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

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

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是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建設的基本依據,適用於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和單位(不含企事業單位),以及參訓的預備役人員。為了規範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內務制度,加強內務建設,根據有關法律和軍隊建設的實際,制定本條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
  • 釋義: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建設基本依據
  • 適用: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
  • 作用:加強內務建設
背景,檔案全文,相關內容,

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法之一,是規定軍人職責、軍隊內部關係和日常生活制度的法規。由軍隊最高領導機關或領導人頒發全軍執行。軍隊生活的準則,是進行行政管理的依據。目的在於建立和維護良好的內部關係、正規的生活秩序,培養嚴整的軍容、優良的作風、自覺而嚴格的組織紀律,鞏固和提高戰鬥力。

檔案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內務制度,加強內務建設,根據有關法律和軍隊建設的實際,制定本條令。
第二條 本條令是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建設的基本依據,適用於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和單位(不含企事業單位),以及參訓的預備役人員。
第三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是中國共產黨締造和領導的,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武裝起來的人民軍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堅強柱石,擔負著鞏固國防,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保衛人民的和平勞動,參加國家建設事業的任務。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內務建設,必須以毛澤東軍事思想和鄧小平新時期軍隊建設思想為指導,貫徹新時期軍事戰略方針和政治合格、軍事過硬、作風優良、紀律嚴明、保障有力的總要求,努力建設一支強大的現代化、正規化革命軍隊。
第四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內務建設,是軍隊進行各項建設的基礎,是鞏固和提高戰鬥力的重要保證,其基本任務是:使每個軍人明確和認真履行職責,維護軍隊良好的內外關係,建立正規的戰備、訓練、工作、生活秩序,培養優良的作風和嚴格的紀律,保證軍隊圓滿完成任務。
第五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內務建設,必須堅持人民軍隊的性質。實踐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實行官兵一致、軍民一致、軍政一致的原則,實行政治民主、經濟民主、軍事民主,保證軍隊忠於黨,忠於人民,忠於國家,忠於社會主義。
第六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內務建設,必須堅持以提高戰鬥力為根本標準。牢固樹立中國人民解放軍永遠是一支戰鬥隊的思想,把提高戰鬥力作為軍隊內務建設一切活動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做好經常性基礎性工作,講求實效,克服形式主義,切實增強軍隊在現代技術特別是高技術條件下的作戰能力。
第七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內務建設,必須堅持政治工作的生命線地位。堅持黨對軍隊的絕對領導,發揮黨委的核心領導作用和黨支部的戰鬥堡壘作用。進行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的教育,使部隊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革命軍人,塑造軍隊文明之師、威武之師的良好形象。
第八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內務建設,必須堅持依法治軍、從嚴治軍。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按照軍隊的條令、條例統一內務建設的各項工作和規範軍人的行為,實施正規的嚴格管理,增強軍隊的組織性、計畫性、準確性、紀律性,保持軍隊的高度穩定和集中統一。
第九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內務建設,必須堅持繼承和發揚優良傳統。在管理教育工作中應當做到: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官兵一致,尊乾愛兵;發揚民主,依靠民眾;嚴格要求,賞罰嚴明;說服教育,啟發自覺;公道正派,不分親疏;艱苦樸素,廉潔奉公;幹部帶頭,以身作則;團結緊張,嚴肅活潑;擁政愛民,軍民團結。
在繼承和發揚優良傳統的基礎上,應當根據新時期國家和軍隊建設的發展以及軍事鬥爭的需要,探索新特點,充實新內容,創造新方法。
第十條 各級首長和機關對本條令的施行負有重要責任,必須按級負責,各司其職,加強檢查和監督,認真貫徹落實。
第二章 軍人宣誓
第十一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是在中國人民解放軍服現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第十二條 軍人宣誓,是軍人對自己肩負的神聖職責和光榮使命的承諾和保證。公民入伍後,必須進行軍人宣誓。軍人誓詞是:
我是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我宣誓:
服從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服從命令,嚴守紀律,英勇戰鬥,不怕犧牲,忠於職守,努力工作,苦練殺敵本領,堅決完成任務,在任何情況下,絕不背叛祖國,絕不叛離軍隊。
第十三條 軍人宣誓的基本要求:
(一)宣誓時間,應當在新兵政治審查和身體檢疫複查合格之後,但不遲於入伍(入校)後90天。
(二)軍人宣誓,部隊以連(營、團)為單位,由連(營、團)首長主持召開大會實施;軍隊院校由學員隊或者院校首長主持召開大會實施。
(三)軍人宣誓前,部隊(分隊)首長應當對宣誓人進行中國人民解放軍性質、宗旨、任務、軍人使命等教育。
(四)宣誓必須莊重嚴肅,著裝整齊。宣誓地點儘可能選擇在具有教育意義的場所。以團為單位進行宣誓時,通常舉行迎軍旗和送軍旗儀式。
(五)軍人宣誓,可以結合授銜、授裝進行。
(六)宣誓結束後,宣誓人應當在所在連隊的宣誓名冊上籤名。連隊首長將宣誓名冊呈交部隊首長,由部隊首長簽名後交司令部存檔。
第十四條 軍人宣誓大會的程式通常是:
(一)宣誓大會開始。
(二)奏唱軍歌。
(三)主持人講話(簡要說明宣誓的意義,講解誓詞的基本精神)。
(四)宣讀誓詞(宣誓人立正,右手握拳上舉,由預先指定的一名宣誓人在隊前逐句領讀誓詞,其他人高聲復誦)。
(五)宣誓人代表講話。
(六)其他代表致詞。
(七)首長講話。
(八)奏唱《三大紀律八項注意》歌。
(九)宣誓大會結束。
宣誓時,若舉行迎、送軍旗儀式,迎軍旗在宣誓大會開始後進行,送軍旗在宣誓大會結束前進行;若結合授銜、授裝進行,應當先授銜、授裝,後宣讀誓詞。
第十五條 軍人退出現役前,士兵通常集體舉行向軍旗告別儀式;軍官可以舉行向軍旗告別儀式。舉行向軍旗告別儀式通常與宣布退役命令一併進行,其基本要求和程式參照本條令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
第十六條 舉行軍人宣誓和向軍旗告別儀式時,應當將軍旗置於顯著位置;沒有授予軍旗的單位可以使用軍徽。
第三章 軍人職責
第一節 士兵職責
第十七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兵的一般職責
(一)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勇敢頑強,堅決完成任務。
(二)刻苦訓練,熟練掌握手中武器和技術裝備。
(三)努力學習政治,不斷提高思想覺悟。
(四)嚴守紀律,服從管理,尊重領導,團結同志,愛護集體榮譽。
(五)艱苦奮鬥,厲行節約,愛護武器裝備和公物。
(六)積極學習科學文化,提高文化素質。
(七)積極參加體育訓練,鍛鍊身體,增強體質。
(八)遵守安全規定,保守軍事秘密。
第十八條 士官除履行士兵一般職責外,還必須精通本職業務,以身作則,協助軍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在完成各項任務中發揮骨幹作用。
第十九條 士兵的專業職責,由總部或者軍區、軍兵種制定。
第二十條 非軍官(文職幹部)學員按照本條令第十七條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節 軍官職責
第二十一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的一般職責
(一)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執行軍隊的條令、條例和規章制度。
(二)服從命令,一切行動聽指揮。
(三)積極學習軍事、政治、科學文化,不斷提高現代作戰的指揮能力,堅決完成作戰任務。
(四)精通本職業務,積極負責地做好本職工作。
(五)熟練掌握和認真管理所配備的裝備,使其經常保持良好狀態。
(六)尊重士兵,愛護下級,團結同志,處處做士兵的表率。
(七)熱愛人民民眾,尊重人民政府。
(八)嚴格保守國家和軍隊的秘密,遵守安全規定,防止事故、案件。
第二十二條 文職幹部按照本條令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三條 軍官和文職幹部的專業職責,由有關條令、條例規定。
第五十三條 軍械員兼文書職責
(一)領發和登記全連的武器、彈藥、器材和軍械裝具。
(二)管理連隊集中存放的武器、彈藥、器材和軍械裝具,嚴格執行安全規定。
(三)檢查了解全連武器裝備的使用、保養和保管情況,並給予技術指導,發現問題及時報告。
(四)及時送修損壞的軍械和器材,按照規定回收、上交舊品(廢品)和繳獲的軍械、物資。
(五)填寫和保管全連軍人登記表、名冊和規定的報表。按時準確統計、上報連隊實力。
(六)領發、登記和保管條令、條例、檔案、教材和教具、文具。
第五十四條 給養員職責
(一)熟悉和掌握供應標準,遵守國家有關政策和駐地有關供應規定。
(二)領取和採購糧秣、副食品、燃料和炊事用具。
(三)協助司務長和炊事班長調劑好一伙食。
(四)及時清理單據,向司務長結賬。
第五十五條 衛生員職責
(一)搶救、治療、護理傷病員,護送傷病員及時就診。
(二)按時組織預防接種、服預防藥,指導衛生防病工作,督促全連執行各項衛生制度。
(三)進行衛生宣傳教育,負責連隊的衛生防護和自救互救訓練。
(四)指導炊事班搞好飲食衛生,負責飲水淨化和消毒。
(五)經常了解駐地疫情,發現傳染病及時報告,並採取防疫措施。
第五十六條 通信員職責
(一)準確、迅速地傳送命令、指示和報告,按時傳遞檔案。
(二)熟記有關單位的番號、代號,熟記口令、路標、信號和敵我識別標記。
(三)熟記有關首長和單位的位置、距離、路線以及沿途情況。
(四)及時取送、分發報刊和郵寄品。
第五十七條 相當於團的單位的各類主管人員的有關專業職責和院校學員隊領導的職責,由有關條令、條例規定。
第四章 內部關係
第一節 軍人相互關係
第五十八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不論職位高低,在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間是同志關係。
第三節 機關相互關係
第六十七條 司令部、政治部(處)、後勤(聯勤)部(處)、裝備部(處),是部隊軍事、政治、後勤、裝備工作的領導機關,應當在本級首長的領導下,按照各自的職能和分工,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協調一致地進行工作。
第六十八條 上級機關應當對下級機關的建設和業務工作提出要求,及時通報情況,檢查指導工作。下級機關應當按照上級機關的要求進行建設和完成業務工作,及時向上級機關反映情況、報告工作。
第四節 部隊(分隊)相互關係
第六十九條 沒有隸屬關係的部隊(分隊),由於駐地、配置地域或者執行任務相鄰時,構成友鄰關係。
友鄰部隊(分隊)之間,應當相互尊重,相互團結,遇事協商解決。戰時應當及時通報情況,積極配合,密切協同。
第七十條 部隊(分隊)之間,根據上級命令或者指示,可以構成支援與被支援、配屬與被配屬等關係。
構成支援與被支援關係的部隊(分隊),應當從全局出發,嚴格執行協同計畫,協調一致地行動。擔任支援任務的部隊(分隊),應當積極支援,堅決完成任務;被支援的部隊(分隊),應當及時通報情況,積極協同配合。
當部隊(分隊)配屬給某一單位時,即與該單位構成臨時隸屬關係,一切行動應當服從該單位首長的領導和指揮。
第七十一條 部隊(分隊)乘艦(船、艇)航運期間,遇險情、敵情時,一切行動應當服從編隊指揮員(艦、船、艇長)的領導和指揮。
第五章 禮節
第一節 軍隊內部的禮節
第七十二條 為體現軍隊內部的團結友愛和互相尊重,軍人必須有禮節。
第七十三條 軍人敬禮分為舉手禮、注目禮和舉槍禮。著軍服戴軍帽或者不戴軍帽,通常行舉手禮。攜帶武器裝備不便行舉手禮時,可以行注目禮。舉槍禮僅限於執行閱兵和儀仗任務時使用。
第七十四條 軍人之間通常稱職務,或者姓加職務,或者職務加同志。首長和上級對部屬和下級以及同級間的稱呼,可以稱姓名或者姓名加同志;下級對上級,可以稱首長或者首長加同志。在公共場所和不知道對方職務時,可以稱軍銜加同志或者同志。
軍人聽到首長和上級呼喚自己時,應當立即答“到”。回答首長問話時,應當自行立正。領受首長口述命令、指示後,應當回答“是”。
第七十七條 分隊在下列時機和場合的禮節:
(一)分隊在行進間相遇,由帶隊指揮員互相敬禮;遇見首長和上級,由帶隊指揮員敬禮。
(二)分隊在停止間,當上級首長來到時,帶隊指揮員向分隊發出“立正”口令,爾後向首長敬禮和報告(報告詞示例見附錄四);當上級首長兩人以上到場時,應當向職務最高的首長敬禮和報告;當職務相當的首長先有一人在場,對後到的首長只由本分隊在場職務最高者向其敬禮和報告。
(三)未列隊的分隊,不論在室內室外,當上級首長來到時,由在場職務最高者或者先見者發出“立正”口令(當人員處於坐姿時,應當先發出“起立”口令),並由在場職務最高者向首長敬禮和報告。
第七十八條 分隊不敬禮的時機和場合:
(一)在就餐、文體活動和體力勞動時(集體學唱歌曲時除外)。
(二)在演習、實彈射擊中和行軍休息時。
(三)在修理間、飛機庫(場)、船塢(碼頭)、車場、炮場、機械場等處進行作業時。
(四)其他不便於敬禮的時機和場合。
第二節 軍人和部隊(分隊)對軍外人員的禮節
第七十九條 軍人同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人民民眾和外賓接觸時,應當講文明,有禮貌。
(一)進見和遇見黨和國家領導人時,應當敬禮。
(二)與地方黨政機關領導人員接觸時,對比自己職位高的應當敬禮。
(三)遇見軍隊首長陪同的來隊外賓時,對比自己職位或者軍銜高的應當敬禮。
(四)參加外事活動與外賓接觸時,對比自己職位或者軍銜高的應當敬禮。
第八十條 分隊遇見黨和國家領導人或者有軍隊首長陪同的外賓和地方黨政機關負責同志的禮節,按照本條令第七十七條規定執行。
第八十一條 本條令第七十六條、第七十八條的規定同樣適用對軍外人員的禮節。
第三節 其他時機和場合的禮節
第八十二條 升國旗時,列隊軍人應當自行立正,行注目禮,位於指揮位置的軍官、文職幹部,行舉手禮;單個活動的軍人,應當自行立正,著軍服時行舉手禮,著便服時行注目禮。奏唱國歌時,應當自行立正。
第八十三條 迎送軍旗時的禮節,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佇列條令》的規定執行。
第八十四條 艦(船)艇上的禮節,按照有關條令、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軍容風紀
第一節儀容
第一百零四條軍人應當軍容嚴整,遵守下列規定:
(一)著軍服在室外應當戴軍帽;戴大檐帽(卷檐帽)、作訓帽時,帽檐前緣與眉同高;戴貝雷帽時,帽徽位於左眼上方,帽口下緣距眉約1.5厘米;戴冬帽時,護腦下緣距眉約1.5厘米;水兵帽稍向右傾,帽牆下緣距右眉約1.5厘米,距左眉約3厘米;軍官大檐帽飾帶應當併攏,並保持水平;士兵大檐帽風帶不用時應當拉緊並保持水平;大檐帽(卷檐帽)、水兵帽鬆緊帶不使用時,不得露於帽外;
(二)除授銜儀式、授槍儀式等重要活動和衛兵執勤外,著軍服進入室內通常脫帽;因其他特殊情況不適宜脫帽時,由在場最高首長臨時規定;
(三)著軍服時應當穿軍鞋;在實驗室、重要洞庫等特殊場所,可以統一穿具有防塵、防靜電等功能的工作用鞋;不得赤腳穿鞋;
(四)著軍服時應當按照規定扣好衣扣,不得挽袖(著作訓服時除外),不得披衣、敞懷、卷褲腿;
(五)軍服內著毛衣、絨衣、絨背心、棉衣時,下擺不得外露;著襯衣(內衣)時,下擺扎於褲內;
(六)軍人非因公外出應當著便服;軍級以上機關,院校、醫院、科研和文藝、體育單位的軍官、文職幹部下班後通常著便服;女軍人懷孕期間和給養員外出採購時,可以著便服;
(七)不得將軍服外衣與便服外衣混穿;
(八)不得將摘下標誌服飾的軍服作便服穿著;
(九)不得著印有不文明圖案、文字的便服;
(十)不得著仿製的軍服。
第一百零五條軍人頭髮應當整潔。男軍人不得留長髮、大鬢角和鬍鬚,蓄髮(戴假髮)不得露於帽外,帽牆下髮長不得超過1.5厘米;女軍人髮辮不得過肩,女士兵不得燙髮。師以上首長可以在規定的髮型(軍人髮型示例見附錄十一)內決定所屬人員蓄一種或者幾種髮型。軍人染髮只準染與本人原發色一致的顏色。
第一百零六條軍人不得文身。著軍服時,不得化妝,不得留長指甲和染指甲,不得圍非制式圍巾,不得在外露的腰帶上系掛行動電話、鑰匙和飾物等,不得戴耳環、項鍊、領飾、戒指等首飾。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鏡。
第一百零七條軍人著軍服佩帶國家和軍隊統一頒發的徽章以及特殊的識別標誌或者專用臂章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參加重大慶典活動,可以在軍服胸前適當位置佩帶勳章、獎章、榮譽章、紀念章;
(二)參加重要會議、重大演習和其他重要活動,可以按照要求佩帶專用識別標誌;
(三)執行作戰、重大演習、處置突發事件等任務著作訓服時,可以按照規定佩帶專用臂章(尺寸、式樣應當與單位臂章一致);
(四)從地方普通中學畢業生和部隊士兵中招收的軍隊院校學員著常服時,可以佩帶院(校)徽;其他人員著軍服時不得佩帶院(校)徽;
(五)營區出入證只限於出入本營區時出示,不得佩帶在軍服上。
第二節舉止
第一百零八條軍人必須舉止端正,談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態良好。不得袖手、背手和將手插入衣袋,不得邊走邊吸菸、吃東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挽臂。
第一百零九條軍人參加集會、晚會,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間和順序入場,按照指定的位置就座,遵守會場秩序,不得遲到早退。散會時,依次退場。
第一百一十條軍人外出,必須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規則,遵守社會公德,舉止文明,自覺維護軍隊的聲譽。不得蝟集街頭、嬉笑打鬧和喧譁,不得攜帶違禁物品。乘坐公共汽(電)車、火車時,主動給老人、幼童、孕婦和傷、病、殘人員讓座。與他人發生糾紛時,應當依法處理。
第一百一十一條軍人遇到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時,應當見義勇為,積極救助。
第一百一十二條軍人不得賭博、打架鬥毆,不得參加迷信活動。
第一百一十三條軍人不得酗酒,不得酒後駕駛機動車輛或者操作武器裝備。
第一百一十四條軍人不得參加宗教組織和宗教活動,不得圍觀和參與社會遊行、示威、靜坐等活動,不得傳抄、張貼、私藏非法印刷品,不得組織和參與串聯、集體上訪。
第一百一十五條軍人不得購買、傳看渲染色情、暴力、迷信和低級庸俗的書刊和音像製品。
第一百一十六條軍人在公共場所和其他禁止吸菸的場所不得吸菸。
第一百一十七條文藝工作者扮演我軍官兵,以及軍人給報刊、雜誌等提供軍人肖像,著軍服主持電視節目、參加電視訪談,必須嚴格執行軍容風紀的規定,維護軍隊和軍人形象。
第一百一十八條軍人不得擺攤設點、叫買叫賣,不得以軍人的名義、肖像做商業廣告。
第三節軍容風紀檢查
第一百一十九條軍容風紀是軍隊和軍人的儀表和風貌,是軍隊作風紀律和戰鬥力的表現。部(分)隊在經常進行軍容風紀教育的同時,必須建立健全檢查制度。連每周、營每半月、旅(團)每月至少進行1次軍容風紀檢查,及時糾正問題並講評。
第一百二十條團(獨立營)以上單位應當建立軍容風紀糾察隊,在營區及其附近組織軍容風紀糾察。
糾察人員對違反軍容風紀的軍人應當令其立即改正,對不服從糾察和嚴重違反軍容風紀的軍人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必要時予以扣留並通知其所在單位負責人領回嚴肅處理。
第七章 對外交往
第一百零七條 軍人在對外交往中必須遵紀守法,堅決維護國家和軍隊的利益。
第一百零八條 開展軍民共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活動,應當由團以上政治機關與地方有關單位聯繫並確定,具體活動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一百零九條 軍人參加地方社會團體的組織及其活動,必須由具有審批許可權的領導機關批准。參加活動後,應當及時向領導和有關部門匯報。
軍人不得與社會上的非法組織和非法刊物以及有關人員發生聯繫,不得參與地方大眾傳播媒介開展的交友活動。
第一百一十條 軍人不得與地方人員進行不正當、不必要的交往。軍人與國外、境外人員交往,應當嚴格遵守有關規定。
軍人不得收聽收看國外、境外的反動廣播、電視節目。
第一百一十一條 除工作需要並經師(旅)以上單位首長批准外,軍人不得使用行動電話、尋呼機等通信工具。
經批准持有行動電話、尋呼機的軍人,在辦公場所或者參加會議、訓練以及其他集體活動時,應當將行動電話、尋呼機關閉。
第一百一十二條 軍人通常不得印製名片。如因工作需要印製名片,必須經師(旅)以上機關審查批准,登記備案。
軍人名片上不得印有部隊番號和其他涉及軍事秘密的內容。
第一百一十三條 軍人不得接受對工作有影響的宴請和禮品饋贈,不得參加地方非政府組織的剪彩、慶典等活動。
第一百一十四條 軍人不得經商,不得從事本職以外的其他職業和有償中介活動。
第一百一十五條 軍隊單位不得以部隊番號、代號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活動,不得違反有關規定為地方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不正當的服務和保護。
第八章 作息
第一節 時間分配
第一百一十八條 起床
聽到起床號(信號)後,全連人員立即起床(連值班員應當提前十分鐘起床),按照規定著裝,迅速做好出操準備。
第一百三十二條 開飯
按照規定時間開飯,就餐人員應當遵守食堂秩序。
休息日和節假日堅持三餐制。
第一百三十三條 辦公
遵守辦公時間,按時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因病、因事不能按時上下班時,必須請假。
辦公時間應當保持肅靜,不得大聲喧譁、閒聊、辦私事,不得因私事在辦公室會客。
檔案資料應當放置有序,秘密載體按照保密要求妥善保管。
辦公設施和用具擺放整齊,圖表張貼懸掛在適當位置,保持室內清潔。
上、下午辦公時間各休息一次,每次十五至二十分鐘。
第一百三十四條 午睡(午休)
午睡時間通常臥床休息,保持肅靜。午休時間由個人支配,但不得影響他人休息。
第一百三十五條 業餘活動
晚飯後至就寢前的業餘活動時間,除組織必要的集體活動外,通常由個人支配。因事外出按照規定請假。
第一百三十六條 就寢
按時就寢。因故不能按時就寢時,應當保持肅靜,不得影響他人休息。
第一百三十七條 院校機關一日生活,參照本條令第一百二十九條至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執行。
第九章 日常制度
第一節 行政會議
第一百三十八條 連隊的行政例會
(一)班務會。每周召開一次,由班長主持,星期日晚飯後進行,一般不超過一小時,主要是檢查小結一周的工作。
(二)排務會。每月召開一至二次,由排長主持,班長、副班長參加,研究本排工作。
(三)連務會。每月至少召開一次,由連首長主持,班長以上人員參加。連務會通常包括分析連隊完成任務、軍事訓練、政治教育、行政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情況,進行總結、講評,研究布置工作。
(四)連軍人大會。每月或者一個工作階段召開一次,由連首長主持,全體軍人參加,主要是連首長或者軍
第一百四十六條 連隊應當每日及時、準確地按照《連隊要事日記》規定的內容進行登記統計。
第一百四十七條 《連隊要事日記》的主要內容是:實力,當日訓練、教育或者執行其他任務情況,到課率,人員、裝備變動,公差勤務,臨時來隊家屬,病號以及處理情況,派班情況,查鋪查哨,武器裝備、軍容風紀、內務衛生檢查,請假銷假,違紀、事故案件,上級通知、指示以及其他重要事項等(《連隊要事日記》式樣見附錄八)。
《航泊日誌》由海軍參照上述內容設定。
第一百四十八條 《連隊要事日記》由連值班員於當日就寢前填寫完畢。
連首長應當逐日檢查《連隊要事日記》填寫情況並簽字。
第一百四十九條 連隊其他登記統計的內容,由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總裝備部規定。
第五節 請假銷假
第一百五十條 軍人外出,必須按級請假,按時歸隊銷假;未經領導批准不得外出。軍人在執勤和操課(工作)時間內,無特殊事由不得請假。
第一百五十一條 請假一日以內(不遠離駐地,不在外住宿)的,士兵由連首長批准,軍官由直接首長批准。
嚴格按照比例控制請假外出人數。星期日和節假日連隊外出人員占現有人數的比例:擔負作戰值班、邊防、海防任務的部隊一般不超過百分之五;內地駐防部隊一般不超過百分之十;執行其他任務的部隊(分隊)和擔負日常戰備值班任務的航空兵部隊(分隊)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具體執行辦法,由師以上首長根據部隊任務和所處環境規定。
第一百五十六條 連隊應當組織軍官查鋪查哨,每夜不少於兩次,其中一次必須在午夜進行。擔負作戰任務和守衛邊防、海防的部隊以及有特殊必要時,應當增加查鋪查哨的次數。艦(船)艇部隊按照有關條令、條例的規定執行。
營首長每周查鋪查哨不少於兩次,團(旅)首長和機關每周查鋪查哨不少於一次,休息日和節假日必須查鋪查哨,並不定期地檢查連隊執行查鋪查哨制度的情況,適時進行講評。
集中居住的營,必要時也可以統一組織全營軍官連續查鋪查哨。
第一百五十七條 查鋪查哨的內容
(一)人員在位和睡眠情況。
(二)武器、服裝、裝具的放置是否符合戰備要求。
(三)取暖設備是否符合防火和防煤氣中毒的要求。
(四)衛兵(哨兵)履行職責情況,使用口令是否正確。
(五)重要部位(目標)的安全情況。
第一百五十八條 查鋪時,動作要輕,注意不影響士兵睡眠。查哨時,應當及時回答哨兵的口令和詢問,嚴禁採取隱蔽的方法接近哨兵。查鋪查哨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糾正和處理。每次查鋪查哨的情況,應當進行登記。
第一百七十八條 嚴禁將行動電話帶入作戰室、情報室、機要室、通信樞紐、涉密會場、軍用飛機和艦船、重要倉庫、飛彈發射陣地等場所;在設有有線通信工具的場所工作時,不得使用行動電話辦理公務。嚴禁使用行動電話、尋呼機談論、傳送涉密信息。軍隊開設的尋呼台不得傳送涉密信息。
軍事秘密載體應當有專人保管,嚴格審批、清點、登記、簽字等手續。在涉外、會議和宣傳等活動中,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軍事秘密。
第一百七十九條 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應當設定明顯標誌,按照有關規定,保守軍事設施秘密。
第一百八十條 部隊應當根據工作情況,進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並嚴肅處理。
第十章 值班
第一節 值班制度
第一百八十一條 軍隊必須建立嚴格的值班制度,保持常備不懈和指揮不間斷,維護內部秩序和保障安全。
第一百八十四條 機關值班員
司令部、政治部(處)、後勤(聯勤)部(處)、裝備部(處)的機關值班員,由各機關直接首長指定的人員輪流擔任。其一般職責:
(一)了解值班首長所在位置和所屬部隊(分隊)的位置以及活動情況。
(二)了解敵情和環境情況,及時準確地接收上級發出的警報,檢查、督促部隊(分隊)按照規定行動。
(三)接受上級的命令、指示和下級的請示、報告,並及時報告值班首長。
(四)及時將首長的命令、指示,傳達給部隊和有關人員,並檢查其執行情況。
(五)督促檢查部隊遵守安全規定,將部隊一日活動情況,綜合報告值班首長和上級值班員,重要情況隨時報告。
(六)接待因公來隊的人員。
作戰值班的組織和職責,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司令部條例》的規定執行;師級以下部隊司令部值班與作戰值班合一時,值班員同時履行機關值班員一般職責和作戰值班員職責。
師以上機關業務部門值班的組織和職責,按照有關條例規定執行;無條例規定的,由總部、軍區、軍兵種首長規定。
第一百八十五條 營值班員
營值班員,由連長輪流擔任,受營首長領導,負責全營人員集合時的整隊、清點人數和報告,並根據營首長的指示處理有關事項。
第一百八十九條 艦(船)艇值日、值更的組織和人員職責,按照有關條令、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一百九十條 一切值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認真履行職責,填寫值班日記,對發生的重要問題及其處置情況,應當詳細記載。值班人員因事離開值班崗位時,必須有代理人,並將自己所去的地點和時間,報告上級值班員或者首長。
團(旅)和分隊的值班(值日)人員,應當佩帶值班(值日)臂章。臂章由總參謀部制定式樣,軍區、軍兵種制發。
第三節 交接班和換班
第一百九十一條 各類值班、值日必須建立交接班制度。
首長和機關值班的交接班,通常合併進行,每日組織一次,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每周組織一次。交接班由值班首長組織,交接時雙方按照規定的職責內容認真交接,交接完畢後,雙方在值班簿上籤字。
連值班員交接班,由連首長組織;連值日員和其他專業值班、值日的交接班,由連值班員組織。
第一百九十二條 值班部隊(分隊),應當定期組織換班。換班時間,由團以上單位首長規定。換班後,接班部隊(分隊)首長向上級首長報告。
第一百九十三條 交接班和換班時,如果發生意外情況,以交班人員為主進行處置,待處置完畢再交接班或者換班。
第一百九十四條 擔任節假日值班的人員和部隊(分隊),值班結束,通常應當補假。
第十一章 警衛
第一百九十五條 部隊首長必須嚴密組織警衛,教育警衛人員提高警惕,認真履行職責,確保首長、機關、部隊和裝備、物資、重要軍事設施的安全,防止遭受襲擊和破壞。
第一百九十六條 組織警衛勤務時必須:
(一)根據上級指示和駐地情況以及警衛目標的性質、數量,周密部署警衛任務。
(二)警衛任務通常分別下達給就近的分隊;如駐地集中,團(營)可以組織衛兵隊。衛兵隊的派遣、換班和具體實施方法,由團(營)首長規定。
第二百零三條 衛兵對於妨礙執勤的行為,應當予以制止;當警衛目標的安全受到威脅時,必須採取有效措施,迅速處置;當判明警衛目標遭受襲擊並將造成嚴重後果非使用武器不足以制止時,可以使用武器;當衛兵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時,應當進行正當防衛。
衛兵執勤中,對所遇情況以及處置結果應當及時報告。
第二百零四條 營門衛兵,應當檢查出入營門人員的證件和軍容風紀,必要時還應當檢查攜帶的物品;指引客人和來隊親屬到傳達室辦理登記手續;維護營門秩序,調整指揮機動車輛出入營門;發現重要情況及時報告領班員。
第二百零五條 警衛機場(庫)和車場、炮場、發射場、倉庫等衛兵的特別守則,由部隊首長根據具體情況規定。
警衛艦(船)艇武裝更的特別守則,按照有關條令、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二百零六條 衛兵隊隊長通常由排長擔任(人數少的衛兵隊,可以由班長擔任),受團值班首長領導(由營組織的衛兵隊受營首長領導)。其職責:
(一)了解警衛目標的性質和特點,熟悉哨位位置和聯絡信號。
(二)檢查衛兵隊人員的執勤情況。
(三)接到衛兵報告或者信號時,及時採取措施,迅速處理。
(四)聽到警報或者接到命令時,立即按照團值班首長(營首長)的指示行動。
第十二章 零散人員管理
第二百零七條 各級首長、機關應當加強對公勤人員、單獨執行任務人員、探親休假人員、傷病員的管理教育,使他們保持良好的軍人形象和嚴格的作風紀律,維護軍隊的榮譽。
第二百零八條 公勤人員
(一)必須按照編制配備公勤人員,不得超編或者占用。
(二)公勤人員的選用由使用單位考察推薦,首長批准,軍務部門辦理調入手續。重要崗位的公勤人員應當由政治機關審查後方可以調入。不合格的公勤人員及時調換。
(三)公勤人員應當統一編組、集中居住(通常不得單人居住)、集中管理,其共同課目訓練、政治思想工作、日常行政管理(含課餘時間和節假日),由首長指定的職能部門或者專人負責。
(四)公勤人員應當遵守作息時間,堅持一日生活制度。除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並經主管首長批准外,都應當參加早操、操課等集體活動。
第二百零九條 單獨執行任務人員
第二百一十條 探親休假人員
(一)軍人探親休假主要用於休息和處理個人事務。
(二)探親休假人員應當按照批准的時間、地點、路線、事由執行;需要更改時,及時向單位首長報告,並保持聯繫,保證部隊有緊急任務時能及時召回。
(三)單位首長應當向探親休假人員提出要求,交代注意事項。軍人在探親休假期間應當服從當地縣(市)人民武裝部的管理;處理家庭和其他糾紛時,應當依法辦事,依靠軍隊組織和地方人民政府妥善處理。
第二百一十一條 傷病員
(一)軍人住醫院(衛生隊)前,士兵由連首長,軍官由直接首長交代注意事項,提出具體要求,必要時派人護送到醫院。對長期住院者,應當適時看望。
(二)傷病員住醫院(衛生隊)期間的管理由醫院(衛生隊)負責。對不服從管理,違反紀律者,醫院(衛生隊)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在單位嚴肅處理。傷病員出院(隊)時,醫院(衛生隊)應當對其住院(隊)期間的表現作出鑑定,並將傷病員出院(隊)時間提前通知其所在單位。醫院(衛生隊)不得給出院(隊)傷病員批探親假。
(三)傷病員住醫院(衛生隊)期間,必須遵守院(隊)規,服從管理。所在單位應當主動了解傷病員的病情以及住院(隊)期間的表現,出院時通常派人將其接回。
(四)出院(隊)人員和外出看病就診後的人員,必須及時直接返回所在單位,不得私自回家和繞道他地。
第二百一十二條 療養人員的管理參照本條令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執行。
第二百一十三條 外出探親休假和單獨執行任務的人員,通常攜帶軍人通行證。
第十三章 日常戰備和緊急集合
第一節 日常戰備
第二百一十四條 部隊(分隊)必須高度重視戰備工作,緊密結合形勢和任務,經常進行戰備教育,增強戰備觀念,建立正規的戰備秩序,保持良好的戰備狀態。
第二百一十五條 部隊(分隊)應當建立健全戰備方案和保障措施,經常組織部屬熟悉其內容,進行必要的演練。
編制、裝備和任務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修訂戰備方案。
第二百一十六條 部隊(分隊)各類戰備物資,應當區分攜行、運行、後留分別放置,並做到定人、定物、定車、定位。平時消耗性的戰備物資應當及時補充;應急儲備的戰備物資應當定期更換,保質保量。上級配發的戰備器材不得隨意動用。後留和上交的物資,應當建立登記和移交手續。個人運行和後留物品應當統一保管,並按照有關規定註記清楚。
第二百二十條 部隊(分隊)接到緊急集合命令(信號),應當迅速而有秩序地按照緊急集合的有關規定,準時到達指定位置,完成戰鬥或者機動的準備。
部隊(分隊)首長根據情況及時增派或者撤收警戒;督促全體人員迅速集合;檢查人數和武器裝備;採取保障安全的措施;指揮部隊(分隊)迅速執行任務。
第二百二十一條 為鍛鍊提高部隊(分隊)緊急行動能力,檢查戰鬥準備狀況,通常連每月、營每季、團(旅)每半年進行一次緊急集合。緊急集合的具體時間由部隊(分隊)首長根據部隊(分隊)的任務和所處環境等情況確定。
第二百二十二條 艦(船)艇部隊、航空兵部隊和飛彈部隊的戰鬥演練,按照本軍兵種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章 裝備日常管理
第二百二十三條 部隊(分隊)必須嚴格執行裝備管理的有關條例和規章制度,加強日常管理,防止裝備丟失、損壞、鏽蝕和霉爛變質,保證裝備經常處於良好狀態。
第二百二十四條 經常進行愛護裝備和管理、使用裝備的教育。除結合訓練、執勤進行教育外,在新兵入伍、部隊改(換)裝、年度裝備普查等時機,必須進行教育。通過教育,增強官兵愛護裝備的意識,掌握維護保養、保管、檢查和正確使用的方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團以上部隊首長對所屬主要裝備、營以下單位首長對所屬裝備,應當熟悉其基本性能、數質量情況和日常管理要求。連以下單位的軍官和士兵,對配發或者分管的裝備,應當會操作使用、會檢查、會維護保養、會排除一般故障。修理分隊的軍官和士兵,對掌管的維修機具、儀表等設備,應當會使用;對所保障的部隊裝備,會檢測、會調試、會維修。
第二百二十六條 加強對訓練器材、教具和設備的管理,嚴格保管制度,認真維護保養,適時檢查,正確使用,防止丟失和損壞。
第二百二十七條 裝備的維護保養
(一)連隊兵器室集中保管的輕武器,每周擦拭或者分解擦拭一次;隨身攜帶的輕武器每日擦拭一次;用於訓練、執勤的輕武器,每次使用後擦拭和每周分解擦拭一次。擦拭武器包括對武器及其配套的器材進行清潔、潤滑、調整和更換油液,由班、組和使用人員實施。
(二)火炮(雷達、指揮儀)、坦克(裝甲車輛)、工程機械和各種車輛,按照規定組織日常保養、定時(定程)保養和換季保養等,每周應當有一次車、炮、機械場日,每次不少於半天(履帶車輛為一天)。車、炮、機械場日列入部隊(分隊)工作計畫,以分隊為單位,按照不同裝備的技術要求和規定組織實施。車、炮、機械場日的主要工作是:
1、檢查、保養火炮(雷達、指揮儀)、坦克(裝甲車輛)、工程機械和車輛。
2、維護車、炮、機械場設備,整理車、炮、機械場內務。
3、進行必要的專業教育。
(三)各種艦(船)艇、飛機、飛彈和通信、防化、光學、電子以及軍需、衛生、油料、修理等裝備器材的維護保養,按照有關條令、條例的規定執行。
(四)裝備除定期維護保養外,凡使用之後或者被雨、雪、霧、露浸濕和泥沙沾污,應當及時擦拭保養。
(五)對封存和外出人員留下的裝備,應當指定專人定期維護保養。
(六)發現裝備損壞(傷),應當及時上報,並根據損壞(傷)程度及時組織修復;如本單位不能修復,按照上級要求組織送修或者就地修理。
第十五章 生產管理
第一節 財務管理
第二百三十三條 部隊(分隊)首長必須加強對財務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經費管理、實物驗收、賬目公布、財務交接等管理制度。
第二百三十四條 遵守財經紀律,加強財務監督,嚴格開支範圍和審批手續。各項經費收支納入財務統一管理,嚴禁為集體、個人謀取私利和進行其他非法經濟活動。不得出租、出借銀行賬戶,不得挪用公款,不得拖欠一伙食費和擴大夥食費開支範圍。
第二百四十八條 軍官(家屬)一般不得從基層一伙食單位購取食物,確需購買時,應當按價付款。
基層一伙食單位的就餐人員,除因公外出、探親、住院等情況外,不得退夥。
上級人員和軍人家屬、親友來隊在基層單位就餐,按照規定交納一伙食費。
第二百四十九條 團(旅)生活服務中心,負責基層單位所需主副食品、炊食燃料的籌措、加工、供應和結算,指導基層單位的一伙食管理。
第三節 農副業生產管理
第二百五十條 團以下部隊應當因地制宜地發展以養殖、種植為主的農副業生產,辦好家屬工廠和軍人服務社
第二百五十一條 基層單位應當因地制宜地組織養豬、種菜、辦小作坊等農副業生產,有條件的應當逐步達到肉菜自給或者基本自給。
第二百五十二條 生產收益主要用於改善一伙食,補助生活。基層單位的生產收入應當為基層單位所有。
第十六章 衛生
第一節 個人衛生和保健
第二百五十三條 新兵編入部隊前,必須進行包括理髮、洗澡、換衣在內的衛生整頓和體格複查、病史登記;進行衛生防病知識教育以及預防接種。
對來自疫區或者運輸途中發生傳染病的新兵,應當實施集體檢疫,發現傳染病患者或者疑似傳染病患者,應當迅速隔離並對被污染的環境和衣物進行消毒。
第二百五十四條 經常進行健康教育,培養良好的衛生習慣,做到飯前便後洗手,不吃(喝)不潔淨的食物(水),不暴飲暴食;勤洗澡,勤理髮,勤剪指甲,勤洗曬衣服被褥;不隨地吐痰和便溺,不亂扔果皮、菸頭、紙屑等廢棄物;保持室內和公共場所的清潔衛生。提倡戒菸。
第二百五十五條 按照規定對軍人進行健康檢查,通常軍官每年一次,士兵每兩年一次,並建立健康檔案。對查出有疾病的患者應當及時治療,不適宜繼續服役的,及時報請有關部門按照規定退出現役。
第二百五十六條 按照規定對軍人進行預防接種或者預防服藥。對來自疫區的軍人應當及時進行檢疫;發現傳染病患者,必須迅速隔離治療。
第二百五十七條 軍人患病應當及時將病況報告直接首長,經批准後前往就醫,由醫師決定門診、住院或者回隊治療,並根據病情開具病休證明。對急症病人,醫療部門必須隨時診治。
第二百五十八條 軍人應當學習和遵守各項衛生規章制度,接受衛生人員的監督指導。
第二百五十九條 深入開展愛國衛生活動,搞好衛生設施建設和管理,防止疾病發生和蔓延。室內外衛生應當劃區分工負責,每日清掃,每周進行大掃除。
室內保持整齊清潔,空氣新鮮,無蜘蛛網,無污跡,無菸頭,無積塵。及時消滅蚊子、蒼蠅、老鼠、蟑螂。
室外道路平整,溝渠暢通,無積水,無蚊蠅孳生地。有定點的密閉式垃圾收容設施,做到垃圾不亂倒、不暴露、定期處理。
第二百六十條 定期檢查生活飲用水的水源、水質。水質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潔治。加強水源保護,禁止在飲用水源五十米內設定廁所、畜圈、糞坑和堆積垃圾,不得因洗澡、洗衣、刷洗物品而污染水源。
第二百六十一條 廁所、畜圈符合衛生要求,每日清掃沖刷,保持清潔、無蛆。廁所有防蠅設備,密封貯糞池,糞便處理達到無害化。
第二百六十二條 衛生檢查,通常班每日、連每周、營每月組織一次,團以上單位每季或者重大節日前組織檢查評比。
第十七章 營區及房地產管理
第一節 營區管理
第二百六十三條 部隊(分隊)首長應當加強營區管理,教育部屬和其他有關人員自覺遵紀守法,講究文明,維護良好的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證安全和營區環境優美整潔,秩序井然。
第二百六十四條 營區治安
(一)嚴格門衛制度,營區人員應當憑有關證件出入營門;必要時持物外出應當開具持物證明;經批准臨時居住的人員應當辦理臨時出入證。
(二)嚴格控制外來人員、車輛進入營區。對確需進入營區的應當嚴格登記手續,檢查其證件和攜帶物品,經接待人允許後方可以進入營區,並督促其在限定的時間內離開營區。
(三)僱請保姆和臨時工應當進行審查、登記,經批准後方可以雇用。
(四)嚴禁打架鬥毆、酗酒、賭博、私藏違禁物品、侵占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以及其他不良行為。
(五)嚴禁在營區內使用氣槍、彈弓;不得在允許的時間、地點以外燃放煙花爆竹。
(六)禁止小商販進入營區買賣或者在營門旁擺攤設點。
第二百六十五條 營區秩序
第二百六十六條 加強營區文化和生活服務設施建設,豐富官兵業餘文化生活,逐步實現在營區內滿足官兵的文化和日常生活需要。
第二百六十七條 統一規劃營區的綠化建設,劃區包乾負責。加強管理,禁止擅自砍伐樹木、踐踏草坪和其他損壞花草樹木、破壞綠化資源的行為。
第二百六十八條 重視營區的環境保護。按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採取環境保護措施;協同地方人民政府和民眾共同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止污染以及其他公害。修建房屋、場地,應當合理布局,科學利用自然資源。
第二百六十九條 加強防火和消防知識教育,制定防火措施,管好火源、電源。集中居住的團以上單位應當指定分隊兼任消防任務,並進行必要的消防訓練。對各種消防器材,指定專人管理,定期檢查,防止挪用和損壞。
第二百七十條 營區管理以集中居住的營院為單位組織實施,儘可能將軍事行政區和家屬居住區分開,實行劃區管理。
不同建制單位同駐一個營區時,應當指定單位負責組織管理。
第二節 房地產管理
第二百七十一條 部隊(分隊)首長必須重視營區土地、營房、營具、場地、道路和水電、取暖、衛生、消防等設備以及營區林木等房地產的管理,教育部屬愛護房地產,遵守有關管理規定。
第二百七十二條 按照規定正確使用營房、營具、設備。未經具有批准許可權的上級機關批准,不得任意拆毀、改建或者挪作他用。房地產不得擅自變賣、出租和轉讓。
第二百七十三條 營房、營具、設備必須落實維護保養制度,實行周期維修、責任管理,防止損壞、丟失,延長使用年限,確保使用安全。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等房地產檔案應當有專人管理。
第二百七十四條 加強水、電和取暖管理,保障部隊正常的用電、用水和取暖,節約使用水、電和燃料。
第二百七十五條 部隊調防或者撤銷建制時,必須認真清點、登記、交接房地產以及有關檔案材料。
第二百七十六條 對經批准暫住的非本單位人員使用的房地產,每年進行一次清理、登記,按照規定收繳有關費用。
第十八章 野營管理
第二百七十七條 部隊(分隊)在野營前,應當認真做好準備,進行思想動員和政策紀律教育,同野營地區人民政府取得聯繫,了解當地社情,協商解決部隊所需糧秣、燃料、副食品以及其他物資器材。野營中,應當尊重當地風俗習慣,遵守民眾紀律,維護軍政、軍民團結。
第二百七十八條 野營管理,原則上執行本條令各章的有關規定,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一)切實掌握部隊的思想情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
(二)結合任務和駐地社情、環境等情況,制定管理措施,嚴格紀律,嚴密組織警戒警衛,確保人員和裝備安全。
(三)建立順暢的通信聯絡,必要時可以利用地方的通信設備,但應當嚴格執行保密規定。
(四)加強查鋪查哨,嚴格請銷假制度。
(五)輕武器通常隨身攜帶,也可以根據情況集中保管。車輛、火炮、機械應當進入臨時車場、炮場、機械場。履帶車輛應當規定單獨進出道路。增設車場、炮場、機械場值日員,實行晝夜值班。
(六)炸藥、彈藥、油料等易燃、易爆物品,應當分別放置在安全地方;軍需物資存放在通風和不易發生火災的地方。存放場地應當設有消防設備、器材,並加強警戒。
(七)改善一伙食,注意飲食衛生。搞好飲用水源的調查、保護,必要時進行化驗、消毒,並派專人看管。
(八)臨時挖掘的廁所應當距廚房和水源五十米以外。在指定地點倒垃圾。駐地應當經常打掃,並同民眾一起開展衛生防病活動。
(九)主動會同地方有關部門做好安全保密工作。必要時,還應當加強戰鬥準備,制定應付意外情況的措施。
(十)露營時,應當正確選擇和設定營地,並根據不同地區的特點和季節、氣象變化情況,採取防凍、防暑、防洪、防火、防潮、防疫等措施,防止人員傷亡和裝備損壞。
第二百七十九條 部隊(分隊)離開野營地時,應當清掃駐地,掩埋臨時廁所,消除危險物品,平復或者移交工事,清點物資,結算賬目,檢查遵守民眾紀律情況,徵求地方人民政府和民眾的意見,向有關單位和民眾道謝。
第十九章 安全工作
第一節 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二百八十條 安全工作是部隊的一項經常性、綜合性工作,是加強部隊全面建設的重要方面。各級首長、機關以及全體軍人必須重視安全工作,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共同做好安全工作。
第二百八十一條 各級首長應當把安全工作擺到重要議事日程,認真規劃部署,加強具體指導,使安全工作貫穿於戰備、訓練等各項工作任務的全過程。
第二百八十二條 各級必須定期分析安全工作形勢,查找不安全因素和隱患,制定、改進安全措施。
第二百八十三條 增強軍官的責任心,建立安全工作責任制,依據職責分工,承擔安全責任,保證安全工作落到實處。
第二百八十四條 加強安全教育,增強軍人的安全意識,正確處理官兵中發生的問題,積極消除各種不安全因素。
第二百八十五條 嚴格執行條令、條例和規章制度,嚴格遵守武器和技術裝備的操作規程以及各項安全規定,適時進行作風紀律整頓和安全教育,促進安全工作的落實。
第二百八十六條 加強軍事訓練和安全常識教育,不斷提高官兵軍事素質,使全體人員正確、熟練地使用手中武器和技術裝備,提高預防事故的能力。
第二百八十七條 根據形勢、任務特點和季節變化,做好經常性的預防工作,重點預防車輛事故和季節性多發事故,加強槍枝彈藥管理,嚴防重大事故、案件的發生。
第二百八十八條 建立健全民眾性的安全組織,適時開展多種形式的安全活動,定期檢查評比,表揚獎勵先進單位和個人。
第二百八十九條 發生事故、案件必須如實及時上報,查明原因,正確處理,做到實事求是,賞罰嚴明。對避重就輕、弄虛作假、不及時報告以及隱情不報者,應當追究責任。
第二百九十條 各級首長、機關應當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及時總結經驗教訓,注意解決實際問題,增強安全工作的科學性、有效性。
第二節 常見事故預防
第二百九十一條 預防汽車和其他機動車輛事故
第二百九十二條 預防工程作業事故
(一)施工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和安全規定。軍官應當親臨施工現場,發現險情,果斷處理。交接班應當交清險情和應該注意的問題。
(二)進行爆破作業應當做到:
1、爆破作業前規定安全區域、警戒地點、信號,並提前派出警戒。
2、仔細檢查炸藥和火具的質量,做導火索燃速試驗。
3、在安全地點接續火具,嚴禁用牙咬和錘擊雷管。
4、裝藥時,嚴禁無關人員在場,嚴禁邊打眼邊裝藥,嚴禁用力過猛,嚴禁用金屬器具搗固,嚴禁超量裝藥,嚴禁在作業面試導電雷管或者線路。
5、明確爆破手分工,每人一次點炮不得過多。用導火索引爆時,嚴格掌握點火時間和順序;電發火起爆時,由專人管理、使用點火機。放炮時指定專人聽記響炮數。
6、放炮二十分鐘後人員方可以進入作業區,坑道內爆破須等煙塵排盡方可以進入。對啞炮採取誘爆或者水沖法排除,嚴禁掏挖和硬拔雷管。
第二百九十四條 預防失火事故
(一)健全消防組織,配齊消防器材,經常檢查和消除火災隱患。
(二)加強易燃、易爆物資和裝備、器材的管理,貯存、放置應當嚴格遵守安全規定。庫房、車場嚴禁菸火。
(三)使用明火燈具時,放置位置應當避開易燃物體;人員就寢或者離開時應當將燈火熄滅。嚴禁用汽油等揮發性強的燃料點燈。
(四)火爐、火炕、火牆等取暖設備和燃氣灶具等,應當符合安全要求;使用前認真檢修,使用時經常檢查,並有專人看管。嚴禁用汽油等揮發性強的燃料或者剩餘發射藥引火。
(五)油庫、加油站等有揮髮油氣的場合,嚴禁吸菸和使用明火。
(六)電源線路、用電設備應當經常檢修。不得用銅絲、鐵絲等代替保險絲。嚴禁私接電線和擅自使用電爐。
(七)禁止在林區野外用火。山地、草場等處應當注意防火。野炊應當選避風和安全地方,做到人離火滅。
第二十章 國旗、軍旗、軍徽的使用和國歌、軍歌的奏唱
第三百一十三條 擁有軍旗的部隊和院校,在使用和保管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第三節 軍徽的使用
第三百一十四條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徽(見附錄二)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的象徵和標誌。軍人必須愛護軍徽,維護軍徽的尊嚴。
第三百一十五條 軍徽通常用於帽徽、領花、臂章、獎狀、車輛、艦(船)艇、飛機、重要建築物、會場主席台等。使用軍徽應當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縮小。
第三百一十六條 禁止將軍徽用於商業廣告和有礙軍徽莊嚴的裝飾或者場合。
第四節 軍歌的奏唱
第三百一十七條中國人民解放軍軍歌(見附錄三)是中國人民解放軍性質、宗旨和精神的體現。軍歌可以於下列時機、場合奏唱:
(一)軍隊舉辦的慶典和重要集會。
(二)軍隊領導人主持的外事活動和軍隊主辦的重大國際性集會。
(三)部隊迎軍旗、校閱、佇列行進和集會。
(四)其他維護以及顯示軍隊威嚴的時機、場合。
第三百一十八條 軍歌不得在下列時機、場合奏唱:
(一)婚、喪、悼活動。
(二)舞會、一般聯誼會等娛樂活動。
(三)商業活動。
(四)其他不宜奏唱軍歌的時機、場合。
第三百一十九條 奏唱軍歌的要求,按照本條令第三百零九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百二十條 軍歌一般不與其他歌曲緊接奏唱。如遇舉行接待外國軍隊賓客的儀式和在我國舉行由軍隊主辦的國際性集會,可以聯奏有關國家的軍歌。
第二十一章 附則
第三百二十一條 本條令所指的部隊(分隊),包括相同等級的其他單位;部隊(分隊)的主管人員,包括相同等級的其他單位的主管人員。
第三百二十二條 本條令所稱“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級、本數在內。
第三百二十三條 各軍兵種可以根據本條令制定有關規章。
第三百二十四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內務建設參照本條令執行。武警總部可以根據本條令制定適合武裝警察部隊特點的規章。
第三百二十五條 本條令由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總裝備部負責解釋。
第三百二十六條 本條令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0年六月九日中央軍事委員會發布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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