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縣三峽後續工作規劃實施管理暫行辦法

巫山縣三峽後續工作規劃實施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縣三峽後續工作規劃實施管理,確保三峽後續資金髮揮效益,全面實現三峽後續工作規劃目標。根據國務院三峽辦《關於印發(三峽後續工作規劃實施管理暫行辦法)的函》(國三峽辦函綜字〔2011〕138號)、中共重慶市委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切實做好三峽後續工作的意見》(渝委發〔2012〕12號)和《重慶市三峽後續工作規劃實施管理暫行辦法》(渝移發〔2012〕39號)《重慶市三峽後續工作工程建設項目實施管理辦法(試行)》(渝移發〔2013〕15號)《重慶市移民局關於調整三峽後續工作規劃項目審批許可權的通知》(渝移發〔2012〕168號)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三峽後續工作規劃實施包括實現移民安穩致富、生態環境建設與保護、地質災害防治等規劃目標。堅持以人為本、關注民生,保護環境、持續發展,統籌兼顧、突出重點,國家扶持、多元投入,區分緩急、科學規劃、分步實施的原則,對規劃實施進行全過程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以國務院批覆的三峽後續工作總體規劃(國函〔2011〕69號)為基礎,分期編制三峽後續工作實施規劃,並建立實施規劃項目庫。依據資金與項目掛鈎,項目與規劃掛鈎的原則,按照規劃所確定的目標任務組織實施和分類監督管理。
第二章組織領導和責任分工
第四條我縣三峽後續工作規劃實施管理工作在市三峽後續工作領導小組的指導下,實行“縣政府統一領導、縣移民局綜合管理、相關部門各司其職、業主單位具體實施”的管理體制。縣政府成立三峽後續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縣三峽後續工作的統籌協調、監督指導,審定分期實施規劃和年度項目實施方案,制定有關重大政策,研究解決其他重大問題。
第五條縣移民局牽頭履行縣三峽後續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能職責,負責三峽後續工作的綜合協調、組織實施、監督管理,牽頭編制三峽後續工作實施規劃和年度實施方案;負責項目初步設計審查審批或上報審批;負責三峽後續工作規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會同縣發展改革委、縣財政局申報和下達年度實施方案;會同縣發展改革委、縣財政局、行業主管部門、項目責任部門及相關監督部門對項目進行綜合驗收。
第六條縣發展改革委負責抓好三峽後續工作規劃與全縣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的銜接和規劃項目的統籌;會同縣移民局、縣財政局建立三峽後續工作經濟社會發展項目庫;會同縣移民局加強三峽後續工作規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指導責任部門和業主單位按基本建設程式開展項目建設;負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投資概算的審批或上報審批;參與項目縣級綜合驗收。
第七條縣財政局負責會同縣移民局編制上報和下達三峽後續工作年度專項資金預算,負責專項資金的撥付和管理,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參與編制年度項目實施方案和年度規劃完成任務情況的縣級綜合驗收;負責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核。
第八條縣國土房管局負責三峽後續工作地質災害防治實施規劃的編制,負責項目的實施、協調、監督和管理,負責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年度實施方案的編制、申報和下達。會同縣移民局申報三峽後續工作項目新增建設用地指標。
第九條縣檔案局負責三峽後續工作項目檔案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十條縣級各規劃項目主管單位負責對擬納入年度實施方案申報項目的可研、初步設計報告及概算、各項行政審批檔案和項目情況說明進行初審,確保可研、初步設計報告中的建設內容符合三峽後續工作規劃實施細則的扶持範圍和方向,確保投資補助標準和財政部、國務院三峽辦出台的補助標準相一致,確保項目名稱、建設規模與實施規劃項目庫中的項目名稱、建設規模不矛盾;對已下達年度實施方案和年度投資預算的項目督促和指導項目業主及時啟動實施,並做好項目建設進度、質量、安全和投資的控制。
第十一條縣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三峽後續工作項目的行業審查,做好三峽後續規劃與行業專項規劃的銜接,積極參與年度實施方案的編報,加強對規劃實施的技術指導和監督管理,按職能審批或上報審批項目規劃選址、項目用地、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估、庫容占用(涉水項目)。
第十二條縣審計局按照國家對三峽後續工作規劃項目資金使用情況審計的統一安排,會同縣移民局、縣發展改革委、縣財政局加強規劃項目的審計工作。
第十三條縣監察局負責對三峽後續工作規劃實施進行監督,定期開展行政效能監察和專項執法檢查。
第三章規劃編制與管理
第十四條按照“分期滾動編制、分年具體實施”的原則編制三峽後續工作實施規劃。首期實施規劃4年(2011―2014年),第二期3年(2015―2017年),第三期3年(2018―2020年)。編制實施規劃時應與全縣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及相關專業規劃相銜接。
第十五條分期進入實施規劃的工程建設類項目、政策補償補助類項目、科研類項目應分別達到以下工作深度:
(一)工程建設類項目。必須是已納入三峽庫區經濟社會發展項目庫的項目,前期工作必須達到可行性研究報告深度,除滿足一般規定外,還應進行與三峽後續工作目標、任務相關的效益分析。
(二)政策補償補助類項目。應參照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深度要求編制項目實施方案,提出具體項目的範圍、對象、標準、措施、實施年限、預期效果等。
(三)科研類項目。應提出需要開展科學研究項目的目標任務、主要內容、經費額度、研究年限、預期成果及效益等,達到項目研究設計任務書深度要求。
第十六條三峽後續工作規劃編報,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申報程式:根據《三峽後續工作總體規劃》的指導思想和原則,圍繞三峽後續工作規劃的範圍、目標和任務,由各相關責任部門和鄉鎮(街道)負責提出項目清單,並按項目管理相關規定完成前期準備工作,報分管縣領導組織審查後,送縣移民局備案。
(二)審查程式:對擬納入實施規劃的項目,由縣移民局對申報的項目按照三峽後續工作規劃的方向和具體要求分類收集匯總後,報縣委、縣政府分管三峽後續工作的領導召開會議進行專題會審後,由縣移民局報縣三峽後續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第十七條編制年度實施方案由縣移民局牽頭,會同縣財政局、縣發展改革委、縣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項目業主從已獲批准的實施規劃中篩選項目,報縣三峽後續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後按相關要求開展年度實施方案的編制工作。
第十八條納入年度實施方案的工程類項目必須嚴格按基本建設程式進行審批,並具備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批覆(含規劃意見書、項目用地檔案、環境影響評價批覆、庫容審批手續、節能評估和配套資金證明等可研審批前置要件)、初步設計報告及批覆、投資概算及批覆,分別由縣發展改革委、縣城鄉建委、縣國土房管局、縣環保局、縣財政局、縣移民局等部門審查批覆或上報審批。納入年度實施方案的政策性補償補助類項目其實施方案由縣移民局轉報市移民局審批。
第十九條年度實施方案和專項資金預算一經下達,應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調整,嚴禁無年度專項資金預算、超專項資金預算使用三峽後續工作專項資金。
第四章項目管理
第二十條三峽後續工作規劃項目實施及資金的管理由縣移民局和縣財政局負責。規劃項目的前期工作和實施進度、工程質量和資金安全由項目業主的主管單位或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監管。
第二十一條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審批許可權:單個項目規劃補助資金超過2億元(含2億元)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概算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初步設計報告由國務院三峽辦審批;單個項目規劃補助資金3000萬元(含3000萬元)至2億元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概算由市發展改革委審批,初步設計報告由市移民局審批;單個項目補助資金在3000萬元以下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概算由縣發展改革委審批,初步設計報告由縣移民局審批;所有政策性補償補助類項目的實施方案由市移民局審批。
第二十二條規劃項目的施工圖設計應嚴格按照項目初步設計批覆的技術要求、建設內容和投資規模進行,施工圖預算應嚴格控制在批准的規劃項目投資概算範圍內。嚴禁擅自變更項目建設地點、性質、內容、規模、標準和規劃投資等,如遇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須經原審批機關按原規定程式審批。
第二十三條使用三峽後續工作中央預備費的項目申報、審批、管理按國務院三峽辦和市移民局的要求和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規劃項目實行資金任務包乾,超支不補。若結餘三峽後續工作補助資金須按程式報上級主管部門,經批准同意後按照批准的年度實施方案執行。
第五章用地管理
第二十五條三峽後續工作工程建設項目用地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三峽後續工作規劃,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政策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獲批項目用地應嚴格用於項目建設,不得擅自調整改變使用途徑,確需調整的須報原審批單位批准同意。
第二十六條三峽後續工作工程建設項目用地實行縣移民局與縣國土房管局會商審批機制。按照項目年度實施方案的統一安排,縣移民局和縣國土房管局根據項目初步設計測算項目用地面積,初審後由縣移民局向市移民局提出用地申請,用地申請附屬檔案包括項目納入三峽後續工作實施規劃用地的依據、縣國土房管局的用地預審意見、縣城鄉建委核發的選址意見書和規劃許可證。
市移民局根據區縣提出的用地申請定期與市國土房管局集中會審,確認項目用地規模後,市移民局向市國土房管局出具項目用地規模函,市國土房管局按土地管理規定程式批准使用項目用地。
第六章建設管理
第二十七條相關職能部門要嚴格加強對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諮詢評估單位的資質審查,實行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嚴禁禁入單位和掛靠單位參與項目建設,嚴禁轉包和違規分包工程。在三峽後續工作規劃項目審查、審核時可委託有資質的中介機構作為項目決策投資評估單位或技術支撐單位,投資評估單位和技術支撐單位負責項目的論證和評估工作,評估費用由項目法人或項目業主列入項目投資。
第二十八條三峽後續工作規劃項目實施要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執行“五制”。
(一)實施規劃項目嚴格執行項目法人負責制;
(二)實施規劃項目嚴格執行契約管理制;
(三)實施規劃項目嚴格執行招標投標制。實施規劃項目嚴格執行渝三峽後續發〔2013〕138號、渝移發〔2013〕62號、渝移發〔2013〕105號等三個檔案關於三峽後續工作規劃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規定;
(四)實施規劃項目工程建設嚴格執行工程建設監理制。由項目法人按照國家和重慶市相關規定委託有資質的監理單位,對項目實行單項監理,按照國三峽辦函綜字〔2013〕138號檔案的要求對規劃實施實行全方位的綜合監理;
(五)實施規劃項目嚴格執行竣工驗收制。項目建設竣工30日後,項目法人(或責任單位)應按照市政府有關規定和項目建設管理程式要求,向縣移民局和行業主管部門報送竣工驗收方案和全套竣工資料。項目竣工驗收由項目法人(或責任單位)組織,縣移民局、縣財政局、縣發展改革委、行業主管部門及相關單位參加。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項目業主(或責任單位)應委託有資質的中介單位進行竣工結算審價,並按照三峽後續工作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及時辦理財務決算,財務決算辦理完結並經縣財政局審核批准後申請綜合驗收。
三峽後續工作專項補助資金在3000萬元(含3000萬元)以上的項目由市移民局牽頭組織市級相關部門和專家進行綜合驗收;三峽後續工作專項補助資金在30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縣移民局牽頭組織縣級相關部門和專家進行綜合驗收,驗收合格後報市移民局備案。
第二十九條項目法人要根據三峽後續工作項目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及時收集、整理、歸檔並按規定移交。
第三十條實施規劃項目實行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度。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立健全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嚴格查處建設中的違規行為,組織委託當地具備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資質的機構負責工程質量監督和出具工程質量監督報告。項目法人及參建單位法人代表對工程質量終身負責。
第三十一條嚴格實行統計信息報送制度。建立健全三峽後續工作統計信息報告制度和三峽後續工作項目管理信息系統,為三峽後續工作順利實施提供全面、完整、準確的統計信息資料。各項目業主和項目實施主管單位要按照國務院三峽辦印發的《三峽後續工作統計管理暫行辦法》和重慶市相關規定,於每季度首月5日前對項目的實施情況向縣移民局、縣財政局報送上季度項目實施情況。
第三十二條嚴格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實施三峽後續工作監督檢查,是加強三峽後續工作黨風廉政建設,確保三峽後續工作規劃目標順利實現的重要保障;對重大事項進行風險防控,是強化三峽後續工作管理,有效降低各類重大事故發生的重要舉措。加強監督檢查情況和重大事項的報告既是下情上報的關鍵環節,也是為上級領導決策提供重要依據的有效途徑。重大事項是指涉及三峽後續工作的下列事項:一是重大生產安全事故;二是重大質量事故;三是重大群體性事件;四是違紀違法案件;五是生態建設與環境保護及地質災害防治的重大問題;六是其他應當報告的重大事項。重大事項報告按照國務院三峽辦《關於印發<三峽後續工作監督檢查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國三峽辦發稽字〔2013〕20號)執行。
第三十三條嚴格實行績效評估制度。項目綜合驗收合格後,按照國務院三峽辦制定的項目績效考評辦法,對建成項目進行績效考核評估。
第三十四條實施規劃項目要嚴格執行責任追究制。三峽後續工作規劃管理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要依法接受項目稽察和專項審計。縣移民局、縣發展改革委、縣財政局、縣審計局和縣級有關部門要加強對規劃項目的監督檢查,若發現有違反基本建設程式、建設管理和專項資金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為,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涉嫌違紀的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三峽後續工作規劃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和資金的申報、審批,按照市政府有關規定另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縣移民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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