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腳踏車分會章程

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腳踏車分會章程

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腳踏車分會章程,本分會名稱為“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腳踏車分會”。英文名稱為“CYCLING BRANCH OF FEDERATION OF UNIVERSITY SPORTS OF CHINA”,縮寫為“CFUSC”。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腳踏車分會是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的分支機構之一,本分會承認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章程,在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的領導下及授權的範圍內開展各項工作。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腳踏車分會的性質是由全國高等學校的體育教師、學生及其他體育工作者志願結成,非盈利性的全國性大學生單項體育協會組織。
第三條
本分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全體會員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促進高等學校體育運動發展,提高大學生的身心健康水平,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人才。
本分會努力倡導社會公德、體育道德風尚,為豐富高等學校校園文化生活、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發揮積極作用。
本分會積極推動高等學校課餘體育訓練,培養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質、努力學習、刻苦鍛鍊的大學生,為提高我國高等學校體育運動技術水平而努力。
本分會致力於加強中國與世界大學生相應的單項體育聯合會、亞洲大學生單項體育聯合會及各國大學生體育組織間的聯繫,開展國際間的大學生體育交流與競賽活動,以增進我國大學生與世界大學生之間的友誼,擴大我國高等教育改革與發展的影響。
第四條
本分會是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的內設分支機構之一,分會的領導單位是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業務主管部門是教育部學生體育協會聯合秘書處,分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國家民政部。本分會接受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教育部學生體育協會聯合秘書處領導和國家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分會的住所:北京市北京大學體育教研部,郵政編碼:100871。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分會的業務範圍:
(一) 積極宣傳、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和國家關於體育工作的方針,政策;
(二) 動員社會各界力量,大力支持和關心我國高等學校體育工作;
(三) 在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教育部學生體育協會聯合秘書處)領導下,加強腳踏車運動在高校的開展與普及,組織、舉行全國大學生腳踏車單項體育比賽;組織、舉行全國高等學校腳踏車課餘訓練論文學術研討(報告)會;組織、舉行全國高等學校腳踏車教練員、裁判員培訓班及其他有關體育活動;
(四) 密切配合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積極與世界大學生單項體育聯合會、亞洲大學生體育聯合會和各國高等學校體育組織及其他國際大學生體育組織的聯絡工作;組織參加世界、亞洲大學生運動會及國際大學生的單項體育比賽、活動。
(五) 積極參加由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組織、舉行的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分會會員為團體會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境內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可申請成為本分會團體會員單位。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分會的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分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分會的意願,並向本分會提出申請加入本分會;
(三) 申請單位必須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境內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 向本分會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本分會委員會(主席團)討論通過;
(三) 由本分會向全體會員單位公布,並對會員學校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分會的活動;
(三) 獲得參加本分會活動優先權;
(四) 對本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分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分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分會委託承辦及交辦的比賽(賽會)、經驗交流與學術研討會;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報告)本分會,並交回會員證書。
會員(單位)如果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分任何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本會委員會(主席團)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分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全體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委員會委員;
(三) 審議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會員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需由委員會表決通過,報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教育部學生體育協會聯合秘書處)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本分會委員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專業工作委員會等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專業委員會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委員會須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委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分會由委員會成員中選舉產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組成主席團(主席團人數不超過委員會人數的1/3)。
主席團在委員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委員會負責。
分會應設辦事機構,有專(兼)職人員2—3人,在主席及秘書長領導下具體負責分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條
主席團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主席團會議須有2/3以上主席、副主席人數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主席、副主席人數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本分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衷於本分會工作;
(二)在本分會會員學校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0周歲,特殊情況不超過65周歲。
第二十五條
本分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任職年齡的,須經委員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分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並報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分會是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本分會在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授權範圍內開展活動。
第二十八條 本分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委員會或主席團;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委員會或主席團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專業委員會等辦事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專業委員會等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提請主席團決定;
(四) 決定本分會專業委員會等辦事機構專職(兼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任命;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分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社會各界捐贈,贊助;
(三) 掛靠學校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各會員學校(單位)每年交納會費標準暫定500元人民幣。
第三十二條
本分會的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合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分會換屆或更換主席(秘書長)之前必須接受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教育部學生體育協會聯合秘書處)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屬於本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分會聘用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委員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條
本分會修改的章程,需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教育部學生體育協會聯合秘書處)審查同意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委員會或主席團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教育部學生體育協會聯合秘書處)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分會終止前,須在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教育部學生體育協會聯合秘書處)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分會經社團分支機構登記管理機關(國家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教育部學生體育協會聯合秘書處)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會徽
第四十六條
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腳踏車分會會徽為獨自會徽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4年3月20日在北京大學召開的《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腳踏車分會成立大會》全體會議(會員)代表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分會的委員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教育部學生體育協會聯合秘書處)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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