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文化管理協會青少年文化藝術委員會

中國文化管理協會青少年文化藝術委員會,簡稱“中青文藝委”(CCAA YCAAC),現黨建領導機構為中央直屬機關工委,登記機關為民政部,成立於2018年1月,是中國青少年文化藝術的專業協會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文化管理協會青少年文化藝術委員會
  • 外文名:China Culture Administration Association Youth Culture And Arts Committee
  • 登記機關:民政部
  • 成立時間:2018年1月
委員會簡介
中國文化管理協會青少年文化藝術委員會,簡稱“中青文藝委”(CCAA YCAAC),現黨建領導機構為中央直屬機關工委,登記機關為民政部,成立於2018年1月,是中國青少年文化藝術的專業協會組織。
主要領導
會長:王雲峰
副會長:胡汲
秘書長:王志輝
開展青少年文化藝術相關領域的交流合作、理論研究、相關培訓;開展青少年文化藝術相關的展覽展示活動;制訂青少年文化藝術相關標準;組織編寫有關青少年文化藝術的書籍;其它青少年文化藝術領域相關工作。
委員會宗旨
以引導青少年樹立遠大理想、樹立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動員廣大青少年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勇於擔當時代賦予的歷史責任、推動廣大青少年的美育教育為出發點,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行業自律,推動本行業規範化、標準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服務於青少年文化藝術行業、青少年藝術愛好者,為推動青少年美育教育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國文化管理協會青少年文化藝術委員會,英文譯名China Culture Administration Association Youth Culture And Arts Committee簡稱:中青文藝委(CCAAYCAAC)。
第二條 本會是由從事青少年文化藝術管理、研究的機構、文化企事業單位和對我國書畫藝術領域、書畫藝術行業有貢獻、有影響的管理者、經營者、書畫家、專家學者自願組成的全國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具有社團法人地位。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深入貫徹習總書記關於青少年工作的指導方針,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律,推動青少年文化藝術產業規範化、標準化、專業化建設,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動,推動廣大青少年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勤奮學習、努力工作。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國文化管理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開展青少年文化藝術相關領域的交流合作、理論研究、相關培訓;開展青少年文化藝術相關的展覽展示活動;制訂青少年文化藝術相關標準;組織編寫有關青少年文化藝術的書籍;其他青少年文化藝術領域相關工作。
第三章 會員管理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會員及團體會員由中國文化管理協會青少年文化藝術委員會統一發展和管理。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及團體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
(二)承諾遵守本會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四)熱心青少年文化藝術事業,在文化、書畫藝術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等地方文化藝術、文化事業單位和文化企業;
(六)各地正式登記註冊的文化學術團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會員及團體會員入會申請登記表》《團體負責人備案登記表》;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會員部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有權參加本會的相關藝術活動和必要的社會活動;
(二) 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 可獲得“中國文化管理協會青少年文化藝術委員會會員或團體會員”牌證。
(四) 凡本會會員可按規定獲得本會官方網站等宣傳推介服務;
(五) 凡本會會員可推薦兩名符合條件的相關工作者加入本會;
(六) 享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七)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形象;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管理服務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在30日內交回會員證書,未在限期內交回的,會員證書自動失效。會員退會或會員資格到期不得繼續使用和展掛會員證書,否則視為侵權行為。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單位會員被司法機關查處或被登記管理機關吊銷、註銷登記的,其會員資格自動取消。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團體會員代表大會,團體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團體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 / 3 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團體會員代表大會每5 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管理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團體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團體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團體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團體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團體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團體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團體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 / 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 / 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理事無故不參加本會要求參加的活動兩次(含兩次)以上者,視為自動放棄理事資格。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常務理事無故不參加本會要求參加的活動三次(含三次)以上者,視為自動放棄常務理事資格。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 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或承辦政府及其他單位委託工作取得的收入;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會配備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團體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團體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8年1月11日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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