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汽車以舊換新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促進擴大內需鼓勵汽車家電以舊換新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9]44號)和財政部、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十部委《關於印發<汽車以舊換新實施辦法>的通知》(財建[2009]333號)的精神,更好地實施汽車以舊換新補貼政策,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汽車以舊換新實施細則
  • 性質:細則
  • 文號:財政部商務部公告2009年第20號
  • 時間: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
檔案全文,附屬檔案,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汽車以舊換新是指提前報廢在本市登記上牌的老舊汽車、“黃標車”並換購新車。
“黃標車”是指污染物排放達不到國Ⅰ標準的汽油車和達不到國Ⅲ標準的柴油車。
老舊汽車、“黃標車”和新車均不包括三輪汽車、低速貨車。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汽車以舊換新補貼資金(以下簡稱補貼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從一般預算安排的,專項用於汽車以舊換新的補貼資金。
第四條市商務委會同市財政局、市環保局、市公安局等有關部門按照部門職責分工和本細則的規定,組織實施本市汽車以舊換新工作,並設立汽車以舊換新聯合服務視窗(以下簡稱聯合服務視窗)。
市商務委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汽車以舊換新工作,指導開展報廢汽車回收、新車銷售的管理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補貼資金的分配、落實和監管。
市環保局負責“黃標車”的認定和查驗,並對報廢機動車拆解處理實施環境監管。
市公安局負責監督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新車註冊登記,辦理報廢機動車註銷登記並出具《機動車註銷證明》。
市委宣傳部、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建設交通委、市工商局、市質量技監局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加強監督管理。
第二章 補貼範圍和標準
第五條補貼範圍:在2009年6月1日-2010年5月31日期間,將符合下列條件的汽車交售給上海機動車回收服務中心拆解,且在本市換購新車的(報廢汽車的車主名稱與換購新車車主名稱應一致):
(一)使用不到8年的老舊微型載貨車,老舊中型出租載客車;
(二)使用不到12年的老舊中、輕型載貨車
(三)使用不到12年的老舊中型載客車(不含計程車);
(四)與《汽車報廢標準規定使用年限表》(詳見附屬檔案1)中規定的使用年限相比,提前報廢的各類“黃標車”。
“黃標車”可登錄上海市環境保護局網站查詢。
使用年計算的起始和終止日期分別為車輛初次登記日期和註銷日期。
第六條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車主只能選擇申請一種補貼:
(一)既符合第五條第四項、又符合第五條第一至第三項規定條件之一的;
(二)既符合第五條第三項或第四項,又符合2009年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的車輛補貼範圍及補貼標準公告(財政部商務部公告2009年第20號)(詳見附屬檔案2)規定條件的。
第七條提前報廢“黃標車”並換購新車,新車已享受1.6升及以下乘用車減半徵收車輛購置稅政策的,不再享受補貼。
第八條符合第五條規定提前報廢老舊汽車、“黃標車”並換購新車的,按以下標準給予補貼:
(一)報廢老舊汽車的補貼標準:
1、報廢中型載貨車,每輛補貼人民幣6000元;
2、報廢輕型載貨車,每輛補貼人民幣5000元;
3、報廢微型載貨車,每輛補貼人民幣4000元;
4、報廢中型載客車,每輛補貼人民幣5000元。
(二)報廢“黃標車”的補貼標準:
1、報廢中型載貨車,每輛補貼人民幣6000元;
2、報廢輕型載貨車,每輛補貼人民幣5000元;
3、報廢微型載貨車,每輛補貼人民幣4000元;
4、報廢中型載客車,每輛補貼人民幣5000元;
5、報廢小型載客車(不含轎車),每輛補貼人民幣4000元;
6、報廢微型載客車(不含轎車),每輛補貼人民幣3000元;
7、報廢轎車、重型載貨車、大型載客車、專項作業車,每輛補貼人民幣6000元。
第九條既符合本細則補貼規定條件,又符合《上海市鼓勵老舊汽車淘汰更新補貼暫行辦法》(滬府辦發〔2009〕17號)補貼條件的,可分別按照兩個檔案的具體規定同時提出補貼申請,並享受國家和地方的補貼政策。
第三章 補貼資金的申請與受理
第十條申請辦理老舊汽車、“黃標車”以舊換新補貼的,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老舊汽車車主應與第五條中的第一、第二、第三項核對,或到聯合服務視窗查詢老舊汽車信息;“黃標車”車主應到上海市環境保護局網站或者聯合服務視窗,查詢“黃標車”信息,並由環保部門出具《老舊汽車、“黃標車”排放標準確認表》(詳見附屬檔案3)。
(二)擬申請汽車以舊換新補貼資金的車主應當符合第五條規定的老舊汽車、“黃標車”交售給上海機動車回收服務中心,上海機動車回收服務中心應當在信息管理系統中錄入車輛報廢回收有關信息,按有關規定及時對車輛解體,向車主出具《報廢汽車回收證明》,並自收到車輛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副聯等交公安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向車主交付《機動車註銷證明》。
(三)上海機動車回收服務中心出具的《報廢汽車回收證明》應在備註欄中註明車輛初次登記日期、總質量、車長、乘坐人數等信息,並將副聯報送市商務委備案。
(四)老舊汽車、“黃標車”車主在本市購買新車時,應取得新車購車發票等證明、憑據。
(五)符合本細則規定的老舊汽車、“黃標車”車主應在2009年8月10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間,到本市聯合服務視窗(上海機動車回收服務中心)申請補貼資金,並提供以下材料:
1、《汽車以舊換新補貼資金申請表》(詳見附屬檔案4)(可在聯合服務視窗領取,也可在市商務委網站下載)原件;
2、《老舊汽車、“黃標車”排放標準確認表》原件;
3、《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原件;
4、《機動車註銷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5、新車購車發票、機動車行駛證原件及複印件;
6、機動車登記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7、車輛購置稅完稅憑證原件及複印件;
8、個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單位需提交組織機構代碼證、工商營業執照;
9、與車主同名的個人銀行賬戶存摺或單位基本賬戶開戶證複印件。
第十一條車主逾期提出補貼資金申請的,有關部門不予受理。
第四章 補貼資金的審核與發放
第十二條聯合服務視窗收到車主汽車以舊換新補貼申請材料後,由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進行審核,並核定補貼金額。
第十三條對不符合補貼要求的,由市商務委通過聯合服務視窗,在10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補貼要求的,由市商務委匯總材料,提出資金撥付申請,及時報送市財政局。市財政局應於15個工作日內,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到車主開設的銀行賬戶。
第十四條信息管理系統啟用前,採取紙質表格審核等形式,開展補貼資金的審核發放工作。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市商務委、市財政局、市環保局、市公安局等部門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加強對汽車以舊換新政策實施、汽車報廢和換購新車、資金髮放、信息統計上報等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和監督管理,確保資金安全、及時發放,用好補貼政策。
第十六條對買賣、偽造、變造《報廢汽車回收證明》,拼裝車以及將回收的報廢車輛上路行駛或流向社會的,有關部門依據《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307號)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對挪用、騙取補貼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有關部門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其他有關法規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有違反本細則規定,不履行有關義務的,市商務委可依據其情節輕重,採取公告違規企業行為、從承擔汽車以舊換新車輛回收工作企業名單剔除,以及收回或暫停發給《報廢汽車回收證明》等措施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條財政部商務部公告2009年第20號規定的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的申請和發放,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有關車主應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並填寫《“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申請表》(詳見附屬檔案5)。
第二十一條本細則由市商務委、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附屬檔案

財政部商務部公告2009年第20號規定
“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申請表
中共上海市委宣傳部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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