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俗文學學會

中國俗文學學會

中國俗文學學會成立於1984年6月21日,由趙景深任名譽會長,姜彬為會長,學會掛靠在中國社會科學院文學研究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俗文學學會
  • 外文名:Chinese Institute of Folk Literature
  • 成立時間:1984年6月21日
  • 名譽會長:趙景深
  • 會長:姜彬
理事成員,協會記事,組織章程,

理事成員

1991年7月。學會轉而掛靠在北京大學中文系,由吳組緗任會長。1994年,學會又改選吳小如為會長。2000年3月4日,學會改選陳平原任會長。2006年4月9日.學會最新一次改選。陳平原連任會長,新任副會長有:程郁綴、劉曄原、劉禎、譚帆、黃仕忠.陳文新.呂微。
理事(64)劉禎 劉曄原 陳平原 陳連山 程郁綴 蔡源莉 厚艷芬 韓春鳴 曹亦冰 孔慶東 陳泳超 耿琴 王凌 葉濤 曲金良 鮑震培 曹廣志 傅承洲 朱恆夫 徐子方 李祥林 王廷信 朱萬曙 馬建華 趙紅娟 王寧 魏泉 李豫 譚帆 黃仕忠 吳文科 陳文新 白嵐玲 鄭志良 韓敬群 蕭放 萬建中 李忠明 徐國源 吳光正 楊早 張廷銀 邵炳軍 邢莉 陳崗龍 湯哲生 張晶 關家錚 門巋 黃強 秦燕春 鄭土有 游自熒 諸葛憶兵 呂微 黃卉 王娟 施愛東 程芸 劉海燕 延保全 王立 楊韶蓉 殷夢霞
常務理事(17劉禎 劉曄原 陳平原 陳連山 程郁綴 吳文科 陳泳超 傅承洲 鮑震培 湯哲生 譚帆 黃仕忠 陳文新 呂微 葉濤 張晶 白嵐玲 鄭志良 萬建中
會長(法人代表)陳平原
副會長程郁綴 劉曄原 劉禎 譚帆 黃仕忠 陳文新 呂微 高秀芹
秘書長陳連山 陳泳超
副秘書長白嵐玲 鄭志良
顧問吳小如 王文寶 周良 吳同瑞 白化文 程毅中 段寶林 車錫倫 陳翔華 楊揚 劉俊驤 高國藩
(曾任本會會長的吳小如老先生在其卸任時,經學會通過擔任本會名譽會長)
榮譽理事李岳南 陳曙光 魏同賢 劉錫誠 許法新 王蘭升 薛寶琨 烏丙安 汪玢玲 沈伯俊 譚達先 譚尋 劉兆吉 李世瑜 鄺富榮 宋惕冰 劉凱 陳覓 秦耕 謝學秦 王朝鳳 趙亦吾 劉城淮 周鎮昌 方步和 周中明 蔡英豪 錢舜娟 陳文良 袁楓 馬漢民 孟憲堂 任秀玲

協會記事

中國俗文學學會、北京大學中文系和中國傳媒大學文學院日前聯合召開“俗文學與中國當代文化”學術研討會暨中國俗文學學會成立20周年紀念會。
會議一方面回顧了學會成立20年來所經歷的風風雨雨,表彰了為學會做出突出貢獻的老同志、老學者,展示了學會做出的成績;另一方面則力求凸顯高品質的學術特色,關注當代文化視野下俗文學的狀態及走向。40餘位專家學者進行了論文發表和專題發言,其中既有對學會的總結和展望,對傳統俗文學形式如小說、歌謠、笑話、戲曲、說唱文學等進行的常規研究,也有對俗文學本身的理論考量以及對俗文學如何介入當代文化建設的探討。(2004年11月4日人民日報海外版)

組織章程

中國俗文學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中國俗文學學會”,英文譯名是 Chinese Institute of Folk Literature (CIFL)。
第二條 本學會系由全國從事俗文學工作的專家學者自願組合非營利之全國性的學術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團結和組織全國俗文學工作者,進行中國俗文學作品的研究、整理、編輯、教學與創作,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積極開展學術活動,促進國內外的學術交流,為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而努力。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住所在北京大學中文系。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如下:
(一)鼓勵會員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以指導中國俗文學學科建設及各項工作;
(二)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大力開展俗文學研究活動;
(三)積極組織召開有關學術會議;
(四)編撰出版中國俗文學書籍,建立中國俗文學理論體系;
(五)注意培養新生力量;
(六)做好會務工作,編輯“中國俗文學家通訊”,與會員保持經常聯繫;
(七)加強與港、澳、台俗文學工作者的聯絡;
(八)促進國際學術文化交流。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包括國內高等學校和研究機構等有關單位從事俗文學教學的教師、研究人員以及小說、戲曲、曲藝等方面的工作者等等。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國俗文學的研究、整理、創作、教學、翻譯、編輯、組織以及文獻資料蒐集等方面有一定成績者;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由本人提出申請,有本團體會員二人介紹;
(三)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有本會會員二人介紹;
(三)經理事會或在京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經理事會或在京常務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本會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活動的權力;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優先獲得本會編印的資料;
(五)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義務如下: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時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向本團體提交科研成果。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被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推舉名譽會長、榮譽理事和顧問名單;
(五)推舉法人代表;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熱心俗文學事業;
(四)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的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權利: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接受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管理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系按照民政部印發之《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的要求,對1994年本團體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章程進行修改後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國俗文學學會
200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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