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宗教事務局工作規則

《國家宗教事務局工作規則》經2013年10月23日國家宗教事務局第6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2013年10月29日國家宗教事務局印發。該《工作規則》分總則、領導職責、全面正確履行職能、堅持依法行政、實行科學民主決策、推進政務公開、健全監督制度、工作安排布局、會議制度、公文處理、工作紀律、廉政和作風建設12章66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宗教事務局工作規則
  • 附屬檔案::國家宗教事務局工作規則
  • 發布單位:國家宗教事務局
  • 時間:2013年10月29日
基本信息,工作規則,國家宗教事務局工作規則,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領導職責,第三章 全面正確履行職能,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第八章 工作安排布局,第九章 會議制度,第十章 公文處理,第十一章 工作紀律,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基本信息

國家宗教事務局關於印發《國家宗教事務局工作規則》的通知
局機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國家宗教事務局工作規則》已經2013年10月23日國家宗教事務局第6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國家宗教事務局工作規則
國家宗教事務局
2013年10月29日

工作規則

國家宗教事務局工作規則


(2013年10月23日國家宗教事務局第6次局務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一、為了進一步提高國家宗教事務局各項工作的法治化、制度化和科學化水平,根據《國務院工作規則》及有關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國家宗教事務局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貫徹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落實宗教事務條例,全面正確履行政府機構職能,努力建設職能科學、結構最佳化、廉潔高效、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部門。
三、國家宗教事務局工作的準則是,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實清廉。
四、國家宗教事務局要堅持“保護、管理、引導、服務”的宗教工作理念,踐行“尊重、包容、團結、合作”的機關核心價值理念。

第二章 領導職責

五、國家宗教事務局實行局長負責制,局長領導國家宗教事務局的全面工作。副局長協助局長工作。局領導要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
六、局黨組書記召集和主持局黨組會議,局長召集和主持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工作中的重大事項,須經局黨組會議、局務會議或局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七、副局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局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以代表國家宗教事務局對外參加活動;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向局長報告。
八、局長出訪、出差、脫產學習期間,由局長指定的副局長主持工作。副局長出訪、出差、脫產學習期間,其分管的工作由局長或局長指定的其他副局長代管。
九、局機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主要負責人領導本部門、本單位的全面工作,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協助主要負責人開展工作。司級非領導職務受主要負責人委託,可以負責或協助某一方面的工作。
局機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要各司其職,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切實維護團結統一、政令暢通,堅決貫徹落實國家宗教事務局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確履行職能

十、要加快推進職能轉變,最佳化職能設定,提高行政效能,加強巨觀管理,完善制度機制,形成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法治保障的機構職能體系。
十一、全面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權利,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係和諧,保持宗教領域的和諧穩定。
十二、加強和改進依法管理,注重分析研判宗教領域的現狀及動態,提出處理宗教領域問題的政策措施,健全完善宗教事務管理的法律法規體系,依法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制止非法的宗教活動。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原則,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滲透。
十三、重視和加強正面引導,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幫助宗教團體辦好宗教院校,充分發揮宗教界人士和信教民眾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十四、注重提供公共服務,幫助宗教界解決實際困難,推動社會各項公共服務延伸、覆蓋到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教職人員。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十五、要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建設法治機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要求,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十六、根據宗教法制建設情況和宗教工作實際需要,擬定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制定工作的五年規劃和年度計畫。
十七、根據宗教工作實際需要,適時提出宗教事務方面的行政法規草案,制定、修改或廢止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十八、起草行政法規草案和部門規章,要堅持科學民主立法,增強針對性、實效性,做到備而不繁,簡明易行;要擴大公眾參與,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草案都要公開徵求意見;要對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進行實施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十九、制定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決定、命令的規定,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執行《國家宗教事務局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規定》。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僑的事項,須事先請示國務院。會同有關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檔案,發布前須報經國務院批准。制定的部門規章須按照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繼續簡政放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不得增設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違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在發布前須由局法制工作機構作合法性審查。
對於其他單位徵求國家宗教事務局意見的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草案,由局法制工作機構協調辦理,局機關其他部門對涉及本部門業務的內容協助提出工作意見。
二十、按照行政許可規定,加強行政程式制度建設,明確實施行政行為應當遵循的方式、步驟、時限和順序,規範宗教事務部門實施宗教事務管理的職能。
二十一、要嚴格執法,健全規則,規範程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二十二、要健全完善重大決策程式規則,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和依法決策,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式,增強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二十三、凡事關全局的宗教政策法規、工作規劃、工作部署、領導重要講話、重要會議、上報中央的重要意見建議和財務預決算等重大事項,由局務會議討論和決定。
二十四、凡做出重大決策和制定政策法規,都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並視情經研究、諮詢機構等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要充分聽取相關部門、地方宗教事務部門、各全國性宗教團體的意見;涉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和信教民眾切身利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採取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
二十五、局機關各部門的重要事項須集體研究,並向分管副局長請示、報告。各直屬單位實行法定代表人負責制,涉及業務工作中的重要事項,應當徵求局機關相關部門意見,向分管副局長請示、報告。
二十六、要建立健全決策跟蹤反饋和責任追究制度。局機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國家宗教事務局的決策部署,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實行責任追究。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七、要深化政務公開,完善各類辦事公開制度,健全信息發布制度,推進行政權力行使依據、過程、結果公開,提高宗教工作透明度。
二十八、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和國務院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
二十九、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工作機制、依申請公開的受理機制、信息發布協調機制和保密審查機制,建立和完善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政務信息報送制度、社會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保障信息公開工作規範運行。
三十、健全完善新聞發言人制度,加大召開新聞發布會力度,及時、主動向社會通報重要工作信息和重大決策事項。
三十一、加強電子政務建設,提升國家宗教事務局入口網站服務功能,強化網上行政監督,暢通與社會公眾的互動渠道,提供更多網上查詢、辦事和便民服務。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三十二、自覺接受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自覺接受全國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認真辦理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和全國政協委員提案。
三十三、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並向國務院報告。
三十四、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加強行政複議指導監督,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三十五、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三十六、重視信訪工作,通過來信來訪聽取民眾的意見和建議,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暢通和規範民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局領導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三十七、推行績效管理制度和行政問責制度,設立局長督辦項目,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健全糾錯制度,嚴格責任追究,提高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八章 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八、加強工作的計畫性、系統性和預見性,制定年度工作安排,並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變化及時作出調整。
三十九、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年度工作安排提出局年度工作要點和重點任務,確定需要研究制定的政策法規、召開的系統全國性會議和重要工作等事項。
四十、局機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要根據局年度工作要點和重點任務,研究制定本部門、本單位的工作計畫,明確具體的工作進度和措施。
每年年中,對照年度工作要點,總結上半年工作,研究部署下半年工作。
每年年底,結合年終總結,形成年度工作報告,交局辦公室匯總。

第九章 會議制度

四十一、國家宗教事務局實行黨組會議、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制度。
四十二、局黨組會議由局黨組書記或局黨組書記委託的局黨組成員召集和主持,出席人員為局黨組全體成員。必要時可根據會議研究的議題安排有關人員列席,列席人員名單由局黨組書記審批。
局黨組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傳達學習中央重要決策部署、重要會議、重要檔案和中央領導重要講話、指示批示精神,研究提出貫徹落實舉措;研究宗教事務管理方面的重要決策部署、幹部人事安排及獎懲、機關黨的建設、領導班子建設等工作;其他需要局黨組集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
四十三、局務會議由局長、副局長和局機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主要負責人參加,局長主持。
局務會議的主要內容是:傳達學習黨中央、國務院的重大方針政策和重要指示、決定;討論研究中央領導交辦的重大事項;研究落實局黨組會議精神;研究決定上報黨中央、國務院的重要工作意見、建議、報告;決定和部署全局的重要工作;討論通過以局名義發出的部門規章、決定和其他重要檔案;討論通過局工作總結和工作要點;其他需要局務會議討論、研究、決定的事項。
四十四、局長辦公會議成員為局長、副局長,由局長或局長委託的副局長召集和主持,根據需要可安排局機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單位負責人及有關工作人員列席會議。局辦公室主任列席會議。
局長辦公會議的主要任務是,討論、研究、審議決定重要工作安排部署、內部管理、經費預算和大額度資金使用、基礎建設項目、大宗物品採購等事項,以及其他需要局領導班子集體討論研究或需要提交局務會議討論和決定的重要事項。
四十五、局黨組會議的議題由局黨組書記審定,會議紀要由局黨組書記審批。局務會議和局長辦公會議的議題由局長審定,會議紀要由局長審批。需要提交書面材料的議題由所涉部門、單位提前準備。
四十六、局黨組成員因故不能出席局黨組會議,應提前向局黨組書記請假。列席人員請假,由局黨組秘書向局黨組書記報告。
副局長不能參加局務會議和局長辦公會議的,應提前向局長請假。局機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主要負責人不能參加局務會議的,應提前向局長請假,並指定一名本部門、本單位負責人參加會議。列席局長辦公會議人員請假的,由局辦公室向局長報告。
四十七、會議召開前,要充分準備,嚴格審批。要貫徹精簡、高效、節約的原則,減少會議數量,儘量壓縮會期,控制會議規模,提高效率和質量,重在解決實際問題。鼓勵召開視頻會議。
召開系統全國性會議,要報國務院審批,每年不超過1次。召開專項工作會議以及局機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召開工作會議,要制定年度計畫,確定數量,嚴格報批。局辦公室對會議活動進行統籌協調,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嚴格控制和規範國際會議、論壇、慶典等活動。

第十章 公文處理

四十八、處理各類公文要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定。公文處理工作要堅持實事求是、準確規範、精簡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則。
四十九、局機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起草的公文須經其主要負責人或主持工作的負責人審核,重要公文須送局辦公室按照公文處理的規定進行審核。涉及局內其他部門業務的,須主動與相關部門溝通協商。
五十、國家宗教事務局令由局長簽發。國家宗教事務局文(函)件、電報、國家宗教事務局辦公室文(函)件由局長或者分管副局長簽發。以國家宗教事務局黨組、國家宗教事務局名義上報黨中央、國務院的檔案,由局黨組書記、局長簽發;局黨組書記、局長外出時,由局黨組書記、局長委託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簽發。
與其他部門聯合發文,由局長或者分管副局長簽發。
五十一、除以局辦公室名義外,局機關各部門一般不得以本部門的名義對外正式行文。確有需要的,須經局長或分管副局長批准。
五十二、國家宗教事務局接收的公文,由局辦公室進行分類,閱知性公文根據公文內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確定範圍後分送,批辦性公文按照所涉業務內容分辦處理,存在分歧的,報分管副局長批辦。
五十三、嚴格控制發文數量。凡法律、行政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的,一律不再制發檔案。缺乏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檔案簡報,一律不發。

第十一章 工作紀律

五十四、國家宗教事務局工作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各項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五、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按照規定向國務院報告。
五十六、以國家宗教事務局名義發表文稿或重要講話,須報局黨組批准。到地方宗教事務部門或宗教界代表國家宗教事務局發表講話或表態,須報局領導審批。任何人不得發表違背黨和國家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規的言論。
五十七、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局長離京外出,應事先向國務院辦公廳報告。副局長和局機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主要負責人離京出訪、出差和休假,應事先報告局長;局機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其他負責人離京出訪、出差和休假,應事先報告分管副局長。
五十八、嚴格執行國家宗教事務局接受新聞媒體採訪工作制度和突發事件輿情應急處理工作制度。未經批准,不得以公職身份向新聞媒體發表談話或接受採訪。
五十九、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六十、嚴格執行《十八屆中央政治局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民眾的八項規定》以及《國家宗教事務局關於貫徹落實<十八屆中央政治局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民眾的八項規定>的實施辦法》,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六十一、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六十二、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規範公務接待工作,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下屬單位及地方的送禮和宴請。
六十三、廉潔從政,嚴格遵循《國家宗教事務局工作人員與宗教界交往中的禁止行為》規定。領導幹部要嚴格執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宗教組織的工程建設等活動;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六十四、局領導和局機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負責人要做學習的表率。要通過局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集體學習、舉辦銀安論壇和宗教工作論壇等方式,營造學習氛圍,落實學習制度,建設學習型機關。
六十五、健全調研製度,提高調研實效,堅持開展“四深入”(深入信教民眾、深入宗教教職人員、深入宗教活動場所、深入宗教團體)調研活動,圍繞宗教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進行調研,注重研究和解決實際問題。要嚴格控制陪同人員數量,不搞層層多人陪同。要簡化接待工作,減輕地方負擔。除工作需要外,不到名勝古蹟、風景區參觀。
六十六、除統一安排外,局領導和局機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負責人不出席宗教界舉辦的各類紀念活動以及與工作職責無關的各種研討會議,不為這些會議活動發賀信、賀電,不題詞,把時間和精力更多用於研究問題、推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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