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結算追索權

國際結算追索權是票據遭到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時,持票人對其前手及至出票人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利息及費用的票據權利。設定追索權可以起到保障持票人在票據遭到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時能及時得到票款償還的作用。從票據承兌行為和票據付款行為的先後時間來看,追索權可分為前期追索權和到期追索權。前者是指票據不獲承兌,或無從提示承兌,或付款人(承兌人) 被宣告破產時而行使的追索權;後者是票據到期不獲付款時而行使的追索權。從追索權的行使人來看,又可以分為最初追索權與再追索權。前者是持票人行使的追索權; 後者是已清償的票據債務人,向他的前手再行追索的追索權。

追索權的成立要具備一定條件。《日內瓦統一匯票本票注》規定: ①在法定期限內對付款人作承兌或付款的提示。②在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時,必須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拒絕證書(由公證人作成)。《英國票據法》還規定,必須在法定期限內將退票事實通知前手,後者再通知其前手,直至出票人。凡在票據上籤名的債務人,如出票人、承兌人、背書人或票據保證人,對持票人均負連帶責任,持票人可對其中任何一人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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