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務條令

內務條令

內務條令(interior service regulations)是規定軍人職責、軍隊內部關係和日常生活制度的法規。由軍隊最高領導機關或領導人頒發全軍執行。軍隊生活的準則,是進行行政管理的依據。目的在於建立和維護良好的內部關係、正規的生活秩序,培養嚴整的軍容、優良的作風、自覺而嚴格的組織紀律,鞏固和提高戰鬥力。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務條令
  • 外文名:interior service regulations
  • 實質:法規
  • 對象:軍人
概要,內容,總則,軍人宣誓,軍人職責,內部關係,禮節,軍容風紀,對外交往,作息,

概要

中國人民解放軍歷來重視內務管理。1936年,統一頒發了第一部《中國工農紅軍暫行內務條令》。隨著軍隊的發展,1942~2010年,對內務條令先後修訂9次。現行《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於2010年6月3日由中央軍委主席胡錦濤簽署頒行(軍發〔2010〕21號),主要內容包括:總則、軍人宣誓、軍人職責、內部關係、禮節、軍人著裝、軍容風紀、與軍外人員的交往、作息、日常制度、值班、警衛、零散人員管理、日常戰備和緊急集合、後勤日常管理、裝備日常管理、營區管理、野營管理、常見事故防範、國旗軍旗軍徽的使用、附則等。這些規定體現了人民軍隊的建軍宗旨和原則。全軍貫徹執行內務條令,對於保持和發揚優良傳統,促進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世界上許多國家的軍隊制定了不同形式的內務法規。如美軍的《軍官手冊》、《軍士手冊》和《士兵手冊》中也有內務方面的規定。詳細內容
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 新修訂的內務條令,在總則中增寫了把科學發展觀作為國防和軍隊建設的重要指導方針、全面履行新世紀新階段我軍歷史使命、發揚“聽黨指揮、服務人民、英勇善戰”的優良傳統、大力培育當代革命軍人核心價值觀、實施科學管理、堅持安全發展理念等重要內容。針對我軍內務建設和管理教育工作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對軍人誓詞、著裝規定、儀容舉止、與軍外人員的交往、保密守則、警衛制度、財務管理、裝備日常管理和常見事故防範等作了修改與完善,增加了心理疏導、士官留營住宿、軍人居民身份證使用、行動電話和國際網際網路使用管理、軍事交通運輸管理等新內容。內務條令由原來的21章48節326條,修改為21章62節420條。
中央軍委主席習近平日前簽署命令,發布新修訂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試行)》《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試行)》《中國人民解放軍佇列條令(試行)》(統稱共同條令),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新修訂的《內務條令(試行)》,由原來的21章420條,調整為15章325條,明確了內務建設的指導思想和原則,堅持政治建軍、改革強軍、科技興軍、依法治軍,聚焦備戰打仗,著眼新體制新要求,調整規範軍隊單位稱謂和軍人職責,充實日常戰備、實戰化軍事訓練管理內容要求;著眼從嚴管理科學管理,修改行動電話和網際網路使用管理、公車使用、軍容風紀、軍旗使用管理、人員管理等方面規定,新增軍人網路購物、新媒體使用等行為規範;著眼保障官兵權益,調整休假安排、人員外出比例和留營住宿等規定,新增訓練傷防護、軍人療養、心理諮詢等方面要求。
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命令
軍令﹝2018﹞58號
《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試行)》已經2018年3月22日中央軍委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主席習近平
二○一八年四月四日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軍人宣誓
第三章軍人職責
第一節士兵職責
第二節軍官職責
第三節主管人員職責
第四章內部關係
第一節軍人相互關係
第二節官兵關係
第三節機關相互關係
第四節部(分)隊相互關係
第五章禮節
第一節軍隊內部的禮節
第二節軍人和部(分)隊對軍外人員的禮節
第三節其他時機和場合的禮節
第六章軍人著裝
第一節著裝的基本要求
第二節作訓服
第三節常服
第四節禮服
第七章軍容風紀
第一節儀容
第二節舉止
第三節軍容風紀檢查
第八章與軍外人員的交往
第九章作息
第一節時間分配
第二節基層單位一日生活
第三節機關一日生活
第十章日常制度
第一節值班
第二節警衛
第三節行政會議
第四節請示報告
第五節內務設定
第六節登記統計
第七節請假銷假
第八節查鋪查哨
第九節留營住宿
第十節點驗
第十一節交接
第十二節接待
第十三節證件和印章管理
第十四節保密
第十一章日常戰備
第一節日常戰備的基本要求
第二節緊急集合
第三節節日戰備
第十二章軍事訓練和野營管理
第一節軍事訓練管理
第二節野營管理
第十三章日常管理
第一節零散人員管理
第二節軍人健康保護
第三節財務和一伙食管理
第四節車輛使用管理
第五節裝備管理
第六節行動電話和國際網際網路的使用管理
第七節營區管理
第八節安全管理
第十四章國旗、軍旗、軍徽的使用管理和國歌、軍歌的奏唱
第一節國旗的使用管理和國歌的奏唱
第二節軍旗的使用管理
第三節軍徽的使用管理
第四節軍歌的奏唱
第十五章附則
附錄
附錄一中國人民解放軍軍旗式樣
附錄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徽式樣
附錄三中國人民解放軍軍歌
附錄四報告詞示例
附錄五軍服的配套穿著和標誌服飾的佩帶
附錄六標誌服飾的綴釘方法
附錄七宿舍物品放置方法
附錄八基層單位要事日記式樣
附錄九外出證式樣
附錄十軍人髮型示例

內容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內務制度,加強內務建設,根據有關法律和軍隊建設的實際,制定本條令。
第二條 本條令是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建設的基本依據,適用於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和單位(不含企事業單位),以及參訓的預備役人員。
第三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是中國共產黨締造和領導的,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武裝起來的人民軍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堅強柱石,擔負著鞏固國防,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保衛人民的和平勞動,參加國家建設事業的任務。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內務建設,必須以毛澤東軍事思想和鄧小平新時期軍隊建設思想為指導,貫徹新時期軍事戰略方針和政治合格、軍事過硬、作風優良、紀律嚴明、保障有力的總要求,努力建設一支強大的現代化、正規化革命軍隊。
第四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內務建設,是軍隊進行各項建設的基礎,是鞏固和提高戰鬥力的重要保證,其基本任務是:使每個軍人明確和認真履行職責,維護軍隊良好的內外關係,建立正規的戰備、訓練、工作、生活秩序,培養優良的作風和嚴格的紀律,保證軍隊圓滿完成任務。
第五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內務建設,必須堅持人民軍隊的性質。實踐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實行官兵一致、軍民一致、軍政一致的原則,實行政治民主、經濟民主、軍事民主,保證軍隊忠於黨,忠於人民,忠於國家,忠於社會主義。
第六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內務建設,必須堅持以提高戰鬥力為根本標準。牢固樹立中國人民解放軍永遠是一支戰鬥隊的思想,把提高戰鬥力作為軍隊內務建設一切活動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做好經常性基礎性工作,講求實效,克服形式主義,切實增強軍隊在現代技術特別是高技術條件下的作戰能力。
第七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內務建設,必須堅持政治工作的生命線地位。堅持黨對軍隊的絕對領導,發揮黨委的核心領導作用和黨支部的戰鬥堡壘作用。進行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的教育,使部隊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革命軍人,塑造軍隊文明之師、威武之師的良好形象。
第八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內務建設,必須堅持依法治軍、從嚴治軍。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按照軍隊的條令、條例統一內務建設的各項工作和規範軍人的行為,實施正規的嚴格管理,增強軍隊的組織性、計畫性、準確性、紀律性,保持軍隊的高度穩定和集中統一。
第九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內務建設,必須堅持繼承和發揚優良傳統。在管理教育工作中應當做到: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官兵一致,尊乾愛兵;發揚民主,依靠民眾;嚴格要求,賞罰嚴明;說服教育,啟發自覺;公道正派,不分親疏;艱苦樸素,廉潔奉公;幹部帶頭,以身作則;團結緊張,嚴肅活潑;擁政愛民,軍民團結。
在繼承和發揚優良傳統的基礎上,應當根據新時期國家和軍隊建設的發展以及軍事鬥爭的需要,探索新特點,充實新內容,創造新方法。
第十條 各級首長和機關對本條令的施行負有重要責任,必須按級負責,各司其職,加強檢查和監督,認真貫徹落實。

軍人宣誓

第十一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是在中國人民解放軍服現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第十二條 軍人宣誓,是軍人對自己肩負的神聖職責和光榮使命的承諾和保證。公民入伍後,必須進行軍人宣誓。軍人誓詞是:
我是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我宣誓: 服從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服從命令,嚴守紀律,英勇戰鬥,不怕犧牲,忠於職守,努力工作,苦練殺敵本領,堅決完成任務,在任何情況下,絕不背叛祖國,絕不叛離軍隊。
第十三條 軍人宣誓的基本要求:
(一)宣誓時間,應當在新兵政治審查和身體檢疫複查合格之後,但不遲於入伍(入校)後90天。
(二)軍人宣誓,部隊以連(營、團)為單位,由連(營、團)首長主持召開大會實施;軍隊院校由學員隊或者院校首長主持召開大會實施。
(三)軍人宣誓前,部隊(分隊)首長應當對宣誓人進行中國人民解放軍性質、宗旨、任務、軍人使命等教育。
(四)宣誓必須莊重嚴肅,著裝整齊。宣誓地點儘可能選擇在具有教育意義的場所。以團為單位進行宣誓時,通常舉行迎軍旗和送軍旗儀式。
(五)軍人宣誓,可以結合授銜、授裝進行。
(六)宣誓結束後,宣誓人應當在所在連隊的宣誓名冊上籤名。連隊首長將宣誓名冊呈交部隊首長,由部隊首長簽名後交司令部存檔。
第十四條 軍人宣誓大會的程式通常是:
(一)宣誓大會開始。
(二)奏唱軍歌。
(三)主持人講話(簡要說明宣誓的意義,講解誓詞的基本精神)。
(四)宣讀誓詞(宣誓人立正,右手握拳上舉,由預先指定的一名宣誓人在隊前逐句領讀誓詞,其他人高聲復誦)。
(五)宣誓人代表講話。
(六)其他代表致詞。
(七)首長講話。
(八)奏唱《三大紀律八項注意》歌。
(九)宣誓大會結束。
宣誓時,若舉行迎、送軍旗儀式,迎軍旗在宣誓大會開始後進行,送軍旗在宣誓大會結束前進行;若結合授銜、授裝進行,應當先授銜、授裝,後宣讀誓詞。
第十五條 軍人退出現役前,士兵通常集體舉行向軍旗告別儀式;軍官可以舉行向軍旗告別儀式。舉行向軍旗告別儀式通常與宣布退役命令一併進行,其基本要求和程式參照本條令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
第十六條 舉行軍人宣誓和向軍旗告別儀式時,應當將軍旗置於顯著位置;沒有授予軍旗的單位可以使用軍徽。

軍人職責

第一節 士兵職責
第十七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兵的一般職責
(一)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勇敢頑強,堅決完成任務。
(二)刻苦訓練,熟練掌握手中武器和技術裝備。
(三)努力學習政治,不斷提高思想覺悟。
(四)嚴守紀律,服從管理,尊重領導,團結同志,愛護集體榮譽。
(五)艱苦奮鬥,厲行節約,愛護武器裝備和公物。
(六)積極學習科學文化,提高文化素質。
(七)積極參加體育訓練,鍛鍊身體,增強體質。
(八)遵守安全規定,保守軍事秘密。
第十八條 士官除履行士兵一般職責外,還必須精通本職業務,以身作則,協助軍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在完成各項任務中發揮骨幹作用。
第十九條 士兵的專業職責,由總部或者軍區、軍兵種制定。
第二十條 非軍官(文職幹部)學員按照本條令第十七條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節 軍官職責
第二十一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的一般職責
(一)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執行軍隊的條令、條例和規章制度。
(二)服從命令,一切行動聽指揮。
(三)積極學習軍事、政治、科學文化,不斷提高現代作戰的指揮能力,堅決完成作戰任務。
(四)精通本職業務,積極負責地做好本職工作。
(五)熟練掌握和認真管理所配備的裝備,使其經常保持良好狀態。
(六)尊重士兵,愛護下級,團結同志,處處做士兵的表率。
(七)熱愛人民民眾,尊重人民政府。
(八)嚴格保守國家和軍隊的秘密,遵守安全規定,防止事故、案件。
第二十二條 文職幹部按照本條令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三條 軍官和文職幹部的專業職責,由有關條令、條例規定。
第三節 首長職責
第二十四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各級首長,對所屬部隊(分隊)的作戰、訓練、行政管理、思想政治工作、後勤和裝備工作等負完全責任。其一般職責:
(一)教育部屬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執行軍隊的條令、條例和規章制度。
(二)了解和掌握部隊(分隊)情況,根據上級的命令、指示和意圖,組織領導本單位的戰備工作,帶領部屬完成作戰任務。
(三)領導部屬的軍事訓練和政治教育,不斷提高其軍政素質。
(四)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行政管理工作和安全保密工作。
(五)嚴格執行編制規定,教育和督促部屬管理好裝備。
(六)領導後勤和裝備工作。
(七)關心愛護部屬,幫助其解決實際問題。
(八)及時向上級請示報告工作。
第二十五條 首長臨時離開工作崗位,應當指定代理人履行其職責。
第四節 主管人員職責
第二十六條 團(旅)長職責
團(旅)長和團(旅)政治委員同為全團(旅)人員的首長,共同負責全團(旅)的工作。團(旅)長對全團(旅)的軍事工作負主要責任。
(一)了解和掌握全團(旅)情況,根據上級的指示和意圖,適時提出軍事工作的具體任務和要求,領導部屬貫徹執行。
(二)領導全團(旅)的戰備工作,指揮全團(旅)完成作戰任務。
(三)領導全團(旅)的軍事訓練,規定營、連的訓練任務,經常進行督促檢查,保證軍事訓練任務的完成。
(四)教育和帶領全團(旅)貫徹執行條令、條例和規章制度,嚴格行政管理,遵紀守法,嚴守秘密,預防各種事故、案件。
(五)掌握全團(旅)的編制和實力情況,嚴格執行編制規定,做好裝備管理工作。
(六)教育培養所屬軍官,不斷提高其軍政素質和業務能力。
(七)領導後勤和裝備工作。
(八)關心部屬的物質、文化生活,幫助解決實際問題。
(九)領導機關建設,發揮機關的職能作用。
(十)領導全團(旅)完成上級賦予的其他任務。
第二十七條 團(旅)政治委員職責
團(旅)政治委員和團(旅)長同為全團(旅)人員的首長,共同負責全團(旅)的工作。團(旅)政治委員對全團(旅)的政治工作負主要責任。其職責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副團(旅)長職責
副團(旅)長隸屬於團(旅)長和團(旅)政治委員,協助團(旅)長工作。在團(旅)長臨時離開工作崗位時,根據上級或者團(旅)長的指定代行團(旅)長職責。
第二十九條 團(旅)副政治委員職責
團(旅)副政治委員隸屬於團(旅)長和團(旅)政治委員,協助政治委員工作。在政治委員臨時離開工作崗位時,根據上級或者政治委員的指定代行政治委員職責。
第三十條 團(旅)參謀長職責
團(旅)參謀長隸屬於團(旅)長和團(旅)政治委員,是部隊的首長之一,是司令部的直接首長。其職責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司令部條例》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團(旅)副參謀長職責
團(旅)副參謀長隸屬於團(旅)參謀長,協助參謀長工作。在參謀長臨時離開工作崗位時,根據上級或者參謀長的指定代行參謀長職責。
第三十二條 團(旅)政治處(部)主任職責
團(旅)政治處(部)主任隸屬於團(旅)長和團(旅)政治委員,是政治處(部)的直接首長。其職責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團(旅)政治處(部)副主任職責
團(旅)政治處(部)副主任隸屬於團(旅)政治處(部)主任,協助主任工作。在主任臨時離開工作崗位時,根據上級或者主任的指定代行主任職責。
第三十四條 團(旅)後勤處(部)處(部)長職責
團(旅)後勤處(部)處(部)長隸屬於團(旅)長和團(旅)政治委員,是後勤處(部)的直接首長。在組織後勤保障工作時,受團(旅)參謀長的指導。
(一)了解和掌握全團(旅)後勤工作情況,組織擬制後勤工作計畫,適時向首長提出報告和建議,並組織實施。
(二)根據團(旅)首長的作戰決心和團(旅)的作戰行動計畫,組織擬制後勤保障計畫,調整後勤力量,保障作戰任務的完成。
(三)組織全團(旅)後勤裝備、物資和經費的請領工作,做好後勤裝備、物資的供應、儲存、管理和保障工作,預防各種事故。
(四)督促檢查全團(旅)遵守財務制度,嚴格財經紀律,杜絕貪污、浪費。
(五)組織全團(旅)的農副業生產,改善官兵的物質生活。
(六)領導全團(旅)的房地產管理、營區綠化和環境保護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搞好營區建設。
(七)領導全團(旅)的衛生防病工作。
(八)領導全團(旅)後勤人員的專業訓練。
(九)領導後勤直屬分隊的軍事訓練和軍事行政工作。
(十)領導後勤處(部)的組織、業務、思想、作風建設。
(十一)領導部屬完成上級賦予的其他任務。
第三十五條 團(旅)後勤處(部)副處(部)長職責
團(旅)後勤處(部)副處(部)長隸屬於團(旅)後勤處(部)處(部)長,協助處(部)長工作。在處(部)長臨時離開工作崗位時,根據上級或者處(部)長的指定代行處(部)長職責。
第三十六條 團(旅)裝備處(部)處(部)長職責
團(旅)裝備處(部)處(部)長隸屬於團(旅)長和團(旅)政治委員,是裝備處(部)的直接首長。在組織裝備保障工作時,受團(旅)參謀長的指導。
(一)了解和掌握全團(旅)的裝備工作情況,組織擬制裝備工作計畫,適時向首長提出報告和建議,並組織實施。
(二)根據團(旅)首長的作戰決心和團(旅)的作戰行動計畫,組織擬制裝備保障計畫,調整技術力量,保障作戰任務的完成。
(三)組織裝備保障訓練,檢查訓練效果,保障訓練任務的完成。
(四)掌握裝備的數量和技術狀況,及時組織裝備保養和維修,使之經常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五)組織炮場和特種車場、教練場的技術建設,指導車場勤務並檢查執行情況。
(六)組織制定裝備工作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事故。
(七)組織裝備備件、器材等的請領、供應和儲存,負責專項經費管理。
(八)領導裝備技術分隊的訓練和軍事行政工作,提高其軍政素質和技術保障能力。
(九)領導裝備處(部)的組織、業務、思想、作風建設。
(十)領導部屬完成上級賦予的其他任務。
第三十七條 團(旅)衛生隊隊長職責
團(旅)衛生隊隊長隸屬於團(旅)後勤處(部)長,是衛生隊的直接首長。
(一)組織指導全團(旅)的衛生防病工作和戰場自救互救訓練。
(二)組織制定衛生勤務保障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實施傷病員的門診、搶救、入(轉)院以及會診工作,戰時組織傷病員的救治、護理和後送。
(四)健全和落實各項衛生制度,組織全團(旅)人員的定期體格檢查,協助首長進行衛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向首長報告並提出處理建議。
(五)組織衛生隊以及全團(旅)其他衛生人員的業務訓練,不斷提高其業務水平。
(六)組織全團(旅)藥品、器械的請領、儲備、保管、更換和維護保養。
(七)領導衛生隊的組織、思想和作風建設。
(八)協助首長做好計畫生育和婦幼保健工作。
(九)領導部屬完成上級賦予的其他任務。
第三十八條 團(旅)生活服務中心主任職責
團(旅)生活服務中心主任隸屬於團(旅)後勤處(部)長,負責生活服務中心的工作。
(一)了解和掌握生活服務中心服務保障情況,組織擬制主副食品供應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指導連隊按照食物定量標準制定食譜,科學調劑一伙食。
(三)領導部屬認真落實規章制度,完成工作任務。
(四)監督經費開支,審定食品價格,檢查食品質量,發現問題及時上報和處理。
(五)領導生活服務中心的組織、思想和作風建設。
(六)徵求連隊意見,不斷改進工作。
第三十九條 營長職責
營長和政治教導員同為全營人員的首長,共同負責全營的工作。營長對全營的軍事工作負主要責任。
(一)了解和掌握全營情況,根據上級軍事工作的指示、計畫和要求,制定落實的具體措施,領導部屬貫徹執行。
(二)領導戰備工作,落實戰備措施,指揮全營完成戰鬥任務。
(三)領導全營的軍事訓練,組織落實訓練計畫,保證訓練任務的完成。
(四)教育和帶領全營貫徹執行條令、條例和規章制度,嚴格行政管理,遵紀守法,嚴守秘密,預防各種事故、案件。
(五)掌握全營的軍事實力,做好兵員和裝備管理工作。
(六)教育培養所屬軍官和班長,不斷提高其軍政素質和業務能力。
(七)領導全營的農副業生產,關心愛護部屬,幫助解決實際問題。
(八)完成上級賦予的其他任務。
第四十條 政治教導員職責
政治教導員和營長同為全營人員的首長,共同負責全營的工作。政治教導員對全營的政治工作負主要責任。其職責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副營長職責
副營長隸屬於營長和政治教導員,協助營長工作。在營長臨時離開工作崗位時,根據上級或者營長的指定代行營長職責。
第四十二條 營衛生所所長職責
營衛生所所長隸屬於營長和政治教導員,負責全營的衛生工作。在業務工作上受團(旅)衛生隊隊長指導。
(一)負責全營衛生勤務保障工作,搶救、治療傷病員,發現傳染病及時報告和處理。
(二)指導全營進行戰場自救互救訓練,戰時組織傷員的救護、衛生處理和後送。
(三)組織實施衛生防病常識的宣傳教育,根據季節和任務的轉換,適時提出衛生防病的措施,並組織實施。
(四)督促檢查落實各項衛生制度,協助營首長進行內務衛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向營首長報告並提出處理建議。
(五)組織本所人員以及連隊衛生員的業務訓練,不斷提高其業務水平。
(六)負責本所藥品、器械的請領、儲備、保管、更換和維護保養。
(七)指導各連搞好飲食衛生工作,指導有關人員定期進行室內、食堂以及廁所的消毒。
(八)協助營首長做好計畫生育工作。
第四十三條 連長職責
連長和政治指導員同為全連人員的首長,共同負責全連的工作。連長對全連的軍事工作負主要責任。
(一)熟悉全連情況,根據上級的指示和要求,結合實際,計畫安排軍事工作,領導部屬貫徹執行。
(二)領導全連落實戰備措施,指揮全連完成戰鬥任務。
(三)組織領導全連的軍事訓練,按照計畫完成訓練任務,提高全連人員的技術戰術水平。
(四)教育和帶領全連貫徹執行有關條令、條例和規章制度,嚴格行政管理,遵紀守法,嚴守秘密,預防各種事故、案件。(五)掌握全連的軍事實力,搞好人員和裝備的管理。
(六)教育和培養所屬軍官和士官、班長,提高其組織指揮能力和管理教育能力。
(七)組織全連的農副業生產,管理好連隊的一伙食、經費、物資和房地產。
(八)關心愛護部屬,幫助解決實際問題。
(九)完成上級賦予的其他任務。
第四十四條 政治指導員職責
政治指導員和連長同為全連人員的首長,共同負責全連的工作。政治指導員對全連的政治工作負主要責任。其職責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副連長職責
副連長隸屬於連長和政治指導員,協助連長工作。在連長臨時離開工作崗位時,根據上級或者連長的指定代行連長職責。
第四十六條 副政治指導員職責
副政治指導員隸屬於連長和政治指導員,協助政治指導員工作。在政治指導員臨時離開工作崗位時,根據上級或者政治指導員的指定代行政治指導員職責。
第四十七條 排長職責
排長對全排的工作負完全責任。
(一)領導全排落實戰備措施,指揮全排完成戰鬥任務。
(二)領導全排完成軍政訓練任務,提高全排人員的軍政素質。
(三)領導全排遵紀守法,嚴格執行規章制度,維護正規的生活秩序,養成良好作風。
(四)教育全排愛護裝備,嚴格執行裝備的保養、保管和使用規定。
(五)幫助班長、副班長提高組織指揮能力和管理教育能力。
(六)掌握全排人員的思想情況,關心愛護士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增強團結,保證各項任務的完成。
(七)教育和監督全排嚴守秘密,落實安全措施,預防各種事故、案件。
(八)完成上級賦予的其他任務。
第四十八條 技師職責
技師負責職掌的技術裝備的維修保養,並指導有關人員正確使用和維護。
(一)熟悉技術裝備的性能、構造、原理,熟記其使用、保養規定。
(二)指導技術裝備的正確使用和保養,及時維修或者送修。
(三)定期檢查測試技術裝備,切實掌握其技術狀況。
(四)準確填寫技術裝備的履曆書、技術狀況表和有關報表,妥善保管技術資料。
(五)負責本單位的技術裝備知識教育,指導技術訓練。
第四十九條 司務長職責
司務長負責全連的一伙食、財務管理和炊事班的思想工作、行政管理和軍事、業務訓練。
(一)領導炊事班進行專業技術訓練,提高炊事技能和營養、衛生知識水平,改善連隊一伙食。
(二)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及時請領和正確使用經費,厲行節約,按月公布一伙食賬目。
(三)領發被裝、糧秣等物資,嚴格管理,定期核算報銷。
(四)管理連隊的營房、營具及其附屬設施,防止損壞和丟失。
(五)組織連隊的農副業生產和產品的儲藏保管。
(六)經常了解炊事人員的思想情況,及時做好思想工作,幫助解決實際問題。
(七)完成上級賦予的其他任務。
第五十條 班長職責
班長對全班的工作負完全責任。
(一)帶領全班做好戰鬥準備,指揮全班完成戰鬥任務。
(二)帶領全班完成軍政訓練任務,提高全班人員的軍政素質。
(三)帶領全班嚴格執行規章制度,嚴格組織紀律,養成良好作風。
(四)帶領全班愛護裝備,嚴格遵守使用規定,熟練掌握手中武器。
(五)掌握全班人員的思想情況,及時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搞好全班團結,保證各項任務的完成。
(六)教育和監督全班嚴守秘密,落實安全措施,預防各種事故、案件。
(七)完成上級賦予的其他任務。
第五十一條 副班長職責
副班長隸屬於班長,協助班長工作。在班長臨時離開崗位時,根據上級或者班長的指定代行班長職責。
第五十二條 炊事班長職責
炊事班長對全班的工作負完全責任。
(一)教育全班熱愛本職工作,積極改善一伙食。
(二)組織全班的專業技術訓練,提高炊事技能。
(三)帶領全班嚴格執行規章制度,嚴格組織紀律,養成良好作風。
(四)掌握全班人員的思想情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搞好全班團結,保證各項任務的完成。
(五)帶領全班搞好食堂、廚房衛生,保證飲食符合衛生要求。
(六)教育全班厲行節約,養好家畜家禽,做好小菜醃製等副食品加工和蔬菜儲藏工作。
(七)教育和監督全班嚴守秘密,落實安全措施,預防各種事故、案件。
第五十三條 軍械員兼文書職責
(一)領發和登記全連的武器、彈藥、器材和軍械裝具。
(二)管理連隊集中存放的武器、彈藥、器材和軍械裝具,嚴格執行安全規定。
(三)檢查了解全連武器裝備的使用、保養和保管情況,並給予技術指導,發現問題及時報告。
(四)及時送修損壞的軍械和器材,按照規定回收、上交舊品(廢品)和繳獲的軍械、物資。
(五)填寫和保管全連軍人登記表、名冊和規定的報表。按時準確統計、上報連隊實力。
(六)領發、登記和保管條令、條例、檔案、教材和教具、文具。
第五十四條 給養員職責
(一)熟悉和掌握供應標準,遵守國家有關政策和駐地有關供應規定。
(二)領取和採購糧秣、副食品、燃料和炊事用具。
(三)協助司務長和炊事班長調劑好一伙食。
(四)及時清理單據,向司務長結賬。
第五十五條 衛生員職責
(一)搶救、治療、護理傷病員,護送傷病員及時就診。
(二)按時組織預防接種、服預防藥,指導衛生防病工作,督促全連執行各項衛生制度。
(三)進行衛生宣傳教育,負責連隊的衛生防護和自救互救訓練。
(四)指導炊事班搞好飲食衛生,負責飲水淨化和消毒。
(五)經常了解駐地疫情,發現傳染病及時報告,並採取防疫措施。
第五十六條 通信員職責
(一)準確、迅速地傳送命令、指示和報告,按時傳遞檔案。
(二)熟記有關單位的番號、代號,熟記口令、路標、信號和敵我識別標記。
(三)熟記有關首長和單位的位置、距離、路線以及沿途情況。
(四)及時取送、分發報刊和郵寄品。
第五十七條 相當於團的單位的各類主管人員的有關專業職責和院校學員隊領導的職責,由有關條令、條例規定。

內部關係

第一節 軍人相互關係
第五十八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不論職位高低,在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間是同志關係。
第五十九條 軍官、士兵依行政職務和軍銜,構成首長和部屬、上級和下級以及同級的關係。在行政職務上構成隸屬關係時,行政職務高的是首長又是上級,行政職務低的是部屬又是下級,部屬的上一級首長是直接首長;在行政職務上未構成隸屬關係時,行政職務高的是上級,行政職務低的是下級,行政職務相當的是同級。在相互不知道行政職務時,軍銜高的是上級,軍銜低的是下級,軍銜相同的是同級。
文職幹部和軍官、士兵之間,文職幹部之間,依隸屬關係和行政職務,構成首長與部屬、上級與下級或者同級關係。
部屬、下級必須服從首長、上級。
第六十條 首長有權對部屬下達命令。命令通常按級下達,情況緊急時,也可以越級下達。越級下達命令時,下達命令的首長,應當將所下達的命令通知受令者的直接首長。
命令下達後,應當及時檢查部屬的執行情況;如果情況發生變化,應當及時下達補充命令或者新的命令。
第六十一條 部屬對命令必須堅決執行,並將執行情況及時報告首長。如果認為命令有不符合實際情況之處,可以提出建議,但在首長未改變命令時,仍須堅決執行。執行中如果情況發生急劇變化,原命令確實無法繼續執行而又來不及或者無法請示報告時,應當根據首長總的意圖,以高度負責的精神,積極主動地機斷行事,堅決完成任務,事後迅速向首長報告。
部屬接到越級下達的命令,必須堅決執行。在執行的同時,應當向直接首長報告;因故不能及時報告的,應當在情況允許時迅速補報。
第六十二條 不同建制的軍人共同執行任務時,應當服從上級指定的負責人的領導和指揮。
軍人在戰鬥中與上級失掉聯繫時,應當積極設法恢復聯繫。一時無法恢復時,應當主動接受友鄰部隊(分隊)首長的指揮。如同友鄰也聯繫不上,應當主動組織起來,由行政職務高的負責指揮;一時難以區別行政職務高低時,由非專業技術職務軍銜高的負責指揮。
第六十三條 軍人臨時離開原建制到其他單位工作時,應當接受所到單位首長的領導和管理。
第二節 官兵關係
第六十四條 官兵關係是軍隊內部關係的基礎。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兵,必須按照官兵一致的原則,互相尊重,互相愛護,互相幫助,同心協力地完成任務。
第六十五條 軍官、文職幹部對士兵應當做到:
(一)嚴格管理,耐心說服,關心士兵的成長和進步。
(二)了解士兵的情況,妥善解決與士兵的矛盾。
(三)尊重士兵的民主權利,不壓制民主,不打擊報復,不打罵、體罰和侮辱士兵。
(四)不收受士兵的錢物,不侵占士兵的利益。
(五)以身作則,公道正派,對待士兵一視同仁。
(六)關心士兵生活、安全和健康,照顧傷病員,熱情接待來隊的士兵親屬。
第六十六條 士兵對軍官和文職幹部應當做到:
(一)尊重軍官和文職幹部,服從領導和管理。
(二)忠誠老實,主動匯報思想。
(三)犯有過失時,誠懇接受批評,勇於承認並堅決改正錯誤。
(四)不當面頂撞,不背後議論,不搞極端民主化。
(五)照顧軍官、文職幹部和有病的同志,不搞絕對平均主義。
(六)關心連隊建設,愛護集體榮譽,積極協助軍官和文職幹部做好各項工作。
第三節 機關相互關係
第六十七條 司令部、政治部(處)、後勤(聯勤)部(處)、裝備部(處),是部隊軍事、政治、後勤、裝備工作的領導機關,應當在本級首長的領導下,按照各自的職能和分工,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協調一致地進行工作。
第六十八條 上級機關應當對下級機關的建設和業務工作提出要求,及時通報情況,檢查指導工作。下級機關應當按照上級機關的要求進行建設和完成業務工作,及時向上級機關反映情況、報告工作。
第四節 部隊(分隊)相互關係
第六十九條 沒有隸屬關係的部隊(分隊),由於駐地、配置地域或者執行任務相鄰時,構成友鄰關係。
友鄰部隊(分隊)之間,應當相互尊重,相互團結,遇事協商解決。戰時應當及時通報情況,積極配合,密切協同。
第七十條 部隊(分隊)之間,根據上級命令或者指示,可以構成支援與被支援、配屬與被配屬等關係。
構成支援與被支援關係的部隊(分隊),應當從全局出發,嚴格執行協同計畫,協調一致地行動。擔任支援任務的部隊(分隊),應當積極支援,堅決完成任務;被支援的部隊(分隊),應當及時通報情況,積極協同配合。
當部隊(分隊)配屬給某一單位時,即與該單位構成臨時隸屬關係,一切行動應當服從該單位首長的領導和指揮。
第七十一條 部隊(分隊)乘艦(船、艇)航運期間,遇險情、敵情時,一切行動應當服從編隊指揮員(艦、船、艇長)的領導和指揮。

禮節

第一節 軍隊內部的禮節
第七十二條 為體現軍隊內部的團結友愛和互相尊重,軍人必須有禮節。
第七十三條 軍人敬禮分為舉手禮、注目禮和舉槍禮。著軍服戴軍帽或者不戴軍帽,通常行舉手禮。攜帶武器裝備不便行舉手禮時,可以行注目禮。舉槍禮僅限於執行閱兵和儀仗任務時使用。
第七十四條 軍人之間通常稱職務,或者姓加職務,或者職務加同志。首長和上級對部屬和下級以及同級間的稱呼,可以稱姓名或者姓名加同志;下級對上級,可以稱首長或者首長加同志。在公共場所和不知道對方職務時,可以稱軍銜加同志或者同志。
軍人聽到首長和上級呼喚自己時,應當立即答“到”。回答首長問話時,應當自行立正。領受首長口述命令、指示後,應當回答“是”。
第七十五條 軍人在下列時機和場合的禮節:
(一)每天第一次遇見首長或者上級時,應當敬禮,首長、上級應當還禮。
(二)軍人進見首長時,在進入首長室內前,應當喊“報告”或者敲門,得到允許後方可以進入並向首長敬禮;進入同級或者其他人員室內前,應當敲門,經允許後方可以進入。
(三)同級因事接觸時通常互相敬禮。
(四)在室內,首長或者上級來到時,應當自行起立。
(五)營門衛兵對出入營門的分隊、首長和上級應當敬禮,分隊帶隊指揮員、首長和上級應當還禮。
(六)衛兵交接班時,應當互相敬禮。
第七十六條 軍人不敬禮的時機和場合:
(一)在實驗室、機房、廚房、病房、診室等處進行工作時。
(二)正在操作兵器和位於射擊、駕駛位置時。
(三)進行文體活動和體力勞動時。
(四)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時。
(五)在浴室、理髮室、餐廳、商店時。
(六)著便服時。
(七)其他不便於敬禮的時機和場合。
第七十七條 分隊在下列時機和場合的禮節:
(一)分隊在行進間相遇,由帶隊指揮員互相敬禮;遇見首長和上級,由帶隊指揮員敬禮。
(二)分隊在停止間,當上級首長來到時,帶隊指揮員向分隊發出“立正”口令,爾後向首長敬禮和報告(報告詞示例見附錄四);當上級首長兩人以上到場時,應當向職務最高的首長敬禮和報告;當職務相當的首長先有一人在場,對後到的首長只由本分隊在場職務最高者向其敬禮和報告。
(三)未列隊的分隊,不論在室內室外,當上級首長來到時,由在場職務最高者或者先見者發出“立正”口令(當人員處於坐姿時,應當先發出“起立”口令),並由在場職務最高者向首長敬禮和報告。
第七十八條 分隊不敬禮的時機和場合:
(一)在就餐、文體活動和體力勞動時(集體學唱歌曲時除外)。
(二)在演習、實彈射擊中和行軍休息時。
(三)在修理間、飛機庫(場)、船塢(碼頭)、車場、炮場、機械場等處進行作業時。
(四)其他不便於敬禮的時機和場合。
第二節 軍人對外禮節
第七十九條 軍人同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人民民眾和外賓接觸時,應當講文明,有禮貌。
(一)進見和遇見黨和國家領導人時,應當敬禮。
(二)與地方黨政機關領導人員接觸時,對比自己職位高的應當敬禮。
(三)遇見軍隊首長陪同的來隊外賓時,對比自己職位或者軍銜高的應當敬禮。
(四)參加外事活動與外賓接觸時,對比自己職位或者軍銜高的應當敬禮。
第八十條 分隊遇見黨和國家領導人或者有軍隊首長陪同的外賓和地方黨政機關負責同志的禮節,按照本條令第七十七條規定執行。
第八十一條 本條令第七十六條、第七十八條的規定同樣適用對軍外人員的禮節。
第三節 其他時機和場合的禮節
第八十二條 升國旗時,列隊軍人應當自行立正,行注目禮,位於指揮位置的軍官、文職幹部,行舉手禮;單個活動的軍人,應當自行立正,著軍服時行舉手禮,著便服時行注目禮。奏唱國歌時,應當自行立正。
第八十三條 迎送軍旗時的禮節,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佇列條令》的規定執行。
第八十四條 艦(船)艇上的禮節,按照有關條令、條例的規定執行。

軍容風紀

第一節 著裝
第八十五條 軍人必須按照規定著軍服,保持軍容嚴整。
(一)嚴格按照授予軍銜的命令佩帶軍銜標誌。
(二)嚴格按照規定佩帶帽徽、肩章、軍種(專業技術)符號、領花等(見附錄五)。
(三)軍人著軍服時,應當戴軍帽。戴大檐帽、作訓帽時,男軍人帽檐前緣與眉同高,女軍人帽稍向後傾。戴貝雷帽時,帽徽位於左眼上方,帽口下緣距眉一指,帽頂向右下傾斜。戴絨(皮)帽時,護腦下緣距眉,男軍人為一指,女軍人為三指。水兵帽稍向右傾,帽牆下緣距右眉一指,距左眉兩指。大檐帽飾帶應當併攏,並保持水平。士兵大檐帽風帶不用時應當拉緊並保持水平。大檐帽、水兵帽鬆緊帶不使用時,不得露於帽外。
(四)軍服應當保持整潔,配套穿著(著裝序號見附錄六),不得混穿。不得在軍服外罩便服。不得披衣、敞懷、挽袖、卷褲腿。扣好領鉤、衣扣。著長袖襯衣(內衣)時,下擺扎於褲內。軍服內著毛衣、絨衣、棉衣等內衣時,下擺不得外露。著禮服、夏常服時,必須內著配發的襯衣,系配發的領帶。著冬裝時,內衣領不得高于軍衣領,女軍人內衣領外露部分顏色應當與軍服顏色相近。長、短袖制式襯衣與夏褲(水兵褲)、裙配套穿著時,通常戴貝雷帽,不系領帶,不扣第一個鈕扣;禮儀場合戴大檐帽,系領帶(海軍男士兵戴水兵帽,不系領帶)。
(五)操課和集體活動時通常著軍鞋。著便鞋(含涼鞋)時,只準穿黑、棕色鞋(女軍人還可以著淺色涼鞋),鞋跟高度男軍人不超過三厘米,女軍人不超過四厘米。除工作需要和洗漱外,不得著拖鞋、赤腳和赤腳穿鞋。
(六)作戰、訓練、施工、體力勞動時通常著作訓服;其他時機和場合通常著常服;參加集會、檢(校)閱和外事活動時的著裝,按照主管(主辦)單位規定執行。
(七)參加執勤、操課、檢(校)閱或者攜帶武器、戰鬥裝具時,通常扎外腰帶,其他時機場合需扎外腰帶時,由團以上單位首長規定。
(八)季節換裝的時間和著裝要求,由師以上單位首長規定。城市駐軍由警備工作領導機構統一規定。
第八十六條 擔負施工、生產、營建等任務的部隊(分隊)和在企事業單位工作的軍人,工作時間通常著工作服或者便服。
第八十七條 軍人非因公外出,女軍人懷孕期間和給養員外出採購時,應當著便服。
第八十八條 軍服以及帽徽、肩章和軍種(專業技術)符號、領花等專用標誌不得變賣,不得擅自拆改或者借(送)給非軍人。軍人退出現役時,專用標誌一律上交。
第二節 儀容
第八十九條 軍人頭髮應當整潔。男軍人不得留長髮、大鬢角和鬍鬚,蓄髮(戴假髮)不得露於帽外,帽牆下髮長不得超過一點五厘米;女軍人髮辮不得過肩,女士兵不得燙髮。師以上首長可以在規定的髮型(男女軍人參照髮型見附錄十)內決定所屬人員蓄一種或者幾種髮型。軍人染髮只準染與本人原發色一致的顏色。
第九十條 軍人不得文身。著軍服時,不得化妝,不得留長指甲和染指甲,不得圍圍巾,不得在外露的腰帶上系掛鑰匙和飾物,不得戴耳環、項鍊、領飾、戒指等首飾。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鏡。
第九十一條 軍人著軍服時,應當按照規定佩帶國家和軍隊統一頒發的勳章、獎章、證章、紀念章等,不得佩帶其他徽章。院校學員和工作人員可以佩帶院校徽章。營區出入證只限於本營區和出入營門時佩帶和使用。
第三節 舉止
第九十二條 軍人必須舉止端正,談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態良好。不得袖手、背手和將手插入衣袋,不得邊走邊吸菸、吃東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挽臂。
第九十三條 軍人參加集會、晚會,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間和順序入場,按照指定的位置就座,遵守會場秩序,不得遲到早退。散會時,依次退場。
第九十四條 軍人著軍服進入室內通常脫帽。脫帽後,無衣帽鉤時,立姿可以將大檐帽夾於左腋下(帽頂朝外,帽徽朝前);坐姿置於桌(台)前沿左側或者膝上(帽頂向上,帽徽朝前),也可以置於桌斗內。宿舍內軍帽可以統一放在床鋪上。戴貝雷帽脫帽不便放置時,將帽左右向內摺疊,置於左肩袢下(帽頂向上,帽徽朝前)。
因特殊情況不適宜脫帽時,由在場最高首長臨時規定。
第九十五條 軍人外出,必須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規則,遵守社會公德,自覺維護軍隊的聲譽。不得蝟集街頭、嬉笑打鬧和喧譁,不得攜帶違禁物品。乘坐公共汽(電)車、火車時,主動給老人、幼童、孕婦和傷、病、殘人員讓座。
第九十六條 軍人遇到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時,應當見義勇為,積極救助。
第九十七條 軍人不得酗酒、賭博和打架鬥毆,不得參加宗教、迷信活動。
第九十八條 軍人不得到地方的酒吧、網咖、髮廊、按摩室、桑拿浴室、錄像廳、歌舞廳和電子遊藝廳等場所消費娛樂。嚴禁軍人涉足不健康場所。
第九十九條 軍人不得圍觀和參與社會遊行、示威、靜坐等活動,不得傳抄、張貼、私藏非法印刷品,不得組織和參與集體上訪。
第一百條 軍人不得購買、傳看渲染色情、暴力、迷信和低級庸俗的書刊和音像製品。
第一百零一條 軍人在公共場所和其他禁止吸菸的場所不得吸菸。
第一百零二條 文藝工作者扮演我軍官兵時,必須嚴格執行軍容風紀的規定,維護軍隊和軍人形象。
第一百零三條 軍人不得擺攤設點、叫買叫賣,不得以軍人的名義、肖像做商業廣告。
第四節 軍容風紀檢查
第一百零四條 軍容風紀是軍隊和軍人的儀表和風貌,是軍隊作風紀律和戰鬥力的表現。部隊(分隊)在經常進行軍容風紀教育的同時,必須建立健全檢查制度。連每周、營每半月、團(旅)每月至少進行一次軍容風紀檢查,及時糾正問題並講評。
第一百零五條 團(獨立營)以上單位建立軍容風紀糾察隊,在營區及其附近組織軍容風紀糾察。
糾察人員對違反軍容風紀的應當令其立即改正,對不服從糾察和嚴重違反軍容風紀的給予批評教育,必要時予以扣留並通知其所在單位負責人領回嚴肅處理。
第一百零六條 總參謀部可以根據本章內容,制定軍容風紀具體規定。

對外交往

第一百零七條 軍人在對外交往中必須遵紀守法,堅決維護國家和軍隊的利益。
第一百零八條 開展軍民共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活動,應當由團以上政治機關與地方有關單位聯繫並確定,具體活動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一百零九條 軍人參加地方社會團體的組織及其活動,必須由具有審批許可權的領導機關批准。參加活動後,應當及時向領導和有關部門匯報。
軍人不得與社會上的非法組織和非法刊物以及有關人員發生聯繫,不得參與地方大眾傳播媒介開展的交友活動。
第一百一十條 軍人不得與地方人員進行不正當、不必要的交往。軍人與國外、境外人員交往,應當嚴格遵守有關規定。
軍人不得收聽收看國外、境外的反動廣播、電視節目。
第一百一十一條 除工作需要並經師(旅)以上單位首長批准外,軍人不得使用行動電話、尋呼機等通信工具。
經批准持有行動電話、尋呼機的軍人,在辦公場所或者參加會議、訓練以及其他集體活動時,應當將行動電話、尋呼機關閉。
第一百一十二條 軍人通常不得印製名片。如因工作需要印製名片,必須經師(旅)以上機關審查批准,登記備案。
軍人名片上不得印有部隊番號和其他涉及軍事秘密的內容。
第一百一十三條 軍人不得接受對工作有影響的宴請和禮品饋贈,不得參加地方非政府組織的剪彩、慶典等活動。
第一百一十四條 軍人不得經商,不得從事本職以外的其他職業和有償中介活動。
第一百一十五條 軍隊單位不得以部隊番號、代號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活動,不得違反有關規定為地方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不正當的服務和保護。

作息

第一節 時間分配
第一百一十六條 工作日通常保持八小時工作(操課)和八小時睡眠,並規定起床、早操、洗漱、開飯、課外活動和點名時間。星期六可以用於集體組織兩用人才培訓、科學文化學習、文體活動、農副業生產等,也可以用於營區內休息。星期日和節假日除特殊情況外應當安排休息。
第一百一十七條 作息時間表,由師(單獨駐防的團、旅)以上機關按照本條令的規定,依據季節、部隊任務和駐地環境等情況制定。不同建制的單位同駐一個營區時,作息時間表由級別高的單位制定。
第二節 連隊一日生活
第一百一十八條 起床
聽到起床號(信號)後,全連人員立即起床(連值班員應當提前十分鐘起床),按照規定著裝,迅速做好出操準備。
各類值班(值日)人員按照規定認真履行職責;衛生員檢查各班、排有無病號,對患病者根據情況處理。
因集體活動超過熄燈時間一小時以上時,部隊(分隊)首長可以確定推遲次日起床時間。
第一百一十九條 早操
除了休息日、節假日之外,連隊通常每日出早操,每次時間通常為三十分鐘,主要進行佇列訓練和體能訓練。除擔任公差、勤務的人員和經醫務人員建議並經連首長批准休息的傷病員外,都應當參加早操。
聽到出操號(信號)後,各班、排迅速集合,檢查著裝和攜帶的武器裝備,跑步帶到連集合場,向連值班員報告。連值班員整理隊伍,清查人數,向連首長報告,由連首長或者連值班員帶隊出操。
結合早操每周進行一至二次著裝、儀容和個人衛生的檢查,每次不超過十分鐘。
營每月、團(旅)每季組織一次會操。
在城市居民區街道出早操時,應當避免影響居民休息。
第一百二十條 整理內務和洗漱
早操後,整理內務、清掃室內外和洗漱,時間不超過三十分鐘。班值日員協助檢查並整理本班的內務衛生。連值班員檢查全連的內務衛生。
連首長每周組織一次全連內務衛生檢查。
第一百二十一條 開飯
按照規定時間準時開飯。開飯時間通常不超過三十分鐘。
聽到開飯號(信號)後,以班、排或者連為單位帶到食堂門前,由連值班員整隊,按照連值班員宣布的次序依次進入食堂。
就餐時保持肅靜,餐畢自行離開。
休息日和節假日堅持三餐制。
第一百二十二條 操課
操課前,根據課目內容做好準備。聽到操課號(信號)後,連(排、班)迅速集合整隊,清查人數,檢查著裝和裝備、器材,帶到課堂(訓練場、作業場)。
操課中,按照計畫要求周密組織,認真聽講,精心操作,遵守課堂(訓練場、作業場)紀律,嚴防事故。
課間休息(操課通常每小時休息十分鐘,野外作業和實彈射擊時根據情況確定休息時間),由連值班員發出休息信號;休息完畢,發出繼續操課信號。
操課結束後,檢查裝備,清理現場,集合整隊,進行講評。
操課往返途中應當佇列整齊,歌聲嘹亮。
第一百二十三條 午睡(午休)
聽到午睡號(信號)後,除執勤人員外均應當臥床休息,保持肅靜,不得進行其他活動,連值班員檢查全連人員午睡情況。午休時間由個人支配,但不得私自外出,不得影響他人休息。
第一百二十四條 課外活動
晚飯後的課外活動時間,每周除個人支配二至三次外(人員不得隨意外出),其餘由連隊安排。
第一百二十五條 點名
連隊通常每日點名,休息日和節假日必須點名。點名由一名連首長實施。每次點名不得超過十五分鐘。
點名通常以連為單位於就寢前或者其他時間列隊進行(也可以排為單位進行)。點名的內容通常包括清點人員、生活講評、宣布次日工作或者傳達命令、指示等。
點名前,連隊首長應當商定內容;由連值班員發出點名信號並迅速集合全連人員,整隊,清查人數,整理著裝,向連首長報告。
唱名清點人員時,可以清點全體人員,也可以清點部分人員。
如以排為單位點名,連首長和連值班員應當進行督促檢查。
第一百二十六條 就寢
連值班員在熄燈號(信號)前十分鐘,發出準備就寢信號,督促全體人員做好就寢準備。就寢人員應當放置好衣物裝具,聽到熄燈號(信號)立即熄燈就寢,保持肅靜。
休息日的前一天可以推遲就寢,時間通常不超過一小時。
第一百二十七條 休息日和節假日可以推遲三十分鐘起床。起床後,整理內務,清掃室內外。早飯後至晚飯前,主要用於整理個人衛生,處理個人事情。
第一百二十八條 院校學員隊,擔負施工、生產、營建等任務的部隊(分隊)和在外執行其他任務臨時組建的分隊的一日生活,參照本條令第一百一十八條至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節 機關一日生活
第一百二十九條 各級機關必須建立正規的一日生活、工作秩序。
第一百三十條 起床
聽到起床號(信號)後,立即起床。由於工作、學習、開會等原因,超過熄燈時間一小時以上時,直接首長可以確定推遲次日起床時間。
第一百三十一條 早操
團(旅)機關的早操安排應當與分隊一致,集團軍、師機關每周早操二至三次。軍區以上機關和院校、科研單位、醫院的早操,由單位首長確定。早操時間通常為三十分鐘,主要進行佇列訓練或者體育活動。
師以上機關、院校、科研單位、醫院每半年會操不少於一次。
第一百三十二條 開飯
按照規定時間開飯,就餐人員應當遵守食堂秩序。
休息日和節假日堅持三餐制。
第一百三十三條 辦公
遵守辦公時間,按時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因病、因事不能按時上下班時,必須請假。
辦公時間應當保持肅靜,不得大聲喧譁、閒聊、辦私事,不得因私事在辦公室會客。
檔案資料應當放置有序,秘密載體按照保密要求妥善保管。
辦公設施和用具擺放整齊,圖表張貼懸掛在適當位置,保持室內清潔。
上、下午辦公時間各休息一次,每次十五至二十分鐘。
第一百三十四條 午睡(午休)
午睡時間通常臥床休息,保持肅靜。午休時間由個人支配,但不得影響他人休息。
第一百三十五條 業餘活動
晚飯後至就寢前的業餘活動時間,除組織必要的集體活動外,通常由個人支配。因事外出按照規定請假。
第一百三十六條 就寢
按時就寢。因故不能按時就寢時,應當保持肅靜,不得影響他人休息。
第一百三十七條 院校機關一日生活,參照本條令第一百二十九條至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執行。
聽到起床號(信號)後,全連人員立即起床(連值班員應當提前10分鐘起床),按照規定著裝,迅速做好出操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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