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達審計通知書

下達審計通知書是審計程式中的第十一個步驟。根據審計實施方案,向被審單位發出通知書。

其主要內容包括:通知書文號、被審單位名稱,派出主審人員姓名、預計審計起訖時間,要求積極配合和按時提供有關經濟資料名稱並附要求匯報的提綱。如系特別審計需要進行突擊審計時,可於進駐後同時下達,如系委託審計,在通知書中應註明委託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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