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交易所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暫行辦法

上海證券交易所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暫行辦法,為規範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工作,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及其他相關業務規則,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證券交易所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上海證券交易所
  • 類型:管理暫行辦法
  • 地點:上海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

第一章

第一條為規範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工作,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及其他相關業務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會員向投資者提供本所市場的產品或相關服務(以下簡稱“產品或服務”),適用本辦法、本所其他業務規則及相關行業自律組織有關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規定。
前款所述產品或服務包括但不限於融資融券交易、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債券回購交易、債券質押式報價回購交易、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權證等,具體由本所認定。
本所可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具體產品或服務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指引。
第三條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實施不能取代投資者本人的投資判斷,也不會降低產品或服務的固有風險,相應的投資風險、履約責任以及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第二章

第四條會員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包括以下內容:
(一)了解投資者的相關情況並評估其風險承受能力;
(二)了解擬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的相關信息;
(三)向投資者提供與其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產品或服務,並進行持續跟蹤和管理;
(四)提供產品或服務前,向投資者介紹產品或服務的內容、性質、特點、業務規則等,進行有針對性的投資者教育;
(五)揭示產品或服務的風險,與投資者簽署《風險揭示書》。
第五條本所可對參與本所市場交易或者其他業務的投資者設定準入條件。投資者準入條件包括但不限於財務狀況、證券投資知識水平、投資經驗、誠信記錄等方面的要求。
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對投資者準入條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本所市場的投資者按照財務狀況、證券投資知識水平、投資經驗、風險承受能力等情況,分為專業投資者和普通投資者。
專業投資者包括:
(一)商業銀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保險機構、信託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財務公司、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等專業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二)社保基金、養老基金、投資者保護基金、企業年金、信託計畫、資產管理計畫、銀行及保險理財產品、證券投資基金以及其他由第一項所列專業機構擔任管理人的基金或者委託投資資產;
(三)前兩項所列機構之外,符合本所相關規定的註冊機構投資者;
(四)符合本所其他業務規則規定的條件,向會員申請並獲得會員認可的機構或個人。
專業投資者以外的其他投資者為普通投資者。
第七條除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本所業務規則另有規定外,會員向投資者提供產品或服務的,應當履行以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義務:
(一)對於普通投資者,應當全面履行本辦法規定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義務;
(二)對於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的專業投資者,應當履行揭示產品或服務的風險、與投資者簽署《風險揭示書》的義務;
(三)對於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第一、二、三項規定的專業投資者,無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義務。
第八條投資者要求會員提供產品或服務,會員認為該產品或服務超出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的,應當向投資者警示風險;投資者堅持要求會員提供的,會員應當要求其簽署《承諾書》,承諾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對於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或本所業務規則規定的產品或服務準入條件的投資者,會員應當拒絕為其提供相應產品或服務。
第九條對於存在嚴重不良誠信記錄的投資者,會員可以拒絕為其提供相關產品或服務。
第十條會員應當加強對新開戶、參與新股交易、參與本所相關新業務的投資者的證券投資知識教育和風險揭示,並通過適當方式提醒其審慎參與證券投資。

第三章

第十一條本所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建立健全本所市場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本所對會員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職責進行指導、協調、服務和監督,引導會員強化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本所通過報刊、網路、電視等各種方式開展投資者教育和風險揭示,引導投資者理性投資。
第十四條本所可通過網路向投資者提供證券投資知識的學習、測試及認證服務,為會員了解投資者證券投資知識水平提供支持。
第十五條本所可為會員及投資者參與特定交易提供模擬交易服務。
第十六條本所可為會員履行適當性管理職責提供諮詢、培訓和誠信信息查詢等服務。
第十七條本所配合中國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相關行業自律組織對會員落實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工作相關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會員應當如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隱瞞、阻礙或拒絕。
第十八條對違反本所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定的會員,本所依據《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對其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或予以紀律處分,並視情節輕重向中國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通報或提出行政處罰建議。

第四章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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