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口政策

中國人口政策

中國的人口政策是指中國政府調節和指導本國人口發展所採取的一系列規定和措施。主要包括全面開放二孩政策、單獨二孩政策、雙獨二孩政策、獨生子女政策,婚姻政策和人口遷移政策等部分。

政府根據全國人民和整體民族的目前利益和長遠利益,著眼於人口發展與自然資源開發相協調、人口增長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兼顧人民意願和民族習俗等客觀條件,制訂符合中國國情的人口政策。中國人口政策概括說來就是“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人口政策
  • 外文名:Chinese Population Policy
政策的形成和發展,政策的主要內容,

政策的形成和發展

中國計畫生育政策的形成和發展經歷了較長的歷史過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初期政府對於人口增長尚無明文規定。1954年經濟學家馬寅初提出人口問題和控制辦法。同年,劉少奇在節育座談會上說:“……黨是贊成節育的,要適當提倡,不要反對。”1955年中共中央發出的《關於節制人口問題的指示》指出:“在當前的歷史條件下,為了國家、家庭和新生一代的利益,我們黨是贊成適當地節制生育的。”1956年周恩來總理在《關於發展國民經濟第二個五年計畫的建議的報告》中提出:“為了保護婦女和兒童,很好地教養後代,以利民族的健康和繁榮,我們贊成在生育方面加以適當的節制。”首次正式表示了中國政府在人口方面的政策性觀點。1960年公布的《1956年到1967年全國農業發展綱要(修正草案)》中規定:“除了少數民族的地區以外,在一些人口稠密的地方,宣傳和推廣節制生育,提倡有計畫地生育子女”。1962年中共中央和國務院聯合發布的《關於認真提倡計畫生育的指示》提出:“使生育問題由毫無計畫的狀態逐漸走向有計畫的狀態,這是我國社會主義建設中既定的政策”。1964年國務院成立了計畫生育辦公室,標誌著中國的人口政策開始成型,人口機構也初步建立。當時的號召是:“一個不少,兩個正好,三個多了”。
1958年以後,因國內政治形勢的變化影響了計畫生育工作的進展,60年代人口增長出現高峰。70年代初,在毛澤東和周恩來多次指示下,人口問題逐漸受到高度重視。1973年國家把人口指標第一次列入國民經濟發展計畫指標中。同年,國務院恢復了計畫生育領導小組,負責全國計畫生育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省、市、自治區和基層單位成立了計畫生育工作機構,廣泛深入推行計畫生育工作,進一步提出了“晚、稀、少”的要求。晚,即指晚婚、晚育;稀,即指兩個孩子之間要有4~5年間隔;少,即指少生。同時,有關計畫生育的各項政策法規先後頒布實行。1978年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提出:“最好只生一個”和“晚婚、晚育、少生、優生”的號召,同年中共中央69號檔案又提出一對夫婦生育子女“最好一個,最多兩個”的號召。1979年中共中央決定為在50年代後期受到錯誤批判的馬寅初及其《新人口論》平反,進一步推動了有關人口理論的研究和計畫生育工作。1980年中共中央發出指示要求共產黨員和共青團員回響“一對夫婦只生育一個孩子”的號召。1981年提交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討論通過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限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質量,這就是我們的人口政策。”1982年中國共產黨第十二次全國代表大會報告中又提出:“實行計畫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
為了加強計畫生育政策的實施,國家進一步把計畫生育納入憲法和婚姻法,使其對公民具有約束力。1978年《憲法》第53條規定“國家提倡和推行計畫生育”;1980年頒布的《婚姻法》和1982年頒布的《憲法》中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畫生育的義務";1982年的《憲法》中還規定“國家推行計畫生育,使人口的增長同經濟和社會的發展計畫相適應”。為了推行計畫生育政策和控制人口增長計畫的落實,1981年成立了國家計畫生育委員會,作為貫徹計畫生育政策的最高領導機構,各省、市、自治區也成立了計畫生育委員會,基層單位設有計畫生育辦事機構。省、市、自治區依據《憲法》和中央有關法令的規定,結合本地區情況還制訂了關於計畫生育的地方性法規,使計畫生育的推行更加切合各地的實際情況。

政策的主要內容

中國計畫生育政策在發展過程中,逐步趨於完善。其主要內容可以概括為:提倡晚婚、晚育,少生、優生,提倡一對夫婦只生育一個孩子,嚴格控制 2胎,堅決杜絕 3胎。國家幹部和職工、城鎮居民,除特殊情況經過批准外,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孩子;農村某些民眾確有實際困難,要求生育第二胎的,經過批准可以間隔幾年以後生第二胎;除了國家另有規定的以外,不論哪種情況都不能生第三胎;少數民族地區也要提倡計畫生育,具體要求和做法可由有關省、自治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對有節育要求的要給予技術指導和幫助;對患有不育症的育齡夫婦有生育要求的,衛生部門應給予治療。爭取到20世紀末把中國人口控制在12億左右。
婚姻政策對於加強控制人口數量和提高人口質量有直接影響。為了有利於推行計畫生育工作,1980年頒布的《婚姻法》,將男女法定婚齡分別規定為22周歲和20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還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患麻瘋病未經治癒或患有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禁止結婚;並實行婚前體格檢查,以確保人口素質。
中國人口遷移政策的重點是控制城市人口機械增長。50年代末政府開始控制城市人口機械增長,主要手段是不經戶籍部門批准不得遷入城鎮落戶。1980年城市工作會議提出的“控制大城市規模,合理髮展中等城市,積極發展小城鎮”的政策,也是限制人口遷入大城市的措施。中共中央1984年 1號檔案提出準許農民自理口糧自籌資金進入小城鎮務工經商的政策,反映在改革形勢下,人口遷移政策較前略有鬆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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