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獲承兌

不獲承兌
持票人向受票人提示票據時遭到拒絕,或承兌提示被免除時,票據未得到正常的承兌,或者因受票人破產等其他原因而得不到承兌。匯票不獲承兌時,應作成拒絕承兌證書以證明之,持票人應在法定期限內(《日內瓦匯票和本票統一法公約》規定為拒絕證書作成後4個營業日內)將不獲承兌的事由通知背書人及發票人。不獲承兌的匯票的持票人,可以在到期前,向背書人、發票人等債務人行使追索權。參見〔退票〕、〔退票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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