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秘魯自由貿易區優惠原產地證書

中國秘魯自由貿易區優惠原產地證書

《中國秘魯自由貿易區優惠原產地證書》是由中國簽發的關於秘魯只有貿易證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秘魯自由貿易區優惠原產地證書
  • 外文名: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FOR CHINA-PERU FTA
  • 簡稱:中國—秘魯FTA證書
  • 簽發國:中國
  • 作用:確定產品關稅待遇
內容摘要,注意事項,

內容摘要

中國秘魯自由貿易區優惠原產地證書限於已公布的《協定》項下秘魯給予關稅優惠的產品。這些產品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秘魯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原產地規則》。秘魯FTA證書時採用FORM A申請書。申請書的項目應如實填寫,與證書相同的欄目應與證書內容一致。
在國際貿易中,世界各國根據各自的對外貿易政策,普遍實行進口貿易管制,對進口商品實施差別關稅和數量限制,並由海關執行統計。秘魯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原產地證書是進出口國出具貨物的證明,也是進行國際貿易的一項重要證明檔案。
歸納起來,具有以下幾方面的作用:
(1)確定產品關稅待遇,提高市場競爭力的重要工具
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對從不同國家進口的商品,均使用不同的稅率,而關稅方面的差別待遇是根據貨物的原產地決定的,秘魯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原產地證書則是各國海關據以徵收關稅和實施差別待遇的有效憑證。
(2)證明產品內在品質或結匯的依據
在國際貿易中,秘魯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原產地證書還起到證明商品內在品質、提高商品競爭力的作用。如在國際市場上持有中國原產地證的絲綢比持有其他不產絲綢國家產地證的絲綢更能賣好價。
(3)進行貿易統計的依據
各國海關都承擔對進出口貨物進行統計的職責,原產地證則是海關籍以對進口貨物進行統計的重要依據。
進入九十年代,國際貿易保護主義有所抬頭,非關稅壁壘形勢日益嚴重,數量設限、反傾銷等貿易磨擦不時出現,作好秘魯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原產地證書籤發工作對維護我國產品在國際貿易中的利益,緩解我國與有關國家的貿易磨擦具有重要作用。
(4)貨物進口國實行有差別的數量控制,進行貿易管理的工具
世界各國根據其貿易政策,為保護本國工業生產和國際貿易競爭需要,往往對某些貨物實行限制,制定一些進口貨物數量控制措施,中國秘魯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原產地證書就成為實施這些制度的重要工具。

注意事項

第一欄:
填寫出口人合法的全稱、地址和國名。
該出口人必須是在我局登記的公司。出口人代理其它公司申報可在其名稱、地址後加打“ON BEHALF OF (O/B)”,“CARE OF (C/O)”或“VIA”然後打上被代理公司的名稱(或地址)。被代理公司含境外名稱、地址的不得申報。
第二欄:
填寫生產商合法的全稱、地址和國名。
如證書產品包含一個以上的生產商,應全部列出。如出口人希望對該信息保密,可填寫“應要求提供給主管政府機構(AVAILABLE TO THE AUTHORIZED BODY UPON REQUEST)”。如生產商與出口人相同,應填寫“同上(SAME)”。
如生產商與出口人不同,且所填生產商內容不能確定企業性質的,須提供生產商營業執照備查。
第三欄:
填寫收貨人合法的全稱、地址和國名。
最終受貨人不明確時該欄可以填寫“TO ORDER”。
第四欄:
填寫離港日期、運輸工具號、裝貨港和卸貨港。
離港日期前可加打“ON”或“ON/AFTER”表示確切的出貨日期或隨後幾天可能的出貨日期。
運輸工具號不祥可簡單打運輸方式,如:“BY SEA”或“BY AIR”。
裝貨港必須是國內港口。
卸貨港必須是秘魯的港口。
第五欄:
該欄可註明客戶定單編號、信用證編號等。
發票由非締約方經營者出具的,應在此欄填寫非締約方經營者和貨物生產商依法登記的名稱。該欄填寫的生產商名址應與第二欄的一致。
第六欄:
按順序填寫貨號編號,最多不得超過20項。如多於20項應另申請一份證書。
第七欄:
填寫包裝數量及種類。填寫每種貨物的詳細名稱,以便於海關關員查驗時加以識別,並使其能與發票上的貨名及H.S.編碼上的貨名相對應。如果是散裝貨,應註明“散裝(IN BULK)”。
第八欄:
對應第七九欄的貨物名稱註明六位數的協調製度編碼(H.S.編碼)。
第九欄:
註明申報貨物享受優惠待遇所依據的原產地標準。
(一)如貨物在締約方境內完全獲得或生產,填寫:WO
(二)貨物含有進口成份,但完全由已經取得原產資格的材料或部件生產,填寫:WP
(三)產品符合特定原產地標準,填寫“PSR”,如貨物適用區域價值成分要求的,應註明百分比。例如“PSR”60%,該百分比應高於中國一秘魯自由貿易區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表中本6位HS編碼所要求的百分比。
附《中國一秘魯自由貿易區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表》(附屬檔案)。
第十欄:
註明貨物數量的計量單位。計量單位應依據發票所列的銷售單位為準。如:“公斤”、“台”、“件”、“雙”、“套”等。
第六欄的貨號、第七欄的品名、第八欄的H.S.編碼、第九欄的原產地標準及第十欄的計量單位要一一對應。
第十一欄:
註明發票號、發票日期。
第十二欄:
填寫貨物的價值。
第十三欄:
填制申報日期,申報員簽名,加蓋公章。
申報日期應為實際申報日期。
第十四欄:填制籤署日期,由經授權的簽證人員簽名,簽證機構加蓋“FORM A”字樣的簽證機構備案印章。
審證日期應為證書錄入日期或實際簽發日期。
五、證書申辦時間
應在貨物出口前或當天申請辦理。
六、證書更改
證書籤發後出口人發現證書錯誤可對證書進行更改申請。更改證書須提供原簽發證書的正本,新舊證書應為同一批貨物。新證的申報日期和審證日期可與原證書一致。舊證作廢歸檔。
七、證書遺失
如原產地證書被盜、遺失或損毀,在出口商或製造商確信此前簽發的原產地證書正本未被使用的情況下,可簽發經核准的原產地證書副本,並在重發證書上註明 “CERTIFIED TRUE COPY of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number ___ dated ___”。簽證時需提供原證書正本複印件及相關的提單、報關單正本複印件。
八、證書有效期
自證書籤發之日起一年內有效。
九、直運規則
產品的運輸必須符合《中國—秘魯自由貿易協定原產地規直運規則》。
十、出口商聲明
貨物完稅價格總值不超過六百美元或進口方幣值等額的,無需辦理產地證,出口商書面聲明即可。
十一、其它簽證要求
其它簽證要求按普惠制證書的簽證要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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