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廢止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規的

五、上海市居民同外國人、華僑、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地區居民、台灣地區居民婚姻登記和婚姻諮詢管理若干規定(1998年11月5日上海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廢止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規的
  • 頒布單位:上海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0.07.30
  • 實施時間:2010.07.30
(2010年7月30日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決定,廢止下列法規:
一、上海市鄉人民政府工作暫行條例(1989年1月28日上海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二、上海市人民警察巡察條例(1993年7月7日上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97年10月21日上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修改)
三、上海市公證條例(1995年12月29日上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1997年10月17日上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修改)
四、上海市外來流動人員管理條例(1996年9月26日上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五、上海市居民同外國人、華僑、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地區居民、台灣地區居民婚姻登記和婚姻諮詢管理若干規定(1998年11月5日上海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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