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教育學會章程

中國教育學會章程

中國教育學會章程》經2012年5月19日第七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教育學會章程
  • 外文名:Articles of association of China Education Association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教育學會(英文譯名為THE CHINESE SOCIETY OF EDUCATION, 縮寫為 CSE )。
第二條 本會是全國性學術團體,由從事教育教學科學研究與實踐領域的個人、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自願結成,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尊重教育規律,團結和組織全國有志從事教育科學研究的教育工作者,遵循“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開展學術活動,研究教育的理論和實際問題,為促進教育的改革和發展,繁榮社會主義教育科學,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教育體系,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教育部、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開展民眾性教育科學研究、教育教學改革實驗和學術交流活動;
(二)普及教育科學知識,介紹國內外教育科學研究動向、優秀成果和教育教學改革經驗;
(三)為教育決策提供科學分析、信息反饋和諮詢意見;
(四)開展基礎教育改革實驗,組織教育科學研究成果和教育教學改革實驗成果的評價與推廣;
(五)研究、編寫教材,出版學術性書刊,發布教育信息;
(六)開展培訓活動;
(七)開展業務諮詢、政策諮詢和法律諮詢;
(八)在主管部門授權內,制定學科、專業標準;
(九)受主管部門委託,組織教育評價活動;
(十)開展對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及對外教育學術交流與合作;
(十一)依法從事與本會宗旨一致的社會服務活動;
(十二)開展其他有關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制。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願加入本會,擁護本會章程;
(二)願意參與教育科學研究和教育改革實踐活動;
(三)在教育科學研究與實踐領域中有一定影響力;
(四)中國小、幼稚園、高等師範院系、教育科研機構、教育類社會團體以及與教育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均可以申請成為本會的單位會員;
(五)中國小、幼稚園、高等師範院系教師,高等師範院系在校學生,教育科研院所科研人員,相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教育工作者,均可以申請成為本會的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進行監督;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交給的科研任務;
(三)加強自律,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四)從事教育科學研究和教育教學改革實驗,參與學術交流活動;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會提交學術論文,提供有關學術資料和科研信息。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未經同意1年不交納會費,或連續2年無故不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並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本會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六)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含2/3,下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5年,其職權是:
(一)組織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訂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十一)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進行。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2/3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進行。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聯繫民眾,作風民主,維護團結,廉潔奉公;
(三)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最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候選人如超過第二十四條規定的任職年齡時,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進行選舉。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因特殊情況需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並負責檢查落實情況;
(三)主持研究本會的重大工作事宜。
本會設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主持常務理事會的經常性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的職責是:
(一)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分支機構、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定;(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創辦綜合性學術刊物。刊物設立編輯委員會,在常務理事會領導下具體負責刊物的編輯工作,編輯委員會委員由常務理事會推選產生,主編、副主編由常務理事會聘任。
第三十一條 分支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按照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在本會授權的範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不得設立下級分支機構。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資助;
(三)政府資助或專項撥款;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2年5月19日第七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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