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若干規定

《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若干規定》已經2014年4月25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38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若干規定
  • 通過時間:2014年4月25日
  • 適用地區:滬港股票市場
  • 施行日期:公布之日
基本信息,規定,說明,

基本信息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第101號
《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若干規定》已經2014年4月25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38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肖鋼
2014年6月13日

規定

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範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相關活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根據《證券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以下簡稱滬港通),是指上海證券交易所和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聯合交易所)建立技術連線,使內地和香港投資者可以通過當地證券公司或經紀商買賣規定範圍內的對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滬港通包括滬股通和港股通兩部分。
滬股通,是指香港投資者委託香港經紀商,經由香港聯合交易所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上海證券交易所進行申報,買賣規定範圍內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港股通,是指內地投資者委託內地證券公司,經由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香港聯合交易所進行申報,買賣規定範圍內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第三條 滬港通遵循兩地市場現行的交易結算法律法規,相關交易結算活動遵守交易結算發生地的監管規定及業務規則,上市公司遵守上市地的監管規定及業務規則,證券公司經紀商遵守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機構的監管規定及業務規則,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 中國證監會對滬港通業務進行監督管理,並通過監管合作安排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其他有關國家或地區的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公平、公正、對等的原則,維護投資者跨境投資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上海證券交易所、香港聯合交易所開展滬港通業務,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供必要的場所和設施;
(二)在對方所在地設立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對其業務活動進行管理,督促並協助其履行本規定所賦予的職責;
(三)制定滬港通相關業務規則並進行自律管理;
(四)制定證券交易服務公司開展滬港通業務的技術標準;
(五)對滬港通交易進行實時監控,並建立相應的信息交換制度和聯合監控制度,共同監控跨境的不正當交易行為,防範市場風險;
(六)管理和發布滬港通相關的市場信息;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上海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有關監管要求,制定港股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具體標準和實施指引,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六條 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相關業務規則或通過證券交易所的相關業務安排履行下列職責:
(一)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提供港股通相關服務;香港聯合交易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提供滬股通相關服務;
(二)提供必要的設施和技術服務;
(三)履行滬股通或港股通額度管理相關職責;
(四)制定滬股通或港股通業務的操作流程和風險控制措施,加強內部控制,防範風險;
(五)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制定內地證券公司開展港股通業務的技術標準,並對擬開展業務公司的技術系統進行測試評估;香港聯合交易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制定香港經紀商開展滬股通業務的技術標準,並對擬開展業務公司的技術系統進行測試評估;
(六)為證券公司或經紀商提供技術服務,並對其接入滬股通或港股通的技術系統運行情況進行監控;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中央結算公司)開展滬港通業務,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供必要的場所和設施;
(二)為滬港通業務提供登記、存管、結算服務;
(三)制定相關業務規則;
(四)依法提供名義持有人服務;
(五)對開展滬港通業務的登記結算參與機構的相關活動進行自律管理;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內地證券公司開展港股通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本規定、中國證監會其他規定及相關業務規則的要求,加強內部控制,防範和控制風險,並根據中國證監會及上海證券交易所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有關規定,制定相應的實施方案,切實維護客戶權益。
第九條 因交易異常情況嚴重影響滬港通部分或全部交易正常進行的,上海證券交易所、香港聯合交易所可以按照業務規則和契約約定,暫停部分或者全部滬港通相關業務活動並予以公告。
第十條 上海證券交易所、香港聯合交易所開展滬港通業務,限於向投資者提供規定範圍內的股票交易服務和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服務。
第十一條 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和證券公司或經紀商不得自行撮合投資者通過滬港通買賣股票的訂單成交,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在證券交易所以外的場所對通過滬港通買賣的股票提供轉讓服務,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 境外投資者的境內股票投資,應當遵循下列持股比例限制:
(一)單個境外投資者對單個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10%;
(二)所有境外投資者對單個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總和,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30%。
境外投資者依法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的,其戰略投資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境內有關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監管規則對持股比例的最高限額有更嚴格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投資者依法享有通過滬港通買入的股票的權益。
內地投資者通過港股通買入的股票應當記錄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在香港中央結算公司開立的證券賬戶。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當以自己的名義,通過香港中央結算公司行使對該股票發行人的權利。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行使對該股票發行人的權利,應當通過內地證券公司事先徵求內地投資者的意見,並按照其意見辦理。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出具的股票持有記錄,是港股通投資者享有該股票權益的合法證明。內地投資者不能要求提取紙面股票,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香港投資者通過滬股通買入的股票應當登記在香港中央結算公司名下。香港投資者通過滬股通買賣股票達到信息披露要求的,應當依法履行報告和信息披露義務。
第十四條 對於通過港股通達成的交易,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承擔股票和資金的清算交收責任。對於通過滬股通達成的交易,由香港中央結算公司承擔股票和資金的清算交收責任。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及香港中央結算公司,應當按照兩地市場結算風險相對隔離、互不傳遞的原則,互不參加對方市場互保性質的風險基金安排;其他相關風險管理安排應當遵守交易結算發生地的交易結算風險管理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投資者通過滬港通買賣股票,應當以人民幣與證券公司或經紀商進行交收。
第十六條 對違反法律法規、本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其他有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依法採取監督管理措施;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證券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中國證監會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和其他有關國家或地區的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通過跨境監管合作機制,依法查處滬港通業務相關跨境違法違規活動。
第十七條 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依照本規定的有關要求,制定滬港通的業務規則,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後實施。
第十八條 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及結算機構應當妥善保存履行本規定所規定的職責形成的各類檔案、資料,保存期限不少於20年。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說明

《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若干規定(徵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為規範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工作,根據《證券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起草了《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若干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滬港通若干規定》),現就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以下簡稱滬港通)是指,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和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交所)建立技術連線,使內地和香港投資者可以通過當地證券公司或經紀商買賣規定範圍內的對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滬港通是我國資本市場對外開放的重要內容,有利於加強兩地資本市場聯繫,推動資本市場雙向開放,在增強我國資本市場的綜合實力、鞏固上海和香港兩個金融中心的地位、推動人民幣國際化等方面具有積極意義。
二、起草原則
(一)穩妥有序,逐步推進
滬港通試點堅持穩妥有序、逐步推進的原則,對相關主體應當履行的職責與義務提出了總體要求,強調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並要求有關主體制定相應的業務規則、進行實時監控、建立相應的信息交換制度和聯合監控制度、控制市場風險,以促進滬港通平穩運行。
(二) 屬地為主,兼顧差異
滬港通是在現有制度框架下,推進我國資本市場雙向開放的積極嘗試。滬港通遵循兩地市場現行的交易結算法律法規和運行模式。同時根據兩地規則的客觀差異,對結算風險基金安排、投資者權利的行使等作適當安排。
(三)突出重點,適當授權
考慮到滬港通涉及一系列交易及結算機制、投資者保護等的協調問題,覆蓋面較廣且部分問題相對複雜,某些情況下需要作特殊安排。故《滬港通若干規定》著重對滬港通相關的重大事項作出一般性規定,同時保留一定的制度彈性,授權交易所和結算機構制定相應的業務規則,對有關事項作進一步明確。
三、主要內容
《滬港通若干規定》重點對確需在證監會層面明確的有關重大事項予以規定,明確了市場主體的職責與義務、禁止性規定及相關制度安排,總計19條。具體如下:
(一)對滬港通相關業務活動作出一般性規定
一是明確了滬港通、滬股通、港股通的定義。二是明確了法律法規的適用原則。滬港通遵循兩地市場現行的交易結算法律法規,相關交易結算活動遵守交易結算發生地的監管規定及業務規則,上市公司遵守上市地的監管規定及業務規則,證券公司或經紀商遵守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機構的監管規定及業務規則,《滬港通若干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三是明確了中國證監會的監管權並對投資者保護提出總體要求。中國證監會對滬港通業務進行監督管理,並通過監管合作安排與香港證監會和其他有關國家或地區的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將按照公平、公正、對等的原則,維護投資者跨境投資的合法權益。
(二)規定了交易所的職責
交易所的職責包括:設立並管理證券交易服務公司、督促並協助其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履行規定的職責、制定業務規則並進行自律管理、管理和發布相關市場信息、進行市場監控等。此外,上交所還將制定港股通投資者的適當性管理標準及實施指引。
(三)規定了證券交易服務公司的職責
證券交易服務公司的職責包括:按照交易所的業務規則或通過交易所的相關業務安排提供滬港通相關服務,負責額度管理,制定業務規則、操作流程和風險控制措施,制定證券公司或經紀商開展滬港通的技術標準並對其技術系統進行測評,對接入的證券公司或經紀商的技術系統運行情況進行監控。
(四)規定了結算機構的職責
結算機構的職責包括:提供必要的場所和設施,為滬港通業務提供登記、存管、結算服務,制定相關業務規則,依法提供名義持有人服務,對開展滬港通業務的結算參與人的相關活動進行自律管理等。
(五)對境內證券公司參與滬港通提出原則性要求
《滬港通若干規定》對境內證券公司開展港股通業務提出了原則性的要求,即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本規定和相關業務規則的要求,加強內部控制,防範和控制風險,根據上交所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有關規定,制定相應的實施方案,切實維護客戶權益。
(六)明確了滬港通下交易環節的相關安排和要求
一是授權交易所對於交易異常情況,可暫停全部或者部分滬港通業務。二是明確滬港通的業務範圍。上交所、聯交所開展滬港通業務,限於向投資者提供規定範圍內的股票交易服務和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服務。明確禁止暗盤交易。規定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和證券公司或經紀商不得自行撮合投資者通過滬港通買賣股票的訂單成交,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在證券交易所以外的場所對通過滬港通買賣的股票提供轉讓服務。明確外資持股應當遵守的監管要求。比照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的相關監管規定,要求境外投資者的境內股票投資,應當遵循關於持股比例限制的相關規定。
(七)明確了滬港通下結算環節的相關安排和要求
一是明確了股票權益的歸屬。投資者依法享有通過滬港通買入的股票的權益。二是規定了中國結算作為名義持有人的權利義務及投資者與中國結算的法律關係。中國結算應當以自己的名義,通過香港結算行使對該股票發行人的權利。中國結算代表投資者行使股東權利前,應當通過內地證券公司事先徵求投資者的意見,並按照其意見辦理。中國結算出具的股票持有記錄,是港股通投資者享有該股票權益的合法證明。三是明確了滬股通下的信息披露義務人。香港投資者通過滬股通買入股票達到信息披露要求的,應當依法履行報告和信息披露義務。確定了互不傳導結算風險的原則。對於通過港股通達成的交易,由中國結算承擔清算交收責任;對於通過滬股通達成的交易,由香港結算承擔清算交收責任。兩地結算機構應當以風險相對隔離、互不傳遞的原則,互不參加對方市場互保性質的風險基金安排。五是關於交收貨幣。規定投資者通過滬港通買賣股票,應當以人民幣與證券公司或經紀商進行交收。
(八)其他事項
一是對監管執法及跨境合作作出原則性規定。對違反《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滬港通若干規定》的,中國證監會依法採取監督管理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中國證監會與香港證監會和其他有關國家或地區的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通過跨境監管合作機制,依法查處滬港通業務相關跨境違法違規活動。二是要求上交所、中國結算按照《滬港通若干規定》的有關要求,制定業務規則,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後實施。三是明確了各方的資料保存義務。要求交易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及結算機構妥善保存相關檔案、資料,保存期限不少於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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