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聯繫論

不同聯繫論又稱“不同接觸論”、“差別交往論”。犯罪學理論之一。美國犯罪學家埃德溫·薩瑟蘭在20世紀30年代提出的一種犯罪原因學說。這一學說是在著名的法國學者加布里埃爾·塔爾德的“犯罪不是個性遺傳或疾病遺傳所致,而是從別人那兒學到的一種職業”——即“模仿規律理論”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這種學說注重於1社會關係交往的頻繁性、強度和作用問題,強調必須掌握使個性受到影響的那些行為模式的機制。

主要觀點:(1)犯罪行為是學會的;(2)犯罪行為是在與他人交往的互相影響過程中學會的,影響的主要對象是在與其本人最要好的卻已範圍內產生的;(3)犯罪行為主要是在集團中學會的;(4)學會的犯罪行為包括實施犯罪目的、動機、作案技術等;(5)—個人變成犯罪者是因為在他那裡有利於破壞法律的估價優勢絕對超過不利於破壞法律的估價;(6)動機和意圖的特殊傾向,是在把法律規範作為有利的或不利的東西進行評價的基礎上形成的這一理論後由唐納德·克里及其同事、學生加以完善,在西方國家犯罪學中享有盛譽,影響很大,但也受到一些西方犯罪學家的抨擊和否定。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