫院協會編印的內部資料;
4.對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信息和其他服務。
(二)個人會員的權利
1.優先參加本會各種活動;
2.有資格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3.本會主辦的期刊,在稿件水平相同的條件下,優先發表本會會員的稿件;
4.本會組織出國訪問、考察、出席國際會議,所選派人員必須是本會會員;
5.享受優惠訂閱協會主辦、公開發行的期刊。
四、會員的義務
會員應按照《章程》第三章第十一條履行會員的義務。
五、資深會員
具有本會五年以上會員資格,已經退休或因工作變動離開醫院管理崗位者,本人願意並提交申請,經本會審核批准可成為資深會員。
六、名譽會員
根據《章程》第三章第八條關於名譽會員的規定,特設立名譽會員。
名譽會員的條件:
對我友好,積極參與本會工作並給予本會支持和幫助的國外和港澳台地區從事醫院管理的人士,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本會批准可成為本會名譽會員。
七、會員的會籍管理
1.不同類別會員入會應填寫相應的入會申請表;
2.建立會員檔案,並按年度向理事會報告會員變動情況;
3.會員應按時繳納會費,未按時繳納會費者,按《章程》第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處理;
4.丟失會員證應向發證單位聲明,並辦理補發手續。
八、會費繳納標準及辦法
個人會員、資深會員、單位會員、企業會員均應按時繳納會費,以支持協會開展活動。
會費標準如下:
(一)個人會員會費
1.個人會員:每屆(5年)繳納200元。
2.資深會員:一次性繳納200元。
3.名譽會員:免收會費。
(二)單位會員會費
1.單位會員:三級醫院,每年4000元;二級醫院,每年2000元。
2.各省級醫院協(學)會,可以作為中國醫院協會的單位會員加入,免繳會費。
3.以個人名義(非公職人員)擔任的理事、常務理事、秘書長、副會長、會長,只繳納個人會費。
4.企業會員會費:
(1) 企業單位會員:每年繳納10000元。
(2) 企業理事單位:每年繳納60000元。
(3) 企業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80000元。
(三)會費的管理與使用
1.各類會員的會費應按財務有關規定,嚴格管理,專款專用。
2.收取會費必須開具由財政部門監製、民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社會團體會費收據”。
3.個人會員一次性繳納5年會費(200元);單位會員根據相應會費標準一次性繳納5年會費。
4.會費主要用於為會員服務性支出和補貼協會工作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5.會費使用情況每年應向理事或常務理事會報告,並接受會員諮詢和監督。
6.協會授權發展會員的地方協(學)會及二級機構按照雙方協定執行。
九、退會
會員有退會自由,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凡觸犯刑律和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者,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取消會籍。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中國醫院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是:Chinese Hospital Association(縮寫:CHA),會徽為" "。
第二條 本會是由依法獲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不含農村衛生院、衛生所、醫務室)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民眾性團體,是依法成立的社團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我國法律、法規,執行國家衛生工作方針和政策;依法加強醫療行業管理,維護醫院及有關醫療機構合法權益;發揮行業指導、自律、協調、監督作用,提高醫療機構的管理水平,推動醫療機構改革和建設的健康快速發展,為保護人民健康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會依據有關法規和《章程》對各級各類醫療機構(不含農村衛生院、衛生所、醫務室)和會員單位實施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依法接受其業務指導;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接受其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的會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任務及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任務及業務範圍:
(一) 宣傳並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衛生工作方針政策,協助政府行政部門加強行業自律性管理,促進我國醫院及有關醫療機構的改革、建設與發展;
(二)依法維護醫療行業的合法權益,維護醫院及有關醫療機構及其管理人員的合法權益,努力營造和諧有序的經營環境和秩序;
(三)開展醫療行業的調查研究工作,了解各級各類醫院及有關醫療機構的現狀、要求和願望,向政府提出建設性意見,為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的制訂以及巨觀決策提供科學、客觀依據;
(四)受衛生行政部門委託,開展醫德醫風、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等行業監督管理工作,促進醫院及有關醫療機構提高醫療質量和服務水平,保證醫療安全,增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能力;
(五)受衛生行政部門委託,協助制訂行業管理規範、技術標準和開展相關評審。開展科學管理學術、技術研究,圍繞重點課題組織相關學術探討、調研、考察和學術交流活動;
(六)促進醫院及有關醫療機構與行政主管部門、有關社會團體、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民眾的聯繫,促進醫院及有關醫療機構之間、醫院及有關醫療機構與社會有關團體之間的聯繫與協作、交流與合作;
(七)開展醫院管理及相關專業領域繼續教育、崗位培訓,提高醫院管理人員的專業水平;
(八)受衛生行政部門委託,協助建立健全醫院管理人員的考核體系,進行醫院管理人員從業資格培訓及認證。改善與促進醫院及有關醫療機構的經營管理;
(九)評選、表彰和獎勵優秀醫院管理幹部、優秀管理科研成果、優秀管理學術著作及論文;
(十)支持農村和社區基層醫療工作,支援西部和貧困地區的醫療衛生水平的提高;
(十一)受有關部門委託,協助對醫院建築及常用儀器設備等進行管理規範化建設和質量分析與評價;
(十二)編輯出版科學管理方面的學術期刊、書籍及信息資料、音像製品;
(十三)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興辦經濟、技術實體;與具有相關資質的單位協作,開展醫院及有關醫療機構財務審計、資產評估,進行相關產品、服務品牌認定和其他相關業務諮詢與服務;
(十四)加強與國外醫院管理學術團體的聯繫和交往,開展國際及港澳台地區的友好合作與交流;
(十五)承辦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個人會員、資深會員,還可以聘請名譽會員,發展企業會員。
第九條 凡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在全國醫院管理領域具有一定影響,繳納會費,並具備下列條件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一) 團體會員
1.獲得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各級各類醫院、專科疾病防治院、婦幼保健院、療養院、急救中心、臨床檢驗中心、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
2.人民解放軍和武裝警察部隊主管部門核准的面向社會提供醫療服務的軍隊醫療機構;
3.與醫院經營管理相關的科研、教學機構;
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醫院協(學)會及其他相關學術團體。
(二)個人會員
1.本會團體會員的院級主要領導;
2.本會團體會員的院級副職領導、職能科室或專業科室領導,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三級或相當三級醫院院級副職領導擔任現職一年以上或從事醫院管理取得副高以上技術職務者;
(2)二級或相當二級醫院院級副職領導或三級醫院職能科室或專業科室領導擔任現職二年以上者;
3.取得衛生管理(醫院管理)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且具醫療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
4.取得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且具有醫療機構五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
5.其他科學技術學會、協會、研究會的會員符合上述條件者可以跨會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三)資深會員
已經退休離開管理工作崗位,退休前作為本會會員五年以上者,經本會組織部門審核批准可成為資深會員。
(四)名譽會員
熱心支持和贊助本會工作,對醫療衛生管理事業發展和對外交流做出重要貢獻的國內、外專家和知名人士可聘請為本會名譽會員。
(五)企業會員
贊同本會章程,願意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的相關企業,經本會組織部門審核可發展為企業會員。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授權的機構審核批准,並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的權利:
(一)本會個人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本會會員享有參加本會活動的權利;
(三)本會會員享有優先獲得本會服務的權利;
(四)本會會員享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本會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及聲譽;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團體會員、個人會員、企業會員等會費按會員代表大會決定的標準繳納;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建議。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決定本會的方針和任務;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衛生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條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及其工作職責;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聘請名譽會長、顧問、名譽理事;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到會,可委託其他理事代行表決權。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第十九條規定的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職權(二、四項除外),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到會,可委託其他常務理事代行表決權。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較高政治素質;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各分支機構、專職辦事機構負責人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需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衛生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衛生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決定本會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之間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提名協會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選,交會長決定;
(四)決定本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可酌情設立若干工作委員會,分別承辦理事會交辦的有關工作任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本會興辦或管理的與本會宗旨、任務、業務範圍相關的經濟、技術實體和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的各種活動或服務所取得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依據相關規定,建立本會內部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財會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進行財務審計並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衛生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衛生部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衛生部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衛生部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衛生部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本章程修改需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討論通過,並報衛生部、民政部核准。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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