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陽市旌陽區扶貧小額信貸分險基金管理辦法

德陽市旌陽區扶貧小額信貸分險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動扶貧小額信貸工作,規範扶貧小額信貸分險基金管理,根據省扶貧移民局等六部門《關於印發<關於創新開展扶貧小額信貸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川扶貧移民發〔2014〕310號)、省財政廳《關於加快完善扶貧小額信貸分險基金的通知》(川財農〔2016〕170號)和區政府辦《關於印發<德陽市旌陽區扶貧貸款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德市旌府辦發〔2016〕69號)精神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扶貧小額信貸分險基金指區級安排,用於對全區貧困戶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分險基金專戶存儲於合作銀行,實行專戶管理,專項用於清償所擔保的信貸業務本息,合作銀行對專戶資金有權優先獲得支付。分險基金未按雙方協定約定的情況發生代償行為時,區級有關部門應暫停辦理新的業務。分險基金利率為同檔次存款基準利率。
第二章分險基金來源
第四條分險基金由區級有關部門按扶貧小額信貸計畫安排,初始規模由區政府與合作銀行商定,每季度按扶貧小額信貸餘額的10%予以補充。
第五條分險基金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納入分險基金。
第六條按照捐贈人意願,可將社會捐贈資金納入分險基金。
第三章風險補償範圍、方式和辦理流程
第七條貧困戶貸款發展產業,必須購買農業政策保險,並引導其購買財產保險、人身保險等,在貸款期間保險第一受益人為合作銀行。當發生災害、意外等造成貧困戶的貸款不能按期償還的,可申請保險賠付進行代償,不足部分再按規定申請使用分險基金。
第八條合作銀行按照契約約定可提前收回貸款本息時,可通過貧困戶購置的保險申請的賠付資金先行清償,不足清償的,由合作銀行按規定比例扣劃區級分險基金進行補償。
第九條貧困戶貸款損失由分險基金和合作銀行按相關規定承擔。扶貧貸款發生逾期後,合作銀行必須按規定履行催還義務,對有償還能力而未還的由合作銀行通過法律手段強制收回,對因市場、技術因素造成貧困戶較大損失,並確實無力償還的貧困戶,合作銀行可按照規定程式申請使用分險基金進行補償。對騙取套取扶貧小額貸款的,分險基金不予補償;已經取得補償的,予以追回。
第十條貸款逾期後,合作銀行應及時向借款人催收,同時按約定扣劃分險基金代償,代償緩衝期一般不超過1個月(最長不超過2個月)。
第十一條貸款由分險基金代償時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貧困戶借款契約和借款憑證;
(二)評級授信證明;
(三)貸款催收通知書及催收相關證明材料,法律文書。
以上材料必須提交原件的A4紙複印件,並加蓋印章。
第四章監督與審計
第十二條區監察局、區財政局、區審計局定期對分險基金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和審計。對徇私舞弊、弄虛作假、造成損失的單位和個人及時上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充分發揮社會輿論和民眾監督的作用,建立公眾舉報監督制度,公布舉報電話,公共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附則
第十四條區級有關部門按此辦法與合作銀行簽署分險基金擔保契約。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區級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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