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

為了規範審計工作底稿的格式、內容和範圍以及審計工作底稿的歸檔,明確註冊會計師在財務報表審計中編制審計工作底稿的責任,制定本準則。

基本介紹

印發通知,準則內容,

印發通知

關於印發《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4號——在審計報告中溝通關鍵審計事項》等12項準則的通知
財會[2016]24號
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國資委、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
為了提高註冊會計師審計報告的信息含量,滿足資本市場改革與發展對高質量會計信息的需求,保持我國審計準則與國際準則的持續全面趨同,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擬訂了《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4號——在審計報告中溝通關鍵審計事項》等12項準則(以下統稱本批准則),現予批准印發。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對於A+H股公司供內地使用的審計報告,應於2017年1月1日起執行本批准則;對於A+H股公司供境外使用的審計報告,如果選擇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出具審計報告,應於2017年1月1日起執行本批准則;對於H股公司的財務報表審計業務,如果選擇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出具審計報告,應於2017年1月1日起執行本批准則。
2.對於股票在滬深交易所交易的上市公司(即主機板公司、中小板公司、創業板公司,包括除A+H股公司以外其他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企業(IPO公司),其財務報表審計業務,應於2018年1月1日起執行本批准則。
3.對於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的非上市公眾公司(新三板公司)中的創新層掛牌公司、面向公眾投資者公開發行債券的公司,應視同上市公司,其財務報表審計業務,應於2018年1月1日起執行本批准則。
4.對於其他實體的財務報表審計業務,暫不要求執行本批准則中僅針對上市實體審計業務的規定;對於本批准則中的其他規定,應於2018年1月1日起執行。
5.允許和鼓勵提前執行本批准則。
本批准則生效實施後,《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項準則的通知》(財會[2010]21號)中《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11號——就審計業務約定條款達成一致意見》等11項準則(詳見附屬檔案3)同時廢止。
執行中有任何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反饋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
附屬檔案:
1. 本批審計準則一覽表
2.《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4號——在審計報告中溝通關鍵審計事項》等12項準則
2.1.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4號——在審計報告中溝通關鍵審計事項
2.2.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1號——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和出具審計報告
2.3.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2號——在審計報告中發表非無保留意見
2.4.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3號——在審計報告中增加強調事項段和其他事項段
2.5.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51號——與治理層的溝通
2.6.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4號——持續經營
2.7.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21號——註冊會計師對其他信息的責任
2.8.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11號——就審計業務約定條款達成一致意見
2.9.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
2.10.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
2.11.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32號——期後事項
2.12.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41號——書面聲明
3. 本批審計準則生效實施後廢止的11項準則
財政部
2016年12月23日

準則內容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
(2016年12月23日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審計工作底稿的格式、內容和範圍,以及審計工作底稿的歸檔,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適用於註冊會計師執行財務報表審計業務。
第三條 本準則所稱審計工作底稿,是指註冊會計師對制定的審計計畫、實施的審計程式、獲取的相關審計證據,以及得出的審計結論作出的記錄。
第四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及時編制審計工作底稿,以實現下列目的:
(一)提供充分、適當的記錄,作為審計報告的基礎;
(二)提供證據,證明其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以下簡稱審計準則)的規定執行了審計工作。
第五條 編制審計工作底稿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少數民族自治地區可以同時使用少數民族文字。中國境內的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國際會計公司成員所和聯繫所可以同時使用某種外國文字。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涉外業務時可以同時使用某種外國文字。
第六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按照《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準則第5101號--業務質量控制》的規定,對審計工作底稿實施適當的控制程式,以滿足下列要求:
(一)安全保管審計工作底稿並對審計工作底稿保密;
(二)保證審計工作底稿的完整性;
(三)便於對審計工作底稿的使用和檢索;
(四)按照規定的期限保存審計工作底稿。
第二章 審計工作底稿的性質
第七條 審計工作底稿可以以紙質、電子或其他介質形式存在。
審計工作底稿通常包括總體審計策略、具體審計計畫、分析表、問題備忘錄、重大事項概要、詢證函回函、管理層聲明書、核對表、有關重大事項的往來信件(包括電子郵件),以及對被審計單位檔案記錄的摘要或複印件等。
審計工作底稿通常不包括已被取代的審計工作底稿的草稿或財務報表的草稿、對不全面或初步思考的記錄、存在印刷錯誤或其他錯誤而作廢的文本,以及重複的檔案記錄等。
第八條 對每項具體審計業務,註冊會計師應當將審計工作底稿歸整為審計檔案。
第三章 審計工作底稿的格式、內容和範圍
  第一節 總 體 要 求
第九條 註冊會計師編制的審計工作底稿,應當使得未曾接觸該項審計工作的有經驗的專業人士清楚了解:
(一)按照審計準則的規定實施的審計程式的性質、時間和範圍;
(二)實施審計程式的結果和獲取的審計證據;
(三)就重大事項得出的結論。
有經驗的專業人士,是指對下列方面有合理了解的人士:
(一)審計過程;
(二)相關法律法規和審計準則的規定;
(三)被審計單位所處的經營環境;
(四)與被審計單位所處行業相關的會計和審計問題。
第十條 在確定審計工作底稿的格式、內容和範圍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實施審計程式的性質;
(二)已識別的重大錯報風險;
(三)在執行審計工作和評價審計結果時需要作出判斷的範圍;
(四)已獲取審計證據的重要程度;
(五)已識別的例外事項的性質和範圍;
(六)當從已執行審計工作或獲取審計證據的記錄中不易確定結論或結論的基礎時,記錄結論或結論的基礎的必要性;
(七)使用的審計方法和工具。
第二節 記錄測試的特定項目或事項的識別特徵
第十一條 在記錄實施審計程式的性質、時間和範圍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記錄測試的特定項目或事項的識別特徵。
第十二條 識別特徵是指被測試的項目或事項表現出的徵象或標誌。如在對被審計單位生成的訂購單進行細節測試時,註冊會計師可能以訂購單的日期或編號作為測試訂購單的識別特徵。
識別特徵因審計程式的性質和所測試的項目或事項的不同而不同。
第三節 重 大 事 項
第十三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判斷某一事項是否屬於重大事項。
重大事項通常包括:
(一)引起特別風險的事項;
(二)實施審計程式的結果,該結果表明財務信息可能存在重大錯報,或需要修正以前對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和針對這些風險擬採取的應對措施;
(三)導致註冊會計師難以實施必要審計程式的情形;
(四)導致出具非標準審計報告的事項。
第十四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編制重大事項概要,將其作為審計工作底稿的組成部分,以有效地覆核和檢查審計工作底稿,並評價重大事項的影響。
重大事項概要包括審計過程中識別的重大事項及其如何得到解決,或對其他支持性審計工作底稿的交叉索引。
第十五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及時記錄與管理層、治理層和其他人員對重大事項的討論,包括討論的內容、時間、地點和參加人員。
第十六條 如果識別出的信息與針對某重大事項得出的最終結論相矛盾或不一致,註冊會計師應當記錄形成最終結論時如何處理該矛盾或不一致的情況。
第四節 編制人員和覆核人員
第十七條 在記錄實施審計程式的性質、時間和範圍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記錄:
(一)審計工作的執行人員及完成該項審計工作的日期;
(二)審計工作的覆核人員及覆核的日期和範圍。
第四章 審計工作底稿的歸檔
第十八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按照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式的規定,及時將審計工作底稿歸整為最終審計檔案。
審計工作底稿的歸檔期限為審計報告日後六十天內。
如果註冊會計師未能完成審計業務,審計工作底稿的歸檔期限為審計業務中止後的六十天內。
第十九條 在審計報告日後將審計工作底稿歸整為最終審計檔案是一項事務性的工作,不涉及實施新的審計程式或得出新的結論。
如果在歸檔期間對審計工作底稿作出的變動屬於事務性的,註冊會計師可以作出變動,主要包括:
(一)刪除或廢棄被取代的審計工作底稿;
(二)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分類、整理和交叉索引;
(三)對審計檔案歸整工作的完成核對表簽字認可;
(四)記錄在審計報告日前獲取的、與審計項目組相關成員進行討論並取得一致意見的審計證據。
第二十條 在完成最終審計檔案的歸整工作後,如果發現有必要修改現有審計工作底稿或增加新的審計工作底稿,無論修改或增加的性質如何,註冊會計師均應當記錄下列事項:
(一)修改或增加審計工作底稿的時間和人員,以及覆核的時間和人員;
(二)修改或增加審計工作底稿的具體理由;
(三)修改或增加審計工作底稿對審計結論產生的影響。
第二十一條 在完成最終審計檔案的歸整工作後,註冊會計師不得在規定的保存期屆滿前刪除或廢棄審計工作底稿。
第二十二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自審計報告日起,對審計工作底稿至少保存十年。
如果註冊會計師未能完成審計業務,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自審計業務中止日起,對審計工作底稿至少保存十年。
第五章 審計報告日後對審計工作底稿的變動
第二十三條 在審計報告日後,如果發現例外情況要求註冊會計師實施新的或追加的審計程式,或導致註冊會計師得出新的結論,註冊會計師應當記錄:
(一)遇到的例外情況;
(二)實施的新的或追加的審計程式,獲取的審計證據以及得出的結論;
(三)對審計工作底稿作出變動及其覆核的時間和人員。
例外情況主要是指審計報告日後發現與已審計財務信息相關,且在審計報告日已經存在的事實,該事實如果被註冊會計師在審計報告日前獲知,可能影響審計報告。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準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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