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地震局地震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條件

為規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地震系統專業技術人員的學術、技術、管理水平和能力,促進地震科學進步和發展,根據國家人事部有關規定,並結合防震減災工作特點,制定本評審條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地震局地震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條件
  • 類型:法律法令
  • 頒發單位:中國人事部
  • 目的:規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
  • 套用:從事地震科學研究的專業技術人員
  • 負責單位:中國地震局人事教育和科技司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認定條件,第三章 申報條件,第四章 破格條件,第五章 評審條件,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評審條件作為下列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申報和評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依據:
一、科研系列
從事地震科學基礎理論研究、套用研究和實驗研究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工程系列
1.地震監測預報人員
從事地震台站(網)監測和野外測量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從事地震監測技術系統建設、改造、運行、維護和管理的專業技術人員;從事地震觀測數據分析處理和地震預測預報研究的專業技術人員。
2.工程技術人員
從事地震儀器、設備軟硬體開發與研製的專業技術人員;從事大型實驗設備運行管理和維護的專業技術人員;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構抗震鑑定、工程勘察與監測、活斷層探測等專業技術人員;從事科技開發、成果推廣和技術諮詢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從事應急救援技術、裝備的研發,以及地震應急和救援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3.科技管理人員
從事防震減災三大工作體系建設管理,地震科研、工程和科技開發項目管理,人才資源和科技成果管理的專業技術人員;從事防震減災宣傳教育以及科技政策和法規等研究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名稱分別為研究員或正研級高級工程師、副研究員或高級工程師、助理研究員或工程師、研究實習員或助理工程師、技術員。專業技術人員可根據所從事的專業技術工作類型進行申報。
第四條 按照本條件經評審合格獲得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者,或者按國家有關規定可直接認定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者,表明已具備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的水平和能力,其相關職務的聘任和待遇由各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五條 經國家全日制教育,獲得以下學歷者,各單位可直接認定其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一、大學專科或中專畢業,一年見習期滿,經考核合格,可認定為技術員資格。
二、碩士研究生畢業,獲得碩士學位;大學本科畢業,獲得學士學位,一年見習期滿;大學專科畢業,並擔任技術員工作滿二年;中專畢業,並擔任技術員工作滿四年:經考核合格,可認定為研究實習員或助理工程師資格。
三、博士研究生畢業,獲得博士學位;碩士研究生畢業,獲得碩士學位,從事研究或技術工作滿三年:經考核合格,可認定為助理研究員或工程師資格。
四、博士後流動站期滿出站人員,經考核合格,可認定為副研究員或高級工程師資格。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六條 凡申報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必須熱愛祖國,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愛崗敬業精神,並且在近3年年度考核在稱職以上。
第七條 學歷、資歷要求
一、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符合申報助理研究員或工程師資格的學歷、資歷要求:
1.大學本科畢業,獲得學士學位(或取得與所從事專業相符的後續大學本科學歷2年以上),並擔任研究實習員或助理工程師職務四年以上。
2.大學專科畢業,並擔任研究實習員或助理工程師職務五年以上。
3.中專畢業,並擔任研究實習員或助理工程師職務六年以上。
二、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符合申報副研究員或高級工程師資格的學歷、資歷要求:
1.博士研究生畢業,獲得博士學位,並擔任助理研究員或工程師職務二年以上。
2.碩士研究生畢業,獲得碩士學位,並擔任助理研究員或工程師職務四年以上。
3.大學本科畢業,獲得學士學位(或取得與所從事專業相符的後續大學本科學歷4年以上),並擔任助理研究員或工程師職務五年以上。
4.大學專科畢業,並擔任助理研究員或工程師職務八年以上。
三、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符合申報研究員或正研級高級工程師資格的學歷、資歷要求:
1.博士研究生畢業,獲得博士學位,並擔任副研究員或高級工程師職務四年以上。
2.碩士研究生畢業,獲得碩士學位,並擔任副研究員或高級工程師職務五年以上。
3.大學本科畢業,獲得學士學位(或取得與所從事專業相符的後續大學本科學歷5年以上),並擔任副研究員或高級工程師職務六年以上。
第八條 外語和計算機要求
一、外語要求
1.申報中、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必須參加全國或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外語等級統一考試,考試成績和有效期要求符合所在省(區、市)人事廳(局)所規定的條件(包括免試條件)。
2.申報研究員或正研級高級工程師,必須參加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外語等級統一考試,考試成績應在60分以上,有效期為4年。
3.申報研究員或正研級高級工程師,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免外語考試:
(1)博士研究生畢業,獲得博士學位者。
(2)出國留學或工作二年以上者。
(3)參加WSK、TOEFL、GRE、GMAT、IELTS和其它同等水平出國人員外語考試,達到出國合格分數線,並在有效期內。
(4)正式出版譯著;或在國內外公開出版的刊物上發表中文譯文累計達到十萬字以上;或在國內外公開出版的刊物上發表英文譯文累計達到五萬字以上。(本條件限1960年前出生人員,並只在兩年內有效)。
二、計算機要求
1.申報中、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必須參加全國或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套用能力(水平)考試,並符合所在省(區、市)人事廳(局)所規定的條件(包括免試條件)。
2.申報研究員或正研級高級工程師,必須參加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套用能力考試,並符合以下要求:
(1)大學本科畢業,獲學士學位的人員,應取得四個不同科目(模組)合格證。
(2)碩士研究生畢業,獲碩士學位的人員,應取得二個科目(模組)合格證。
3.申報研究員或正研級高級工程師,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免計算機套用能力考試:
(1)具有計算機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的人員。
(2)參加全國計算機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取得中級及以上資格證書的人員。
(3)博士研究生畢業,獲博士學位的人員。
(4)1960年以前出生的人員(本條件只在兩年內有效)。

第四章 破格條件

第九條 學歷、資歷破格條件
對不具備規定學歷、資歷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在任職期間成績顯著,可破格申報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破格申報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1.主持或主要負責完成的科研成果獲省、部級科技進步或防震減災優秀成果二等以上獎勵。
2.作為第一作者,在國內外本專業核心期刊上發表5篇以上學術論文或技術報告,其中至少有2篇被SCI、EI、ISTP(特邀)收錄。
3.負責完成的單項地震觀測資料連續三次獲全國評比第一名。
4.負責重大破壞性地震現場考察、震害評估工作(要求驗收合格以上)。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破格申報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1.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獎、發明獎和科技進步獎,或省、部級科技進步一等獎勵。
2.作為第一作者,在國內外本專業期刊上發表10篇以上學術論文或技術報告,其中至少有3篇被SCI、EI、ISTP(特邀)收錄。
3.國家自然基金重點項目、或傑出青年基金項目負責人。
4.作為主要科研和技術骨幹在防震減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獲得國家級獎勵、表彰者。
三、學歷破格,只能降低一個學歷檔次;資歷破格,一般控制在一年之內。原則上,不允許學歷、資歷同時破格。

第五章 評審條件

第十條 助理研究員和工程師評審條件
一、專業知識和工作能力
擔任研究實習員或助理工程師職務期間,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較系統地掌握本專業所必備的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了解相關專業的理論知識。
2.了解本專業國內外現狀和發展趨勢,能吸收採用國內外先進理論、方法和技術,編寫研究工作大綱,確定技術思路和設計方案。
3.熟悉本專業的規範、規章、標準的基本內容,並能在實際工作中正確運用。
4.有一定的科學技術工作經驗,能獨立承擔和完成科學技術研究工作。
5.能夠指導初級專業技術人員的工作和學習。
二、實踐經驗
擔任研究實習員或助理工程師職務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主要技術骨幹參加並完成國家或省、部級科研、工程和開發項目(課題)1項以上。
2.負責和完成所(省局)級科研、工程和開發項目(課題)1項以上。
3.地震台站(網)和野外測量人員負責1種以上手段的地震觀測任務,獨立完成利用本學科方法的觀測、資料分析與整理及成果報告的編寫。
4.獨立承擔過套用本學科方法的資料分析、異常核實及震情判斷工作,並作為主要參加者完成各類震情分析和會商報告的編寫;或曾赴中強以上地震現場從事震情監視、分析等工作,提交相應的工作報告。
5.作為主要技術骨幹參加並完成地震觀測儀器或其他相關儀器設備的軟硬體開發與研製;負責1種以上實驗方法、技術設備的維護和管理,能改進實驗技術和排除一般的儀器設備故障,並按要求提交合格的試驗和工作報告;承擔完成過地震安全性評價、震害預測中部分技術工作,並按要求提交相應的工作報告;能完成地震應急技術系統的建設和維護任務,曾赴中強以上地震現場從事科學考察、震害評估、安全鑑定及緊急救援等工作,作為主要參加者,並提交相應的工作報告。
6.負責所(省局)級重點科研、工程和開發項目的管理;作為主要參加者參與本部門科技、監測預報、震害防禦、地震應急等管理工作計畫和規章制度的編寫;作為主要參加者參與科技發展規劃、科技政策與法規的制定等工作,在一些重要問題上能及時為領導提供決策依據。
三、業績成果
1.擔任研究實習員或助理工程師職務期間,撰寫以下論文、技術報告之一:
(1)在國內外公開出版的期刊上發表論文2篇以上。
(2)作為主要執筆人完成的省局級工程和開發項目的立項、可行性分析、論證和實施報告。
(3)工程技術、地震監測預報、震害防禦、應急救援、科技開發和科技管理人員在公開出版或省、部級認定的內部發行刊物以第一作者發表本專業論文或技術報告3篇以上。
2.擔任研究實習員或助理工程師職務期間,取得以下業績、成果之一:
(1)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科研成果獲得所(省局)級科技進步或防震減災成果三等以上獎勵。
(2)以第一作者撰寫的論文被同行所引用;獲省、部級或全國性學會級優秀論文一、二等獎。
(3)在地震台站(網)監測和野外測量中,負責完成的觀測資料在省局級觀測資料質量評比中獲得前3名三次以上或連續五年達優秀水平;在全國各類分析預報工作評比中獲前3名的主要成員;提出的可以證明的短臨預報意見取得一定的減災實效,並獲得中國地震局短臨預報實現獎勵的主要貢獻者。
(4)負責研發的儀器、軟體等在所(省局)級防震減災或工程建設中得到套用;作為主要技術骨幹完成的震害預測、震災評估、地震應急技術系統在省局防震減災工作中得到套用。
(5)在管理工作成績突出,得到所(省局)級的表彰。
第十一條 副研究員和高級工程師評審條件
一、專業知識和工作能力
擔任助理研究員或工程師職務期間,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本專業堅實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掌握本專業國內外研究現狀和發展趨勢,並在本專業領域有獨到見解;能結合我國防震減災事業發展的需要,提出新的任務或課題。
2.透徹了解本專業的規範、規章、標準的基本內容,並能結合實際工作正確熟練運用。
3.具有豐富的科學技術工作實踐經驗和管理經驗,能夠組織和指導重大科學技術項目實施,解決本專業領域的關鍵性學術問題,並具有為本專業科技進步提供決策依據的能力。
4.能夠指導中級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科研和技術工作。
二、實踐經驗
擔任助理研究員或工程師職務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主持省、部級及以上科研、工程和開發項目(課題)1項以上。
2.負責實施並完成所(省局)級科研、工程和開發項目(課題)2項以上。
3.負責地震台站(網)的監測預報工作,並保證儀器正常運轉和資料質量完整可靠;或負責本學科方法震情監測預報工作,在所、省局級各類震情會商中曾代表本學科提出過明確的震情判斷意見,並負責撰寫完成相應的震情研究報告。
4.負責地震系統的儀器研製、軟體開發,以及技術系統的建設、改造、運行、維護和管理等工作;或負責過1種以上地震實驗室重要設備設計、組裝或技術改造,並使之正常運轉;或主持某一方面實驗工作,制訂過科學的實驗方案,承擔過省局級實驗任務兩項以上,並提交合格的試驗報告和試驗數據。
5.作為專業技術負責人承擔完成過地震安全性評價、震害預測中主要技術環節的工作,並提交了相應的技術報告。
6.具有赴中強以上地震現場負責本學科的震情監視與分析工作的經歷;或作為主要參加者參加過破壞性地震現場的科學考察、震害評估、安全鑑定、緊急救援的全過程,並主要執筆向有關部門提交完整的調查報告或技術總結報告。
7.負責管理省、部級重點科研項目或大、中型工程技術項目;或主持所(省局)級2項以上重要技術工作,並能運用現代科學管理方法創造性地開展工作;或作為執筆人負責所(省局)級重點科研項目計畫、工程技術規範,以及科技發展規劃、重大科技政策與法規等的編寫。
(三)業績成果
1.擔任助理研究員或工程師職務期間,撰寫以下論文、技術報告之一:
(1)以第一作者在國內外公開出版的刊物上發表學術論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被SCI、EI、ISTP收錄。
(2)作為執筆人完成的工程和開發項目立項、可行性分析、論證和實施,地震儀器研製、技術改造、震情分析、震害預測、地震現場考察和震害評估、安全鑑定等報告不少於5篇,並經專家評審和論證具有較高水平和套用價值。
(3)主持或負責編寫的重要法規性檔案,或重大科技政策研究報告3篇以上,並付諸實施和取得良好效果。
2.擔任助理研究員或工程師職務期間,取得以下業績、成果之一:
(1)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科研成果獲得省、部級科技進步或防震減災優秀成果獎三等以上;或作為主要負責人獲所、省局級防震減災優秀成果獎二等以上獎勵。
(2)研究並提出的新理論、新方法,經專家鑑定具有國內先進水平,並在防震減災或國民經濟建設中得到推廣套用。
(3)負責完成的綜合觀測資料在全國觀測資料評比中獲前三名2次以上或單項觀測資料獲前三名3次以上;或在全國各類分析預報工作評比中3次以上獲前3名的主要技術負責人;或榮獲中國地震局地震監測預報、地震現場工作先進個人稱號者;或提出的可以證明的短臨預報意見取得明顯的減災實效,並獲得中國地震局短臨預報實現獎勵的主要貢獻者。
(4)負責開發、研製的觀測儀器、軟體等經省、部級鑑定具有國內先進水平,並在全國地震系統或國家重點工程建設中得到推廣套用。
(5)在科技管理工作中成績突出,得到省、部級的表彰。
第十二條 研究員評審條件
一、專業知識、工作經歷和能力要求
擔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期間,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系統、堅實的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對所從事的專業有深入的研究和創新的見解。
2.全面了解掌握本專業國內外發展現狀和最新發展趨勢,具有跟蹤本專業國內外科技發展前沿的能力,能運用新理論、新方法解決本專業重大的關鍵性的科學技術難題。
3.在國內學術界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為本專業學術帶頭人,具有較強的爭取科研課題的能力。作為項目負責人承擔過1項國家重大科研子項目(課題)、或1項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點課題、或2項省部級重大科研項目(課題)。
4.具有培養碩士研究生或指導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的學習和工作的水平、能力與經歷。
二、業績成果
l.擔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期間,撰寫以下論著、學術論文之一:
(1)以第一作者在國內外學術期刊上發表5篇以上學術論文,其中被SCI 、EI、ISTP(特邀)收錄2篇以上。
(2)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發表6篇以上學術論文,其中在一級核心期刊上不少於4篇。
(3)出版過20萬字以上的專著。
(4)作為第一完成人獲國家專利2項以上。
2.擔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期間,取得以下業績、成果之一:(1)作為主要完成者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獎、發明獎、科技進步獎;或獲省部級自然科學獎、發明獎、科技進步獎、防震減災優秀成果獎二等以上;或作為第一完成人獲省部級科技進步三等獎。
(2)取得的科研成果在學術界有一定影響,發表的論著被國內外同行廣泛引用。
(3)在國家重大項目的立項和申請中發揮了關鍵作用,並作為項目建議書的主要編寫者。
第十三條 正研級高級工程師評審條件
一、專業知識、工作經歷和能力要求
擔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期間,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系統、堅實的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能分析本專業國內外發展趨勢,創造性地提出本專業業務技術發展方向;或熟悉現代管理科學理論和方法,能根據防震減災工作需要和地震科學的發展趨勢。
2.在國內同行中有較高的知名度,作為有一定影響的技術帶頭人,能帶領一支團隊創造性地解決防震減災工作中重大、關鍵的技術問題;或提出科技管理改革和發展的新思路、新方案。
3.具有很強的綜合分析能力和實際工作能力,主持省局級以上單位綜合震情監測和分析預報工作,負責撰寫完成相應的震情研究報告和會商報告;或全面主持過破壞性地震現場的考察、監測預報、震害評估和緊急救援等工作,並組織撰寫相應的考察報告;或具有豐富的科技管理工作實踐經驗,能組織、管理重大科研、工程技術項目。
4.作為主要技術骨幹承擔過重大工程技術項目以及技術開發、科技成果推廣套用工作,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為開拓新的業務工作領域、科技服務領域打下良好的基礎;或具有主持或組織編制本專業重大發展規劃、調研報告、實施計畫或多項管理法規、技術標準的經歷。
5.作為技術負責人承擔完成過多項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或作為主要管理者承擔過國家或省部級重點項目、工程技術項目、軟科學課題的組織管理或研究工作;或承擔過省部級以上重大拓展業務領域或科技服務領域項目(課題)的組織管理工作。
6.具有培養碩士研究生或指導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工作的經歷和能力。
二、業績成果
l.擔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期間,撰寫以下論文,技術報告之一:
(1)以第一作者在國內外公開出版的刊物上發表論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發表在一級核心刊物。
(2)以第一作者在國內外公開出版的刊物上發表論文2篇, 其中至少有1篇發表在一級核心刊物,且負責撰寫完成相應的震情研究報告和會商報告3篇以上。
(3)以第一作者在國內外公開出版的刊物上發表論文2篇, 其中至少有1篇發表在一級核心刊物,且在破壞性地震考察、地震監測預報、震害防禦與評估等工作中撰寫研究報告3篇以上。
(4)以第一作者在國內外公開出版的刊物上發表論文2篇, 其中至少有1篇發表在一級核心刊物,且作為執筆人完成的國家級或省、部級重點科研、工程和開發項目的立項、可行性分析、論證和實施報告3篇以上。
(5)以第一作者在國內外公開出版的刊物上發表論文2篇, 其中至少有1篇發表在一級核心刊物,且完成理論聯繫實際的管理科學學術論文,或套用新的科技管理方法、提出和實施新思路、解決重大拓展領域難題、指導業務技術工作成效顯著的技術報告3篇以上。
(6)作為第一作者所著學術論文被SCI、EI、ISTP收錄。
(7)出版過20萬字以上的專著。
(8)作為第一完成人獲國家專利2項以上。
2.擔任副研究員或高級工程師職務期間,取得以下業績、成果之一:
(1)作為主要完成者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或獲省部級科技進步獎、防震減災優秀成果獎二等以上;或作為第一完成人獲省部級科技進步三等獎。
(2)在全國各類分析預報工作評比(包括綜合分析預報、日常分析會商和地震編目等)中三次以上獲第一名的主要技術負責人;或提出的短臨預報意見取得顯著的減災實效,並獲得中國地震局短臨預報實現獎勵的主要技術負責人。
(3)主持開發研製的儀器、軟體等通過省部級鑑定,並在全國地震系統或國家重點工程建設中得到廣泛推廣套用;或作為技術負責人完成經國家地震安全性評定委員會評審通過的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3項以上,並在工程建設中得到套用。
(4)負責國家級或省、部級重大科研、工程建設、技術革新項目的管理,並作為執筆人負責省、部級重點科研項目計畫、工程技術規範、科技發展規劃和重大科技政策與法規等的編寫。
(5)在防震減災三大工作體系建設管理中,發揮了重要的指導、組織、管理、協調和決策作用,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質量,取得顯著社會、經濟效益,受到省部級及以上單位表彰、獎勵者。
(6)將科學管理的理論套用於實踐,提出的科學管理新思路和管理辦法具有獨到見解,該思路和辦法實施後,使本單位的管理水平有明顯提高,得到省部級以上單位的認可。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申報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時,第六、七、八條所規定的申報條件必須同時具備。其中,學歷系指國家教育部承認的本專業或相近專業的學歷;任職時間從受聘之日起到評審之當年底止。
第十五條 在執行評審條件時,對不同技術崗位的人員應各有側重。對科學研究人員要側重其論著水平;對監測和預報人員要側重其觀測資料的質量及地震預報的實現程度;對工程技術人員要側重其承擔和完成工程任務的質量和經濟效益;對科技管理人員要側重其管理水平和效果。
第十六條 由其他專業技術職稱轉到地震科研、工程系列進行專業技術職稱評審,需有在申報崗位工作二年以上經歷。
第十七條 獲獎項目主要完成人系指獲獎限額以內的獲獎者(一等獎15人,二等獎9人,三等獎5人);獲獎項目主持或主要負責人系指排在前幾名的獲獎者(一般為一等獎前7名,二等獎前4名,三等獎前2名)
第十八條 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由中國地震局統一組織評審。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及以下)由中國地震局所授權的可組建評審委員會的單位按本評審條件組織評審,在評審過程中,各單位應結合本單位、本地區的實際,制定具體的評審辦法和實施細則,並報人事教育和科技司備案。
第十九條 本評審條件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評審條件同時廢止。
第二十條 本評審條件由中國地震局人事教育和科技司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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