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孝有三

不孝有三

不孝有三出自《孟子·離婁上》,是孟子在評價舜結婚的事情時說的話。即不能事親(孝養父母、愛護家人),是一不孝;不能事君(恪守本分、忠義行事),是二不孝;不能立身行道,成為有道德的賢人君子,是三不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不孝有三
  • 外文名:bu xiao you san
  • 出自:《孟子·離婁上
  • 原話:不孝有三,無後為大
  • 人物孟子
出處,釋義,相關謬傳,辨析,

出處

“不孝有三,無後為大”出自《孟子·離婁上》。是孟子在評價舜結婚的事情時說的。傳說中,舜帝的父母不賢,導致舜帝一直沒能娶妻,舜帝最後只好不告知父母,自行娶妻。
孟子評價:不孝有三,無後為大。舜不告而娶,為無後也。君子以為猶告也。
對於該段文字的解釋,目前有兩種觀點:第一,漢代趙岐在《十三經註疏》中將“後”解釋為後代的意思。第二,後代學者對該文有不同看法和譯法,傾向於將“後”理解為“盡後代的責任”。尚無具體的學術性定論。

釋義

東漢末年趙岐在所注的《孟子章句》中對此句解釋為:“於禮有不孝者三,謂阿意曲從,陷親不義,一不孝也;家貧親老,不為祿仕,二不孝也;不娶無子,絕先祖祀,三不孝也。舜懼無後,故不告而娶。君子知舜告焉不得而娶,娶而告父母,禮也;舜不以告,權也:故曰猶告,與告同也。”很明顯,趙岐明確了“三不孝”的具體所指,並將“無後” 解釋為“沒有後代”。
北宋孫奭在其所作疏《孟子註疏》曰:“正義曰:此章指言量其輕重,無後不可,是以大舜受堯二女,夫三不 孝,蔽者所暗,至於大聖,卓然匪疑,所以垂法也。‘孟子曰:不孝有三,無後為大’者,言不孝於禮有三,惟先祖無以承,後世無以繼,為不孝之大者,而阿意曲從,陷 親於不義,家貧親老,不為祿仕,特不孝之小而已。‘舜 以不告而娶,為無後也,君子以為猶告也’,故孟子乃言 此,以謂舜受堯之二女,所以不告父母而娶,是為其無後 也,告之則不得娶故也。君子於舜不告而娶,是亦言舜 猶告而娶之也。以其反禮而合義,故君子以為不告猶告 也。”孫奭也對“三不孝”的內涵作了闡釋,並指出舜是因為要娶親生子承繼先祖,是以雖然沒有提前告知父母其娶親之事而失禮,但其這一行為是符合道義的,是可以被理解的。
南宋朱熹在其所注的《孟子集注》中對“不孝有三,無後為大”一句也給出了自己的理解。“為無之為,去聲。舜告焉,則不得娶,而終於無後矣。告者禮也。不告者權也。猶告,言與告同也。蓋權而得中,則不離於正 矣。范氏曰:‘天下之道,有正有權。正者萬世之常,權 者一時之用。常道人皆可守,權非體道者不能用也。蓋權出於不得已者也,若父非瞽瞍,子非大舜,而欲不告而娶,則天下之罪人也。’”朱熹在此明確提出“為無之為,去聲”。朱熹也是認為舜將娶親之事稟告父母則不被允許,不娶就會無後代,因此他不告而娶,也是可以被原諒的。
清人焦循在其《孟子正義》中也闡述了自己的理解 : “孟子之書,全是發明周易變通之義。道不行而徒沈浮哺 啜,不可變通者也。為後不告而娶,可變通者也。趙氏以 權明之是也。告則不得娶,至於無後,故不告與告同。謂告,禮也,道也。不告與告同,則亦禮也,道也。告而得 娶而不告,與告而不得娶必告,皆非禮非道,於此量度之,則權之即禮,即道,明矣。”焦循同樣認為: “告則不得娶,至於無後,故不告與告同。”
今人楊伯峻的《孟子譯註》對此句的解釋為:“不孝順父母的事情有三種,其中以沒有子孫為最大。舜不先稟告父母就娶妻,為的是怕沒有子孫,(因為先稟告,妻就會娶不成),因此君子認為他雖然沒有稟告,實際上同稟告了一樣。”
由上論述可知,學界對孟子這句話的探討都集中在 “君子以為猶告也”一句,而對“無後”的解釋則大多沿襲趙岐所注,大同小異。

相關謬傳

“不孝有三”出自《孟子·離婁上》:原文是“不孝有三,無後為大。舜不告而娶,為無後也。君子以為猶告也。”
舜娶堯之二女,並不是男女雙方情感的需要,也不是媒人的牽線搭橋,而是一個政治問題。據《尚書》、《史記》 等記載,堯年老時,想尋求一位繼任者,眾人推薦了舜,當時,舜是一個鰥夫,而堯卻決定用六戚觀人法考察他,於是把二女嫁 給了舜。假設以沒有子嗣是大不孝的觀念為價值標準,眾人不會推薦舜,堯也不可能去考察他。所以,在此處孟子以舜不告而娶來論證孝不孝的問題絕對與傳子孫以繼香火無關。實際上,堯嫁二女的目的是考察舜是否具有成為繼體之君的資格,無論這個資格涵蓋哪些內容,肯定與婚姻子嗣無瓜葛,因為舜那時就是鰥夫。
因此,後世多採用的趙岐對“不孝有三,無後為大” 的注釋,與孟子“不孝者五”的內容相去甚遠。孟子自己歸納有“不孝者五”:“世俗所謂不孝者五:惰其四支,不顧父母之養,一不孝也;博弈好飲酒,不顧父母之養,二不孝也;好貨財,私妻子,不顧父母之養,三不孝也; 從耳目之欲,以為父母戮,四不孝也;好勇鬥狠,以危父母,五不孝也”。“不孝者五”中的前三者是說 兒女自私,有條件或有能力贍養父母而不對父母進行贍 養;後兩條是說兒女嫌父母丟臉面(一說讓父母蒙羞), 或兒女給父母帶來災禍。這五條中只要有一條符合,那么 兒女就是不孝;除此之外都算不得不孝,當然未必都算得 上大孝。由以上孟子自己總結的“不孝者五”與“不孝有三”對比來看:作為“三不孝”之最大不孝“無後”並沒 有出現在“不孝者五”之中,而孟子又是“智與言”之中 的佼佼者,這顯然不合邏輯;此外,“從結構來看,二者也不一致。‘三不孝’之中既有下對上,又有上對下的,而‘不孝者五’之中全為下對上的結構,即子女行為對 父母的影響,這又符合孔、孟所尊崇的下對上的孝道結 構。”可見,孟子自己的“不孝者五”,不但內容具體無歧義,且符合孔、孟所尊崇的孝道結構,又為何創造“不孝有三”?這在邏輯上顯然是不通的。
由此看來四百年後的趙岐之“三不孝”的解說,既沒 有“不孝者五”合乎情理,在與孟子的諸多論述做比較之 下,它不僅與孟子本人關於孝的觀念相牾,也和孟子之前 的儒家學者關於孝的思想大相逕庭,顯得荒謬至極。
所以,孟子的原意應該是:“不孝的表現很多,但以不盡後輩的本分為最。舜娶妻的時候沒有稟告父母,是沒有盡到後輩的本分。但君子認為,舜雖然沒有稟告,但與稟告了是沒有什麼區別的(因為舜娶妻是在堯考察了舜的德行後決定把女兒嫁給他的,而此時,舜的父母對舜還有偏見,稟告他們並沒有什麼好處)。”
經中明明寫的是:“舜不告而娶,為無後也。”有人卻偏把“不孝有三,無後為大”解釋為:“於禮有不孝者三,事謂阿意曲從,陷親不義,一不孝也;家貧親老,不為祿仕,二不孝也;不娶無子,絕先祖祀,三不孝也。三者之中無後為大。”(見:《十三經註疏》)。這種脫離仁德——孝的本質,以形式論斷孝道的錯誤詮釋,導致許多人誤認為不結婚、沒有子嗣是最大的不孝。若是按照這種邏輯,一個人無論是地痞流氓,還是騙子無賴,只要給他爹媽生個娃,就算是大孝了嗎?這顯然與孔夫子“去除人慾,順乎天理”、“三綱五常”的精神思想是相違背的,也是說不通的。因此說,後人以訛傳訛,將“無後為大”理解為沒有子嗣是最大的不孝,是對聖人理論思想的歪曲和誤讀。
如果人們非要依文解義,從形式上解釋“不孝有三,無後為大”的意思,可以這樣理解:不能事親(孝養父母、愛護家人),是一不孝;不能事君(恪守本分、忠義行事),是二不孝;不能立身行道,成為有道德的賢人君子,是三不孝。“無後為大”,是指沒有後德,不能被後人所尊重、學習和效法。

辨析

首先,對“不孝有三,無後為大,舜不告而娶,為無後也。君子以為猶告也。”這句話的理解,我們需要注意 舜娶的是誰?“舜有二妃,一曰娥皇,二曰女英,並堯之 女。”因眾人推舉舜繼任帝位,為了對舜的德行進行考察,堯才把兩個女兒嫁給他。舜知道自己“告則不得娶”“帝亦知告焉則不得妻也”,可見,舜娶妻是在堯考察了舜的德行後決定把女兒嫁給他的,而此時,舜的父母對舜還有偏見,稟告他們並沒有什麼好處,因此舜娶二妃都沒有告訴其父母。
其次,近現代有學者認為:“‘不孝有三’中的 ‘三’不是實際數量上的三,而是虛指,用以加深程度。”“三”可解釋為“多”的意思,用來加深 “舜不告而娶”的嚴重程度。“為無後也”應該是指舜娶 妻這件事沒有告訴父母,是沒有盡到做兒子應該盡到的責任。“為”應該解釋為“是”“後”應該引申為“沒有盡到做後輩的責任”。
最後,“君子以為猶告也”中“猶”:作名詞使 用(形聲。繁體字從犬,從酋,酋亦聲。“酋”本義為 “加時加料釀製的醇酒”,引申為“長時間精心釀製”。“犬”與“酋”聯合起來表示“長時間精心選育得到的目標犬”。)本義是經過遠景規劃和長期選育得到的良犬,轉義是與選育構想和目標大體符合的犬崽,轉義的引申是“如同、相似”;作副詞使用為“還、仍然”之義,多用於書面語;作動詞使用時也是“如同”之義。然 “猶”字在“君子以為猶告也”這句話之中顯然既非名詞又不是動詞,而是副詞“還、仍然”之義。此外,堯是君,舜是臣,在父和君兩者相衝突時,舜選擇了君,符合 “權”“道”和“變通之義”。在孟子看來這雖然可以被原諒,但是仍然需要告知父母。所以“君子以為猶告也” 這句話可以解釋為:君子認為舜娶妻這件事還是應該告知父母。
因此,“不孝有三,無後為大,舜不告而娶,為無後也。君子以為猶告也。”這句話整體的結構應該是: “‘不孝有三,無後為大’”是結論,‘舜不告而娶,為無後也。’是孟子以舜所舉的一個例子,‘君子以為猶告也’是出於對舜形象的維護所做出的對‘舜不告而娶’的 進一步解釋。”因此,這句話可以解釋 為:不孝的事情有很多種,沒有盡到做後輩的責任是其中 最大的一種,舜娶二妃都沒有告訴其父母,是沒有盡到做兒子應該盡到的責任。(因為舜娶妻是在堯考察了舜的德 行後決定把女兒嫁給他的,而此時,舜的父母對舜還有偏 見,稟告他們並沒有什麼好處。)但君子認為舜娶妻這件事雖盡了忠,還是應該告知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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