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刑法的罪與非罪

中國刑法的罪與非罪

《中國刑法的罪與非罪》是2008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辛金學

基本介紹

  • 書名:中國刑法的罪與非罪
  • ISBN:7503687398, 9787503687396
  • 頁數:462頁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時間:第2版 (2008年10月1日)
  • 裝幀:平裝
  • 開本:大32開
  • 正文語種:簡體中文
  • 條形碼:9787503687396
  • 尺寸:20.8 x 14.8 x 2.2 cm
作者簡介,內容簡介,目錄,

作者簡介

辛金學,男,1943年9月出生,中南政法學院法學專業大專畢業。1961年7月入伍,曾任湖北省竹山縣人武部副政委,鄖縣人武部政委兼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鄖陽地區司法局副局長,局長,十堰市司法局局長兼十堰市勞教所第一政委,三級警監。依法取得律師資格,任十堰市第一、二屆律師協會會長,湖北省第四屆律師協會理事,湖北省第一屆公證員協會常務理事。在軍隊工作期間,曾在解放軍軍政大學(後改為國防大學)進修。主要學術成果:《二五普法教材》(主編,武漢測繪科技大學出版社)、《公司法實務三百問》(主編,兵器工業出版杜)、《相關法律術語比較與辨析》(主編,湖北辭書出版社)、《中國刑法的此罪與彼罪》(主編,法律出版社),並在《中國人大》、《中國律師報》、《人民代表報》等報刊發表論文多篇。
劉友江,男,1955年10月出生,武漢大學法學專業本科畢業。1975年7月參加工作,曾任中共武漢市洪山區委政法委員會副書記、洪山區司法局局長,湖北省司法廳辦公室主任,現任武漢警官職業學院院長、院學術委員會主任,法學副教授,中國法學會會員,警官高等職業教育系列教材編審委員會主任,三級警監。主要學術成果:《憲法》(主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相關法律術語比較與辨析》(副主編,湖北辭書出版社)、《中國刑法的此罪與彼罪》(主編,法律出版社)、《法律知識普通讀本》(編委,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論司法警官教育巨觀培養模式”,載《司法警官教育的定位與發展》(法律出版社)一書,並在《中國司法》、《司法研究》、《學習月刊》、《律師世界》等刊物上發表論文多篇,其中“淺談毛澤東同志的憲法思想”獲湖北省毛澤東思想研究會優秀論文獎。

內容簡介

《中國刑法的罪與非罪》的結構分為總論和分論兩個部分。總論是依據刑法總則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從總體上對犯罪與非犯罪的基本理論,以及區分罪與非罪的方法等進行分析。分論則根據刑法分則,刑法修正案和立法解釋的規定,同時參照有關的司法解釋,對424種具體違法行為的罪與非罪進行剖析;分論在體例上,採用條目的形式,每一個條目實際上是一篇獨立的短文,它只包含一個具體罪名,每一個罪名論述模式相同、內容各異。

目錄

第一部分 總論
一、研究罪與非罪的意義
(一)加強罪與非罪問題的研究,有利於現行刑法的正確實施
1. 使觸犯刑律的犯罪行為受到刑罰處罰
2. 使無罪的人免受刑事追究
(二)加強罪與非罪問題的研究,有利於維護和保障人權
(三)加強罪與非罪問題的研究,有利於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
(四)加強罪與非罪問題的研究,有利於推進刑事立法特別是犯罪立法的進程
(五)加強罪與非罪問題的研究,是實現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治國方略的題中之義
二、區分罪與非罪的認識論、方法論思考
(一)摒棄主觀歸罪和客觀歸罪,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
(二)力求法律真實符合客觀真實,以法律事實為判斷依據
(三)罪刑法定——從一般到特殊
(四)有罪推定——“以無知為據”謬誤
三、區分罪與非罪的基本方法
(一)直接依據犯罪概念區分罪與非罪
1. 關於犯罪概念
2. 關於非犯罪概念
3. 根據犯罪概念區分罪與非罪
(二)依據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劃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1. 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質特徵
2. 社會危害程度的相對性
3. 社會危害程度標準和界限的可變性
(三)依據刑法總則有關犯罪構成要件的規定劃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1. 造成社會危害結果的過失行為的罪與非罪
2. 意外事件與疏忽大意過失犯罪
3. 刑事責任年齡中的罪與非罪
4. 刑事責任能力中的罪與非罪
5. 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
6. 緊急避險與避險過當
7. 犯罪預備與犯罪表示
(四)依據是否具備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構成某種犯罪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區分罪與非罪
1. 以是否屬於特定的犯罪主體進行區分
2. 以是否具備特定的主觀要件進行區分
3. 以是否具有特定的犯罪對象進行區分
4. 以是否實施了某種行為進行區分
5. 以行為是否具有某種危害社會的危險進行區分
6. 以是否實行某種舉動進行區分
7. 以危害社會的情節進行區分
8. 以涉案財物的數額、數量進行區分
9. 以損害結果進行區分
10. 以行為人是否採用了某種特定的手段、方法進行區分
11. 以危害行為是否處於特定的時間、環境進行區分
12. 以是否受過行政處罰一定次數進行區分
四、依據是否屬排除犯罪性行為為標準區分罪與非罪
(一)排除犯罪性行為簡述
1.排除犯罪性行為的概念
2. 排除犯罪性行為理論的溯源
3. 排除犯罪性行為的性質
4.正確認識和理解排除犯罪性行為的意義
5.排除犯罪性行為的類別劃分
(二)正當防衛
1.必須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
2.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實施的防衛行為
3.行為人主觀七必須是出於防衛的認識和防衛的目的
4.必須針對不法侵害的本人實施
5.沒有明矽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三) 緊急避險
1.必須發生了現實危險
2.必須是針對正在發生的危險
3.必須足為了使合法權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
4.必須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實施
5.避險不能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
(四)其他排除犯罪性行為
1.法令行為
2.正當業務行為
3.經權利人承諾的行為
4.基於推定的承諾的行為
5.自救行為
6.自損行為
7. 義務衝突
8.安樂死
五、根據程式法的規定區分罪與非罪
(一)不起訴與免予刑事處分
(二)自訴案件的罪與非罪
1.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2.被害人提供的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的案件
3.適用調解的自訴案件
4.不適用調解的自訴案件
5.判決前和解或者撤訴的自訴案件
6.自訴人經兩次合法傳喚拒不到庭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庭的案件
(三)有罪推定與無罪推定
(四)有罪證據與無罪證據
(五)有罪辯護與無罪辯護
(六)有罪判決與無罪判決
(七)勞動改造與勞動教養
六、幾種情形罪與非罪的界定
七、犯罪行為與非犯罪行為的類別劃分
八、對犯罪和非犯罪行為的處理
第二部分 分論
一、危害國家安全罪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上)
四、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下)
五、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六、侵犯財產罪
七、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上)
八、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下)
九、危害國防利益罪
十、貪污賄賂罪
十一、瀆職罪
十二、軍人違反職責罪
附錄: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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