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伊犁塔爾巴哈台通商章程

中俄伊犁塔爾巴哈台通商章程

《中俄伊犁塔爾巴哈台通商章程》是1851年(鹹豐元年)8月6日清朝沙皇俄國簽訂的不平等條約,也是清政府同沙皇俄國簽訂的第一個不平等條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俄伊犁塔爾巴哈台通商章程
  • 時間:1851年(鹹豐元年)8月6日
  • 簽訂國清朝沙皇俄國
  • 屬性:不平等條約
  • 地點:伊犁
  • 簽訂人奕山布彥泰,科瓦列夫斯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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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背景

沙皇俄國與中國毗鄰,長期獨占恰克圖邊境貿易之利。隨著俄國經濟發展和俄軍在中亞地區的節節推進,從18世紀末開始,沙俄不斷謀求擴大對華陸路通商範圍,探索進入中國沿海各口開展貿易之道,並無視清政府禁令,鼓勵俄人潛入中國西北地區刺探商情,進行非法貿易。第一次鴉片戰爭後,英法等國在中國獲得了“五口通商”、協定關稅等特權。俄國因經濟較西歐先進資本主義國家落後,在中國市場的競爭中處於不利地位,恰克圖貿易隨之出現停滯與下降趨勢。俄國官、商兩界要求“在英人不易到達而距俄國較近”的中國西北地區開闢市場的欲望日益強烈。俄軍侵擾中國西北邊境的事件也日趨頻繁。
經過長期準備,沙皇政府授權駐北京東正教傳教士團修士大司祭佟正笏(波里卡爾普)於1847年7月首次要求清政府允許俄商到新疆塔爾巴哈台(今塔城)、伊犁和喀什噶爾(今喀什)“三處通商”。清政府以俄方所請“與向例不符”,加以拒絕。1850年1月,奉命護送第13屆傳教士團來華的科瓦列夫斯基少校在北京重提舊議。清政府因俄方一再催逼,怕“逕行拒絕,致激事端”,為禍更烈,決定滿足俄方部分要求,開放伊犁和塔爾巴哈台,“暫行貿易”。鑒於伊、塔兩地歷史、地理條件與地處邊境線的買賣城不同,清政府認為不能仿照《恰克圖條約》辦理通商,需另行“妥議章程,以期日久無弊”。同年5月,清政府照會俄方,請俄方第二年春天派員前來伊犁妥議通商章程。1851年(鹹豐元年)7月,俄國全權代表科瓦列夫斯基與中國新任伊犁將軍奕山、參贊大臣布彥泰在伊犁開議。俄方仍要求在上述三處通商,並按照恰克圖貿易舊章議定具體辦法。奕山一味妥協退讓,除喀什噶爾通商一事未允外,“接受了俄方的所有提議”。8月6日,雙方在《伊犁塔爾巴哈台通商章程》上籤字。

主要內容

《中俄伊犁塔爾巴哈台通商章程》共17條。主要內容有:1.伊、塔兩處與俄通商後,俄國可“專派管貿易之匡蘇勒(即領事)官照管。”2.中俄雙方在伊、塔兩地通商,“彼此兩不抽稅”。3.俄國商人在伊、塔兩地犯罪,由俄國領事究辦,不受中國法律制裁。4.俄商可在伊、塔建造“貿易亭”(即商站,亦稱貿易圈),用以住人、存貨;駐站俄人,“自有俄羅斯管貿易官管束”,不受中國政府管轄。

條約原文

一八五一年八月六日,鹹豐元年七月初十日,俄歷一八五一年七月二十五日,伊犁。
大清國總統伊犁等處將軍、參贊大臣;
俄羅斯國使臣;
各遵旨在伊犁地方,公同會議伊犁、塔爾巴哈台兩處通商各章程,開列於後:
一、兩國議定,通商之後,各諭屬下人等,安靜交易,以敦和好。
二、兩國商人互相交易,雖系自定價值,不能不為之設官照管,中國由伊犁營務處派員,俄羅斯國專派管貿易之匡蘇勒官照管。遇有兩邊商人之事,各自秉公辦理。
三、通商原為兩國和好,彼此兩不抽稅。
四、俄羅斯國商人前來貿易,由該頭人帶領到中國伊犁博羅霍吉爾卡倫、塔爾巴哈台烏占卡倫,必須有俄羅斯國執照呈坐卡官照驗,由坐卡官將人數及貨物數目聲明轉報,派撥官兵沿卡照料護送。彼此不得互相刁難。
五、俄商往來,均由預定卡倫,按站行走,以便沿卡官兵照護。
六、俄羅斯商人在中國伊犁博羅霍吉爾卡倫外、塔爾巴哈台烏占卡倫外行走,倘有夷匪搶奪等事,中國概不經管。自入卡倫及在貿易亭居住,所有帶來貨物系在該商人房內收存,各自小心經管;其駝馬、牲畜在灘牧放,尤宜各自留心看守。倘有丟失,立即報知中國官員。兩邊官員公同查看來去蹤跡,如有在中國所屬民人莊院,或將行竊之人立即拿獲,盡數搜出實在原竊贓物給還外,並將行竊之人嚴行懲辦。
七、兩邊商人遇有爭鬥小事,即著兩邊管貿易官員究辦。倘遇人命重案,即照恰克圖現辦之例辦理。
八、俄羅斯商人每年前來貿易,定於清明後入卡,冬至即停止。倘於定限之內其貨物尚未賣完,聽該商人在此居住,售賣完竣時,由俄羅斯管貿易官飭令旋迴。其往來貨物、駝馱,如不敷二十疋頭,不準其往來行走。至匡蘇勒官員或商人遇有事故,專派人出卡,每月只準兩次,以免沿卡官兵照護之累。
九、俄羅斯商人前來貿易亭居住,自有俄羅斯管貿易官管束;兩國商人交易之事自行往來貿易。如俄羅斯商人前往街市,必由俄羅斯管貿易官給與執照,方準前往,不得任意出外。如無執照者,即送俄羅斯管貿易官究辦。
十、兩邊為匪逃逸人犯,彼此均不準容留,務須嚴行查拿,互相送交,各自究辦。
十一、俄羅斯商人前來,必有騎駝、牲畜,即在指定伊犁河沿一帶自行看牧。其塔爾巴哈台,亦在指定有草地方牧放,不得踐踏田苗、墳墓。倘有違犯者,即交俄羅斯管貿易官究辦。
十二、兩國商人交易,不準互相賒欠。倘有不遵定議致有拖欠者,雖經告官,不為準理。
十三、俄羅斯商人前來貿易,存貨、住人必需房屋,即在伊犁塔爾巴哈台貿易亭,就近由中國指定一區,令俄羅斯商人自行蓋造,以便住人、存貨。
十四、俄羅斯商人依俄羅斯館之教,在自住房內禮拜天主,聽其自便。至俄羅斯商人有在伊犁塔爾巴哈台病故者,即在伊犁塔爾巴哈台城外指給曠地一區,令其埋葬。
十五、俄羅斯商人帶來羊只,每十隻內官買二隻,每羊一隻給布一疋;其餘一切貨物,均在貿易亭聽兩國商人自行定價,概不由官經管。
十六、兩國彼此遇有往來尋常事件行文時,中國用伊犁將軍所屬營務處圖記,俄羅斯國用管兩邊大臣所屬營務處圖記。
十七、此次議定一切章程互相給與憑文。中國繕寫清字四張,鈐用伊犁將軍印信,俄羅斯國繕寫俄羅斯字四張,用使臣圖記。中國伊犁將軍衙門,俄羅斯使臣各收存一分,永遠遵行外,其餘各二份,咨送理藩院、薩那特衙門,互相鈐用印信,彼此咨換,各收存一份。
以上中國伊犁將軍、參贊大臣,俄羅斯使臣議定章程,各鈐印畫押收存。
附註
本章程見《鹹豐條約》,卷1,頁19―21。俄文本及法文譯本見《俄外部:俄華條約集》,頁96―102;滿文本見同書,頁103―109。
本章程有滿、俄文本,原無漢文本。《鹹豐條約》所載漢文本系譯本。本章程交換批准的日期未查明。

條約影響

《中俄伊犁塔爾巴哈台通商章程》是沙俄利用第一次鴉片戰爭後中國國勢日衰的有利形勢,與清政府簽訂的第一個不平等條約。通過該約,沙俄獲得了在伊、塔兩地設領、貿易免稅、領事裁判權和設定名曰貿易亭實為租界等特權,從陸上打開了中國西北的大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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