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扶貧小額貸款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

《三亞市扶貧小額貸款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 由三亞市人民政府於2017年4月30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三亞市扶貧小額貸款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
  • 印發時間:2017年4月30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三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三亞市扶貧小額貸款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育才生態區管委會,市政府各有關單位:
《三亞市扶貧小額貸款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三亞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30日

辦法全文

三亞市扶貧小額貸款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推進扶貧小額信貸業務發展,重點解決建檔立卡貧困戶“貸款難、貸款貴”,提高建檔立卡貧困戶自身發展內生動力,增強造血功能,加快貧困人口脫貧致富步伐,規範開展風險補償工作,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精神,結合海南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進一步推進扶貧小額信貸工作的意見》(瓊開辦發〔2016〕2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扶貧小額貸款(以下簡稱扶貧貸款)是指以戶為單位、為建檔立卡貧困戶提供、由金融機構發放、額度在5萬元以下、免擔保免抵押、財政全額貼息、市級給予風險補償的信用貸款。建檔立卡貧困戶範圍由市農業局確定並解釋。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扶貧小額貸款風險補償資金(以下簡稱風險補償資金)是指由市財政統籌安排、對全市扶貧貸款進行風險補償所設立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扶貧貸款合作銀行由市金融辦與各金融機構協商確定,以服務三農銀行機構為主。
第五條合作銀行應建立扶貧貸款檔案和扶貧貸款台賬,對扶貧貸款進行專項管理。
第六條風險補償資金來源包括市級財政資金和風險補償資金專戶存款利息。
第七條扶貧小額貸款風險補償資金存續期從本辦法實施至扶貧貸款全部還清為止。
第八條風險補償資金由市財政局設立,市金融辦負責日常管理,初始規模為500萬元,當存量風險補償資金低於500萬元時,由市財政局在下一年度初補足至500萬元。
第九條風險補償資金存放在合作金融機構,第一年根據上年度各銀行機構發放農民小額貸款的規模進行分配存放,第二年至以後年度,根據各銀行機構扶貧貸款評估結果進行分配存放。風險補償資金實行封閉運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資金存放方式為一年期定期存款,按照存放銀行一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存款掛牌利率計息。
第十條合作銀行負責對有貸款意願、就業創業潛質、技能
素質和一定還款能力的建檔立卡貧困戶發放扶貧貸款。
第十一條扶貧貸款上限為5萬元,超過5萬元的以5萬元為基數計算補償金額,低於5萬元的以實際貸款金額計算補償金額。
第十二條扶貧貸款發放以保本微利為原則,利率一般不高於人行同期基準利率的150%,實行免抵押免擔保、財政給予全額貼息政策。
第十三條合作銀行負責扶貧小額信貸風險防控和貸款主體經營活動的監管、監測,防範和化解信貸風險,有效控制不良率。當扶貧貸款不良率達到5%時,合作金融機構暫停發放並開展追收工作,直至不良率低於5%才能繼續發放貸款。
第十四條合作銀行應認真按照本行不良貸款催收程式進行催收,每筆不良貸款至少上門催收3次,每次均提供催收證明,當催收無法收回時,才由風險補償金進行貸款損失補償。扶貧貸款損失由風險補償資金和金融機構按70%、30%的比例分別承擔。
第十五條貧困戶因經營不善、市場及自然災害等原因導致無力還款的,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扶貧貸款。惡意欠款的,不得發放貸款。
第十六條合作銀行在第二年初提出前一年度貸款損失風險補償資金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風險補償報告;
2.借款契約;
3.借款借據及相關憑證;
4.貸款催收證明。
申請風險補償報告應包括損失貸款的基本情況、損失原因,批量提交的申請要提交批量表及相關貸款台賬。
第十七條市金融辦收到合作銀行申請報告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核對無誤的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在10個工作日內覆核並批准放貸銀行劃轉風險補償資金。
第十八條損失貸款經風險補償資金補償後,金融機構應繼續追償本息。收回的貸款本息,50%劃回至風險補償資金專戶,50%作為放貸機構的獎勵。
第十九條因放貸銀行違規放貸或未按操作流程放貸造成的損失,不得申請風險補償。
第二十條各合作銀行對基層信貸員實行盡職免責制度,基層信貸員無重大過失的,實行盡職免責。
第二十一條市金融辦按年度在政府入口網站或主要媒體對風險補償資金使用情況、欠貸貧困戶進行公告公示,公布舉報電話,引導扶貧對象自我監督、自主管理,接受社會公眾監督。對虛報、冒領、套取、挪用風險補償資金的單位和個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責任,嚴肅查處。
第二十二條人民銀行三亞市中心支行負責按照《人民銀行金融精準扶貧貸款專項統計制度》對全市扶貧貸款進行統計分析,提出改進意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市金融辦會同市財政局、市扶貧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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