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貸款認定暫行辦法

不良貸款認定暫行辦法

為規範不良貸款的認定標準和程式,加強對信貸資產質量的監控,防範和化解信貸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等法律法規,制定《不良貸款認定暫行辦法》。該《辦法》於2000年9月25日由中國人民銀行以銀髮〔2000〕303號印發。《辦法》分總則、不良貸款的劃分標準、不良貸款的認定、不良貸款的統計與分析、商業銀行的檢查、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管、罰則、附則8章36條,自發布之日起實行。2012年1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2〕第1號決定,廢止《不良貸款認定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不良貸款認定暫行辦法
  • 頒布部門:中國人民銀行
  • 頒布文號:銀髮〔2000〕303號
  • 頒布時間:2000年9月25日
  • 實施時間:2000年9月25日
  • 總計:八章三十六條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廢止,

檔案發布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不良貸款認定暫行辦法》的通知
銀髮〔2000〕303號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總行直接監管的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融資租賃公司:
為了完善不良貸款的認定標準,規範認定程式,加強對不良貸款的監控,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不良貸款認定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請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行將本辦法轉發轄內的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及其聯社、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及融資租賃公司。
特此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
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不良貸款的認定標準和程式,加強對信貸資產質量的監控,防範和化解信貸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辦理的境內各項授信業務,包括本外幣貸款,境外籌資轉貸款,信用證、銀行承兌匯票、擔保等表外授信業務,以及由商業銀行承擔風險的其他信貸業務。政策性銀行和其他經營信貸業務的金融機構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不良貸款指《貸款通則》中規定的逾期貸款、呆滯貸款和呆賬貸款(簡稱“一逾兩呆”)。
第二章 不良貸款的劃分標準
第四條 《貸款通則》中“一逾兩呆”的劃分標準是認定不良貸款的基本標準,商業銀行必須嚴格遵守。
第五條 逾期(含展期後逾期)90天以內的不良貸款,列為催收貸款,在逾期貸款項下單獨統計和上報。
第六條 信用證、銀行承兌匯票及擔保等表外業務項下的墊付款項,從墊付日起納入不良貸款核算,並按“一逾兩呆”的認定標準進行分類。
第七條 貸款雖未逾期,或逾期未滿規定年限,但有下列情況之一,應列入呆滯貸款:
(一)借款人被依法撤消、關閉、解散,並終止法人資格;
(二)借款人雖未依法終止法人資格,但生產經營活動已停止,借款人已名存實亡;
(三)借款人的經營活動雖未停止,但產品無市場,企業資不抵債,虧損嚴重並瀕臨倒閉。
第八條 按第七條規定列入呆滯貸款後,經確認已無法收回的貸款,列入呆賬貸款。
第九條 貸款到期(含展期後到期)後未歸還,又重新貸款用於歸還部分或全部原貸款的,應依據借款人的實際還款能力認定不良貸款。對同時滿足下列四項條件的,應列為正常貸款:
(一)借款人生產經營活動正常,能按時支付利息;
(二)重新辦理了貸款手續;
(三)貸款擔保有效;
(四)屬於周轉性貸款。
第三章 不良貸款的認定
第十條 不良貸款必須按照規範的程式嚴格認定,以保證不良貸款數據的真實可靠。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對不良貸款的認定應遵循“本級負責、分類認定、超限核准、歸口管理、檢查評價”的原則。
(一)本級負責指本級直接經營的貸款,由本級認定並對本級認定的結果負最終責任;
(二)分類認定指對逾期貸款、呆滯貸款和呆賬貸款,按不同程式分別認定;
(三)超限核准指對超過本級認定許可權的要報上級行核准,核准行行長對認定結果負最終責任;
(四)歸口管理指認定工作的組織實施,由信貸風險管理部門統一負責;
(五)檢查評價指稽審部門應對不良貸款認定標準和程式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評價。
第十二條 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應列入正常貸款的,應由信貸經營部門提出書面意見,信貸風險管理部門審核,報其主管行長核准後,由會計部門辦理轉賬手續。
第十三條 對逾期貸款,應在貸款到期的次日,由電腦系統自動或由會計部門轉入逾期貸款科目;對呆滯貸款,應在逾期貸款滿規定年限的次日,由電腦系統自動或由會計部門轉入呆滯貸款科目。
第十四條 對貸款未逾期或逾期貸款未到規定年限需轉入呆滯貸款的,應由信貸經營部門提出書面意見,信貸風險管理部門審核,並會同財會部門共同認定,報其主管行長核准後,由會計部門轉入呆滯貸款科目。
第十五條 對呆賬貸款,應由信貸經營部門提出書面意見,信貸風險管理部門審核,並會同財會部門共同認定,報行長辦公會或風險管理委員會集體審議決定後,由會計部門轉入呆賬貸款科目。
第四章 不良貸款的統計與分析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及時、準確、全面的原則統計和上報不良貸款。
第十七條 不良貸款統計數字的來源,應以會計部門轉入“一逾兩呆”會計科目核算的數字為依據。會計報表與統計報表的數據必須一致。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各分支機構不得高估或低估不良貸款,嚴禁各級行行長或其他任何人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虛報或瞞報不良貸款。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不良貸款的分析報告制度,按季對不良貸款進行分析,每季末20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監管部門報送不良貸款分析報告。
第二十條 不良貸款的分析報告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不良貸款認定標準和程式的執行情況;
(二)對不良貸款真實程度的評估;
(三)不良貸款變化情況及原因分析;
(四)不良貸款變化趨勢預測;
(五)信貸資產風險狀況判斷;
(六)降低不良貸款措施及建議。
第五章 商業銀行的檢查
第二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制定不良貸款監測與檢查的內控制度,加強對分支機構不良貸款認定情況的檢查。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分支機構不良貸款認定情況由其上級行負責監督檢查。檢查可以採取抽查或全面檢查的方式,通過審計和評估對其不良貸款真實程度予以判斷。
第二十三條 對不良貸款認定情況的檢查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不良貸款認定是否按規定的標準和程式進行;是否存在虛報、瞞報不良貸款數字的行為,是否存在越權或濫用職權干預不良貸款認定工作的行為;
(二)不良貸款是否真實,統計報表與會計報表數字及檢查結果是否一致。
第二十四條 按照統計報表與實際檢查結果的差異,可將不良貸款真實程度劃分為以下三個檔次:
(一)統計報表數字與檢查數字相差2個百分點(含)以下,為基本真實;
(二)統計報表數字與檢查數字相差2—5個百分點(含)以下,為不夠真實;
(三)統計報表數字與檢查數字相差5個百分點以上,為嚴重失真。
第二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不良貸款的檢查結果,對貸款質量不真實的分支機構的負責人及相關的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嚴重失真的應予以撤職。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各級行行長、主管信貸經營、信貸風險管理和審計的副行長離任前,上級行負責離任審計的部門應對其任職期間轄區內的資產質量狀況進行離任審計,以明確其責任。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各級行行長、主管信貸經營、信貸風險管理和審計的副行長經審計離任後,在以後年度發現其任職期間存在不良貸款不真實情況的,商業銀行上級行應及時追溯其應承擔的責任,並追溯負責離任審計的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第六章 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管
第二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按監管職責對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的認定工作和貸款質量的真實性進行監管,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負責對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總行的監管,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對轄區內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分支機構和城市商業銀行的監管。
第二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應不定期地對商業銀行制定的不良貸款認定政策進行評估,並對商業銀行執行本辦法的情況、貸款質量的真實程度進行檢查。
第三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總量及各地區的增減變化情況進行專項檢查,檢查結果將作為對商業銀行監管評價的重要內容。
第三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應將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商業銀行反饋,商業銀行要制訂具體措施進行整改,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整改情況。
第七章 罰 則
第三十二條 對違反不良貸款認定標準和程式,造成貸款質量失實的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中國人民銀行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下列處罰:
(一)通報;
(二)限期整改;
(三)暫停或取消部分授信業務;
(四)停止審批新的業務品種;
(五)停業整頓。
第三十三條 對不執行不良貸款的認定標準和程式,或人為調整不良貸款造成信貸資產質量失真的責任人,中國人民銀行將依據有關的法律、法規,追究主要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要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制訂不良貸款認定辦法實施細則,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廢止

〔2012〕第1號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銀團貸款暫行辦法》(銀髮〔1997〕415號文印發)等2件規章(附屬檔案1)和《金融信託投資公司委託貸款業務規定》(銀髮〔1993〕49號)等22件規範性檔案(附屬檔案2)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廢止。
中國人民銀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廢止的規範性檔案
(共22件)
……………
十四、關於印發《不良貸款認定暫行辦法》的通知(銀髮〔2000〕3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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