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三峽後續職業技能培訓實施細則

開展三峽後續職業技能培訓(以下簡稱“技能培訓”)是實現“庫區民眾基本生活有保障,勞動就業有著落,脫貧致富有盼頭,同心同德建設和諧穩定新庫區”目標,促進三峽庫區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舉措。根據國務院三峽辦《三峽庫區後續培訓工作指導意見》,三峽庫區培訓工作領導小組《關於三峽後續培訓工作若干意見》,財政部、國務院三峽辦《關於印發三峽後續工作專項資金補助標準的通知》,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切實加強短期技能培訓監督管理的意見》,重慶市移民局《關於三峽後續工作規劃實施管理暫行辦法》和重慶市財政局《重慶市三峽後續工作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特制定本細則。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培訓對象、類別、方式及時間,第三章 培訓項目及資金管理,第四章 培訓組織與管理,第五章 培訓檔案,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開展技能培訓的目的是:提高三峽庫區民眾的職業能力,幫助三峽庫區民眾創業就業、增產增收,促進三峽庫區和諧穩定。
第二條 技能培訓實行“市統一領導、區縣為基礎、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堅持“政府組織、民眾自願、市場導向、契約約束”的原則。
第三條 市移民局為全市技能培訓工作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編制全市技能培訓實施項目庫,指導區縣編制年度項目實施方案,會同市財政局下達年度項目計畫,對區縣(自治縣)(以下簡稱區縣)技能培訓工作給予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市財政局會同市移民局下達年度技能培訓資金計畫,撥付技能培訓資金和監督技能培訓資金使用情況。區縣移民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技能培訓年度項目實施方案的編制、申報、實施、管理與檢查,負責建立和管理技能培訓檔案,協調辦理職業資格證書等工作。區縣財政局負責管理技能培訓項目資金,對技能培訓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培訓對象、類別、方式及時間

第四條 技能培訓對象是三峽庫區移民安置區民眾,培訓重點是三峽移民。
第五條 技能培訓主要包括六個大類:
生態農業技能和農業實用技術培訓,主要是幫助培訓對象提高種養殖業和農副產品加工等技能,實現增產增效增收。
就業技能培訓,主要是幫助培訓對象掌握二、三產業職業技能,實現上崗就業。
崗位技能提升培訓,主要是幫助已在企業就業的庫區民眾,提升崗位技能水平和適應轉崗就業的要求。
創業培訓,主要是幫助有一定經濟基礎和創業意願的培訓對象掌握創業知識,成功創業或做大做強企業。
致富帶頭人培訓,主要是幫助有一定經營頭腦和經濟基礎的培訓對象通過發展種養殖業、農副產品加工業、商貿服務業等成為專業大戶,帶領庫區民眾共同致富。
新型農民科技培訓,主要是幫助農村中文化程度較高的培訓對象掌握新型農業科技知識,成為庫區農業生產的科技帶頭人。
各區縣可根據實際情況,創新培訓種類。
第六條不同類別的培訓採取不同的培訓方式。
生態農業技能和農業實用技術培訓採取集中培訓和個別指導相結合的方式,培訓地點以田間地頭、村落院壩為主,培訓時間不少於12學時,隨農事季節安排,分次進行。
就業技能培訓主要採取“訂單培訓”和“招工與招生結合培訓”的方式進行。“訂單培訓”是指培訓機構先落實企業用工訂單,根據企業用工需求開展培訓,完成培訓後到訂單企業就業;“招生與招工結合培訓”,是指培訓機構與用工企業共同招生、招工,共同開展培訓,培訓結束就在該企業就業。培訓時間不少於15天、90學時。
崗位技能提升培訓主要在企業生產崗位上進行,培訓時間不少於10天、60學時。
創業培訓結合我市小微企業幫扶政策進行,培訓時間不少於10天、60學時。
致富帶頭人培訓主要結合對口支援工作,與對口支援省市共同進行,培訓時間不少於10天、60學時。
新型農民科技培訓採取參觀學習、理論講授和實作訓練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培訓時間不少於15天、90學時。
第七條 培訓對象參加不同種類培訓的年齡條件是:生態農業技能和農業實用技術培訓18~65歲;就業技能培訓、崗位技能提升培訓、新型農民科技培訓18~55歲;創業培訓、致富帶頭人培訓20~50歲。

第三章 培訓項目及資金管理

第八條 市移民局依據三峽後續規劃並結合實際,確定年度培訓工作的重點和規模,對各區縣技能培訓年度項目申報工作進行指導和審核把關。各區縣移民局負責申報本地區年度項目方案,申報項目以規劃三級科目作為申報單位,年度項目方案一般應包括上年度項目實施情況、本年度項目及編制說明,方案應明確培訓類型、人數、經費、時間等。年度項目實施要按規定完成相應的批准程式,按照財政部確定的培訓資金標準合理測算年度資金補助額度。各區縣的年度項目方案報市移民局審核匯總並徵求相關部門意見,經市政府同意後報國務院三峽辦和財政部審定。
第九條國務院三峽辦下達年度項目計畫和財政部下達年度技能培訓專項資金後,市移民局、市財政局分解下達各區縣年度培訓計畫和資金。
第十條 技能培訓年度任務原則上應在項目年度計畫下達後12個月內完成,特殊情況下不得超過18個月。培訓項目大類間的變動調整,由區縣移民局、財政局報市移民局、市財政局批准。培訓項目大類內的變動調整由區縣移民局、財政局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第十一條 技能培訓經費補助標準按財政部、國務院三峽辦《關於印發三峽後續工作專項資金補助標準的通知》執行。其中,生態農業技能和農業實用技術培訓200元/人,就業技能培訓1200元/人,崗位技能提升培訓800元/人,創業培訓3000元/人,致富帶頭人培訓1500元/人,新型農民科技培訓1800元/人。
第十二條 技能培訓資金應嚴格按照《重慶市三峽後續工作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規定嚴格管理、專項使用,確保技能培訓經費用於培訓。不得將技能培訓項目經費挪作非培訓項目,不得無計畫或超計畫培訓。各區縣財政局和移民局自行制定技能培訓資金撥付給培訓機構的具體辦法。

第四章 培訓組織與管理

第十三條 區縣移民局應向具備技能培訓資格的培訓機構公布本區縣年度培訓項目任務。具備技能培訓資格的培訓機構,自願向區縣移民局申請承擔某一個專業(工種)或幾個專業(工種)的技能培訓項目任務。
第十四條 區縣移民局收到培訓機構的申請後,應會同財政、監察、人社、教育等部門,對具備技能培訓資格、自願申請承擔技能培訓任務的培訓機構實行公開招標或競爭性比選,擇優確定承訓機構,合理確定各承訓機構的任務量。
第十五條 各區縣移民局應與確定的承訓機構簽訂培訓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培訓的專業、人數、資金、時間、地點、質量要求、就業要求等。承訓機構應編制每個培訓班的實施方案,報區縣移民局審查同意後方可開班培訓。
第十六條 各培訓班應按契約約定的培訓教材、培訓時間完成技能培訓任務,重點加強實作訓練。培訓結束時應對學員所學技能進行考試考核(農業實用技術培訓除外)。就業技能培訓和崗位技能提升培訓原則上應使參訓學員達到相應的職業技能水平,取得有關部門頒發的“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技能證書”。相關部門沒有該培訓專業證書的,由培訓機構頒發培訓證書。
第十七條加強技能培訓監督管理。承訓機構不得以任何名義將培訓項目轉包給其它培訓機構或個人。堅持移民幹部到培訓班上第一課制度,堅持培訓學員考勤制度,堅持培訓學員對承訓機構的培訓過程、教學質量、培訓效果評價制度,堅持移民幹部對培訓過程巡查制度,堅持培訓績效考核評價制度,確保技能培訓質量和效果。
第十八條 承訓機構完成技能培訓任務、完善檔案資料後,向區縣移民局提出驗收申請。區縣移民局會同財政部門,對承訓機構任務完成情況進行核查並簽署核查意見。
第十九條 年度培訓任務完成後,區縣移民局應對培訓機構進行培訓績效考核評價,評價結果可作為招投標和競爭性比選的條件。評價優良的承訓機構,在下一年招投標和競爭性比選中可獲得加分和優先權。評價結果差的承訓機構,應減少其培訓任務或暫停其承訓資格。對完不成技能培訓任務、管理混亂、培訓質量差的承訓機構,實行退出淘汰,三年內不得參與技能培訓。對技能培訓中弄虛作假的承訓機構,取消其承擔技能培訓任務的資格,收回其套取騙取的技能培訓資金,涉及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二十條 一個培訓對象在一年內,原則上只能參加一次移民部門組織的培訓。參加其它部門培訓的人員,不得重複計算為移民部門組織的培訓人數。
第二十一條三峽移民自主參加某些特殊工種的技能培訓,應在參訓前向所在區縣移民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區縣移民部門同意後方能參加自主培訓。參加自主培訓的學員,培訓完成並考試考核合格,憑本人身份證明、培訓機構證明、職業資格證書等材料,按就業技能培訓經費標準,向區縣移民局申請補助培訓資金。在三峽後續工作規劃期間(2020年底前),一個移民最多只能享受一次自主培訓資金補助。
第二十二條 探索與創新培訓機制。鼓勵大型企業(集團)開展“培訓就業一體化”模式的技能培訓,積極支持企業招收庫區民眾就業後在生產崗位上進行技能培訓,鼓勵有條件的企業為培訓學校和培訓機構提供實習場所和實訓設備。形成一批具有一定規模、富有特色的培訓專業。

第五章 培訓檔案

第二十三條 培訓檔案是指技能培訓過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和聲像材料。包括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
第二十四條 紙質檔案分個人卷和綜合卷。個人卷主要包括培訓學員登記表、身份證複印件、職業技能證書(專項技能證書)或培訓證書複印件、就業協定複印件、學員對承訓機構評價等;綜合卷主要包括培訓契約、培訓實施方案、教材、學員花名冊、學員培訓期間考勤表、考試試卷、學員理論考試成績、學員技能考核成績等相關資料。電子檔案按國務院三峽辦三峽庫區職業教育培訓信息系統的要求進行。
第二十五條 技能培訓檔案由區縣移民局按照《重慶市三峽後續工作檔案管理暫行辦法》負責建檔和管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本實施細則由重慶市移民局、重慶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重慶市移民局《重慶市三峽移民培訓管理辦法》(渝移發〔2006〕6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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