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峽後續工作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2015年12月17日,財政部、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以財農〔2015〕229號印發《三峽後續工作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該《辦法》共15條,自 2015年12月20日起施行。《財政部關於印發<三峽後續工作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11〕400號)和《財政部 國務院三峽辦關於印發<三峽後續工作專項資金補助標準>的通知》(財企〔2012〕120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三峽後續工作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財政部 國務院三峽辦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財農〔2015〕229號
  • 印發時間:2015年12月17日
  • 施行時間:2015年12月20日
通知,管理辦法,

通知

關於印發《三峽後續工作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農〔2015〕229號
國土資源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重慶、江西、湖北、湖南省(直轄市)財政廳(局)、三峽後續工作規劃實施管理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三峽後續工作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財政部、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對《三峽後續工作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11〕400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形成的《三峽後續工作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
2015年12月17日

管理辦法

三峽後續工作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三峽後續工作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全面實現三峽後續工作規劃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09〕90號)、《國務院關於三峽後續工作規劃的批覆》(國函〔2011〕69號)、《國務院關於三峽後續工作規劃最佳化完善意見的批覆》(國函〔2014〕161號)等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三峽後續工作專項資金,是指按比例分配的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和中國長江三峽集團公司繳納的三峽後續工作資金。專項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專項資金實行規劃總額控制,用於《國務院關於三峽後續工作規劃的批覆》(國函〔2011〕69號)和《國務院關於三峽後續工作規劃最佳化完善意見的批覆》(國函〔2014〕161號)確定的建設任務。重點支持三峽庫區水污染防治和庫周生態安全保護帶、城鎮功能完善和城鎮安全防護帶、重大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安全防護帶,集中開展城鎮移民小區幫扶以及優勢特色產業發展等項目(以下簡稱“三帶一區”)。
第四條 專項資金由財政部會同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務院三峽辦)負責管理。
第五條 專項資金採取項目法和因素法兩種方式分配。
(一)“三帶一區”重點項目、跨地區跨流域、外部性強以及國務院三峽辦確定的其他重大項目,採取項目法分配,實行項目庫管理。
(二)具有地域管理信息優勢的項目,歸類打捆,按最佳化完善後的二級規劃類別,根據年度預算控制數、規劃確定的有關省(直轄市)(以下統稱省)及相關類別資金規模等因素,切塊分配,由有關省統籌安排使用。
(三)專項資金中的地質災害防治項目資金(不含中央本級)由國土資源部負責安排,並由財政部會同國土資源部、國務院三峽辦分年度按因素切塊下達地方財政部門,由其會同相關政府部門按規定用途安排使用。
第六條 中央本級項目,由財政部按照部門預算管理的要求,將項目經費列入相關中央部門預算。
第七條 按項目法分配資金的地方項目和中央本級項目,有關省相關部門和中央部門應設定具體項目績效目標,編制具體項目實施方案,報國務院三峽辦審核審批後組織實施。國務院三峽辦應當進一步明確項目申報主體、申報範圍和申報條件,規範項目申報與評審流程,發揮專業組織和專家的作用,及時公開公示項目審批結果,完善監督制衡機制。
第八條 國務院三峽辦應當及時向財政部報送年度專項資金分配方案。財政部負責審核年度專項資金分配方案,及時向國務院三峽辦等中央部門和有關省下達資金。
第九條 國務院三峽辦及中央有關部門應當加快中央本級項目組織實施,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有關省財政部門應當會同三峽後續工作規劃實施管理部門加快專項資金分解下達,項目單位應當加快預算執行進度,確保建設任務按期完成。結轉結餘的專項資金,按照財政部關於結轉結餘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條 國務院三峽辦根據財政部關於開展財政預算績效評價工作的有關要求,牽頭組織實施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績效評價工作。強化績效評價結果運用,建立績效評價結果與年度專項資金安排掛鈎機制。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屬於政府採購管理範圍的,按照政府採購法律、法規及制度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三峽後續工作規劃實施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專項資金使用單位及個人,應當自覺接受審計部門、財政部門以及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騙取、截留、挪用專項資金,不得將專項資金用於償還債務。對專項資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財政違法行為的單位及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務院三峽辦負責解釋。有關省財政部門、三峽後續工作規劃實施管理部門應當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 2015年12月20日起施行。《財政部關於印發<三峽後續工作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11〕400號)和《財政部 國務院三峽辦關於印發<三峽後續工作專項資金補助標準>的通知》(財企〔2012〕120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