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宗教事務管理制度

中國古代宗教事務管理制度

中國古代宗教事務管理制度是指中國古代歷代中央王朝設定機構、官吏,管理宗教事務的制度。它是中國古代行政管理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古代宗教事務管理制度
  • 類型:事務管理制度
  • 含義:古代歷代中央王朝設定機構
  • 意義:古代行政管理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
諸教並存,事務管理情況,管理制度特點,

諸教並存

中國古代宗教概況古代中國各民族都有自己的宗教信仰,當時諸教並存。原始宗教與宗教長期共存,土生土長的道教與外來的佛教伊斯蘭教基督教共存。漢族的原始宗教信仰,主要是對天帝和祖宗神以及各種鬼神的崇拜,相信男覡女巫能代人祈禱神靈,能溝通神與人的意志。周秦以來的歷代帝王都宣稱自己是“受命而王”,受天帝之命來統治人民。他們“建國受命,興動事業”,都必先求助於卜筮,甚至把“決定諸疑,參以卜巫,斷以蓍龜”視為千古不易之道。古代“蠻夷氐羌”等少數民族也相信卜筮,他們“亦有決疑之卜,或以金石,或以草木,國不同俗,然皆可以戰伐攻擊,推兵求勝,各信其神,以知來事”(《史記·龜策列傳》)。又如古代藏族的苯教和在北方遊牧民族中廣為流傳的薩滿教,就是少數民族中的原始宗教。約在兩漢之際,道教形成。從東漢末年起,佛教(古稱“釋教”)在內地流行。從元代起,伊斯蘭教在一些少數民族中盛行。元、明以後,基督教也為一部分中國人所信奉。雖然在西北、西南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宗教同民族文化有著緊密的聯繫,曾有過較長的政教合一時期,但在全國沒有一種宗教占據“國教”的地位。雖然歷代統治者均視政權神授,受命於天,但都自居為天子,視王權高於神權,既利用宗教的“教化”作用,又與宗教保持一定距離,對各宗教採取兼容並蓄的政策。歷代王朝都設定官吏和機構以管理宗教事務。

事務管理情況

周朝
周朝設有太卜和占人等職官,負責卜筮吉凶。太卜掌管玉兆、瓦兆、原兆三種卜兆之法。占人掌管占龜,“以八筮占八頌,以八卦占筮之八,故以□吉凶”(《周禮·春官·占人》)。周朝還設有龜人,專事養龜,供應占卜所用龜甲。朝廷每遇祭祀和重要國事,都要向天神和祖先占卜吉凶。春秋以後,各諸侯國也設專人主管卜筮。
秦統一中國後仍因周制,設太卜官掌占卜,並設奉常,掌宗廟禮儀;設太祝,掌郊祀。漢承秦制,設奉常,景帝時更名太常,屬官有太樂、太祝、太宰、太史、太卜、太醫六令丞。自秦、漢、三國至晉,太常之設,既為職官名,亦為其機構之名。宋、齊、陳時,機構為太常,掌其職的官職為太常卿。梁時將太常官署改稱為太常寺,掌其職者為太常寺卿。北齊因之。以後歷代中央王朝的宗教事務管理機構一般都稱為太常或太常寺。歷代太常或太常寺的職掌基本相同。如隋代太常,“掌陵廟群祀、禮樂儀制,天文術數衣冠之屬”。其屬官中的太祝,掌郊廟贊祝,祭社衣服等事;太卜,掌諸卜筮。
北魏
由於佛教的流行,北魏除設太常,置太常卿、太祝令等職官外,還“立監福曹,又改為昭玄,備有官屬,以斷僧務”(《魏書·釋老志》)。這是中國古代王朝設官處理佛教事務之始。北魏孝文帝太和十七年(493),還曾詔立《僧制》四十七條。唐代佛教僧尼之事,由禮部尚書所屬之祠部郎中、員外郎掌管。當時天下寺有定數,每寺立三綱(上座、寺主、都維那各一人),以德行知識高者充任。僧人簿籍,三年一造。唐高宗時,曾設翻經院,專事譯編佛教經典。
宋代的道教和佛教事務,先由太常寺掌管,後歸鴻臚寺。“中太一宮、建隆觀等各置提點所,掌殿宇齋宮、器用儀物、陳設錢幣之事。在京寺務司及提點所,掌諸寺葺治之事。傳法院,掌譯經潤文。左、右街僧錄司,掌寺院僧尼帳籍及僧官補授之事”(《宋史·職官志》)。
元代佛、道盛行,蒙古王廷尤崇藏傳佛教。元世祖忽必烈尊西藏佛教大師八思巴為國師、帝師,授以玉印。至元初年,立總制院,由國師統領。至元十七年(1280),立都功德使司,“掌帝師所統僧人並吐蕃軍民事”(《元史·世祖紀八》)。至元二十五年,總制院更名宣政院,不僅統領全國的佛教寺院,並管轄西藏一切政教事宜。在地方還設行宣政院,分管地方僧務。天曆元年(1328)廢行宣政院,改在全國設立十六處廣教總管府,以攝僧。元代佛教寺廟本身還設官,並置產收稅,營建修繕。中央設太禧宗□院,“掌神御殿朔望歲時諱忌日辰□享禮典”,並對全國寺廟“凡錢糧之出納,營繕之作輟,悉統之”(《元史·百官志三》)。全國道教事務由集賢院掌管,“掌提調學校、徵求隱逸、召集賢良、凡國子監、玄門道教、陰陽祭祀、占卜祭遁之事”(《元史·百官志三》)。伊斯蘭教也隨著大批中亞各族居民來華而盛行。中央曾先後設立過回回哈的司、回回掌教哈的所。這個機構除掌教念經及為國祈福外,還一度全面掌管回回人的刑名、戶婚、錢糧、詞訟。元朝與歐洲各國通使密切,不少基督教徒(當時稱“也里可溫”)東來。中央為管理基督教,先後設定過崇福司、崇福院,“掌領馬兒哈昔列班也里可溫十字寺祭享等事”。當基督教興盛時,曾在全國設也里可溫掌教司七十二所,延□二年(1315)省並。
明代中央除設掌祭祀禮樂之事的太常寺外,還於洪武十五年(1382)設僧□司、道□司,掌天下僧道。在地方的府、州、縣設有專門機構,分別掌管當地僧、道事宜,並都是選精通經典、戒行端潔者主其事。掌管地方佛教事宜的有府僧綱司、州僧正司、縣僧會司;掌管地方道教事宜的有府道紀司、州道正司、縣道會司。這些地方機構都設官不給祿。按明制,“僧凡三等:曰禪、曰講、曰教。道凡二等:曰全真,曰正一”。洪武二十四年(1391)清理佛、道二教,僧限三年一度給牒。“凡各府州縣寺觀,但存寬大者一所,並居之。凡僧道,府不得過四十人,州三十人,縣二十人。民年非四十以上,女年非五十以上者,不得出家。”洪武二十八年(1395),還“令天下僧道赴京考試給牒,不通經典者黜之”(《明史·職官三》)。
清代中央除設太常寺外,仍沿襲明制,設僧□司和道□司。僧□司管理佛教各寺廟,道□司管理道教各宮觀。中央的理藩院所屬柔遠清吏司,掌□嘛番僧朝貢祿賜之事。此外,理藩院還設有□嘛印務處,掌理駐京□嘛事宜。按清制,各城還分設僧、道協理;在全國各地也承明制,對佛教的管理,府設府僧綱司都綱、副都綱,州設州僧正司僧正,縣設縣僧會司僧會;對道教的管理,府設府道紀司都紀、副都紀,州設州道正司道正,縣設縣道會司道會。上述官員皆系“遴通曉經義,恪守清規者,給予度牒”。清朝十分重視對□嘛教(藏傳佛教)的管理。全國藏族、蒙古族等信奉□嘛教的地區,分別由四大宗教首領主持教務:達賴□嘛主持前藏教務;班禪□嘛主持後藏教務;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主持漠北教務;章嘉活佛主持漠南教務。在西藏,“僧官有國師、禪師、扎薩克大□嘛、扎薩克□嘛、大□嘛、副□嘛,並堪布監督之”(《清史稿·職官四》)。自國師至□嘛,專司教事。清朝《理藩院則例》中的《□嘛事例》五卷,對□嘛事務的管理作了全面、系統的規定。它是清代管理□嘛事務的專門法律。

管理制度特點

綜觀中國古代宗教事務管理制度,具有以下特點:①宗教管理,與史同在。就中央機構而言,從周代的“太卜”、“占人”,到清代的“太常寺”、“僧□司”、“道□司”,世代相沿,從未中斷。而歷代從中央到地方的宗教管理體制,都經歷了由簡到繁的發展過程,並且與行政體制配套,成為歷代行政管理體制中的有機組成部分。②古代中國,諸教並存,少數朝代對各教實行統一管理,發展到元、明、清,則各教形成獨立的管理體系,各地方府、州、縣層級分明,最後統歸中央,帶有濃厚的行政管理的色彩。③歷代處理宗教事務逐漸形成一套管理條例,使宗教活動規範化。魏孝文帝詔立《僧制》四十七條,唐代規定天下寺廟有定數,寺立三綱,編制僧簿籍,三年一造;明代規定府、州、縣的僧道數額、限制出家年齡,僧道官員的選拔要經過統一考試,遴選通曉經義、恪守清規者,由中央認定資格,發給度牒;特別是清代制定《□嘛事例》五卷,這些都起到了規範宗教活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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