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為暫停上市債券提供轉讓服務的通知》答記者問

《關於為暫停上市債券提供轉讓服務的通知》答記者問是在2014年06月19日由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的解讀檔案。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上海證券交易所
  • 類別:答問
  • 發布日期:2014年06月19日
  • 效力級別:行業規定
  近日,為了維護和促進債券市場穩定發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發布了《關於為暫停上市債券提供轉讓服務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現就《通知》有關問題,上交所有關方面的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簡要介紹《通知》的出台背景。
答: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第6.2條規定,目前多隻債券因發行人最近二年連續虧損,被上交所決定暫停上市交易。考慮到債券暫停上市交易至少一年,如果不提供轉讓服務,可能會抑制部分投資者的合理需求,也會限制投資者自由選擇金融消費的權利。鑒於此,上交所將通過固定收益證券綜合電子平台(以下簡稱“固定收益平台”),為暫停上市債券提供轉讓服務,並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非擔保交收。由於暫停上市債券流動性差、風險大,相關轉讓將實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
問:請簡要介紹《通知》內容。
答:《通知》共十條,主要明確了債券暫停上市的相關程式;在債券暫停上市後,發行人申請轉讓服務和上交所決定是否提供轉讓服務的程式要求;發行人公告要求;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投資者參與轉讓業務的途徑和要求;上交所會員客戶管理職責要求;以及違反《通知》或其他規定的懲戒措施等。
問:發行人是否有申請資格限制?
答:只要是暫停上市債券的發行人均可以向上交所申請為該暫停上市債券提供轉讓服務。但是,上交所將從信息披露、履約、評級、暫停上市原因等多方面綜合考慮,對誠信狀況良好、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發行人,將同意為其提供相關轉讓服務。
問:“發行人最近二年連續虧損”如何計算?
目前暫停上市的債券主要系因發行人最近二年連續虧損。根據相關規定,上交所決定自《通知》發布之日起,按照債券上市日後發行人第一次披露的年報年度為計算“最近二年連續虧損”的起始點。該標準不溯及既往。具體言之,即債券上市日後發行人第一次披露的年報年度開始,發行人最近兩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歸屬於母公司的淨利潤連續為負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後連續為負值,則符合《公司債券上市規則》第6.2條第五項“公司最近二年連續虧損”的規定,本所將決定暫停該債券上市交易。
問: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有哪些要求?
答:為了有效防範債券市場風險,上交所為暫停上市債券提供的轉讓服務實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一方面,債券暫停上市前的債券持有人可以作為出讓方參與轉讓業務。另一方面,參與暫停上市債券轉讓業務的受讓方,應當符合上交所債券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相關規定的專業投資者中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具體言之,受讓方必須是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和第九條規定的專業投資者,包括兩個層次,一是擁有或租用在本所開設的交易業務單元的投資者,自動專業投資者,二是具備下列條件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申請成為專業投資者:(一)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100萬元;(二)證券賬戶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三)相關業務人員具備債券投資基礎知識,並通過相關測試;(四)最近3年內具有10筆以上的債券成交記錄;(五)與會員書面簽署《債券市場專業投資者風險揭示書》,作出相關承諾;(六)不存在嚴重不良誠信記錄。
問:中小投資者參與轉讓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答:上交所為暫停上市債券提供的轉讓服務通過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實現。根據相關規定,該平台的使用者應當具有交易商資格,主要是上交所會員及基金、保險等。
符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定的中小投資者,作為上交所會員的經紀客戶,應當委託本所會員參與暫停上市債券的轉讓業務,由證券公司通過固定收益平台進行申報。申報、成交方式等必須符合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證券轉讓的相關規定。
中小投資者應當清楚地認識到暫停上市債券風險較大,可能存在無法還本付息等隱患。雖然上交所視情況為暫停上市債券提供轉讓服務,但此時,債券的流動性非常差,投資者的議價能力將會受到諸多約束,找到既符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標準又有受讓意願的對手方可能會比較困難,因此,中小投資者千萬不能因為價格較低而盲目買入暫停上市或存在暫停上市風險的債券。投資者應當充分關注債券相關信息,根據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作出獨立、慎重、適當的投資決策,並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來源:上海證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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