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學者獎勵計畫”管理辦法

“長江學者獎勵計畫”管理辦法於2018年9月21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正式公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江學者獎勵計畫”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2018年09月23日
教育部通知,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基本條件,第三章 崗位職責,第四章 遴選聘任程式,第五章 關心支持,第六章 管理考核,第七章 附則,

教育部通知

2018年9月21日,教育部正式發布了《“長江學者獎勵計畫”管理辦法》,同時廢止了2011年12月15日印發的《“長江學者獎勵計畫”實施辦法》。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聚天下英才而用之,建設新時代高素質教師隊伍,形成高等學校高水平人才培養體系,加快建設人才強國,根據全國教育大會精神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深化新時代教師隊伍建設改革的意見》等中央檔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長江學者獎勵計畫”是高等學校高層次人才隊伍建設的引領性工程,是吸引集聚德才兼備、矢志愛國奉獻、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學科領軍人才和青年學術英才的重要舉措,是國家高層次人才培養支持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與其他國家重大人才工程協同推進,統籌實施。
第三條“長江學者獎勵計畫”遵循強化政治引領、突出立德樹人、服務國家戰略、堅持創新導向、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堅持向改革傾斜、向一流傾斜、向西部和東北地區傾斜、向青年傾斜、向哲學社會科學傾斜,實行更加積極、更加開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發揮育才引才用才標桿作用,為高等教育內涵式發展、建設教育強國提供堅強人才保障。
第四條“長江學者獎勵計畫”實行崗位聘任制,支持高等學校(簡稱高校,下同)設定特聘教授、講座教授、青年學者崗位,面向海內外公開招聘。特聘教授、青年學者項目面向全國高校實施;講座教授項目面向中西部、東北地區高校實施,中西部、東北地區的範圍參照《中西部高等學校基礎能力建設工程》執行。
第五條教育部組織專家,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經濟社會發展主戰場,突出“高精尖缺”需求,強化基礎研究和原始創新、突破關鍵核心技術、加快構建中國特色哲學社會科學,編制“長江學者獎勵計畫”崗位指南,作為崗位設定、選才用才的重要指引和依據。
第六條長江學者崗位設定以立德樹人為根本導向,與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相結合,重點支持在國家重大科研和工程項目、國家科技創新和人才培養基地、特色優勢學科和新興交叉學科等設立崗位。加大向西部和東北地區傾斜力度,支持結合國家重大戰略、區域經濟發展與資源稟賦、特色優勢學科等設立崗位。
第七條每年聘任特聘教授150名左右,聘期為5年;講座教授50名左右,聘期為3年;青年學者300名左右,聘期為3年。
第八條教育部授予特聘教授、講座教授“長江學者”稱號,授予青年學者“青年長江學者”稱號,在聘期內享受獎金。“長江學者獎勵計畫”實施經費由中央財政專項支持。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九條特聘教授基本條件
(一)堅持正確政治方向,自覺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具有愛國奉獻精神,做“四有”好老師。
(二)具有高尚道德情操,恪守高校教師師德行為規範、學術道德規範等職業道德規範。
(三)具有紮實學識,勝任本科核心課程講授任務;學術造詣高深,在科學研究方面取得國內外同行公認的重要成就;具有帶領本學科趕超或引領國際先進水平的能力;具有較強的團隊領導和組織協調能力,能帶領學術團隊協同攻關。
(四)一般具有博士學位,在教學科研一線工作,擔任教授或相應職務,海外高水平大學或研究機構特別優秀的副教授或相應職務者也可申報。
(五)申報當年1月1日,自然科學領域、工程技術領域人選年齡不超過45周歲,哲學社會科學領域人選年齡不超過55周歲。中西部、東北地區高校推薦的人選年齡放寬2歲。
(六)聘期內全職在受聘高校工作。應當在簽訂聘任契約後6個月內全職到崗工作。
擔任現職廳局級及以上領導職務者和聘任不滿兩年的青年學者不具備申報資格。
第十條講座教授基本條件
(一)誠實守信、學風嚴謹、樂於奉獻、崇尚科學,在國際上享有良好聲譽。
(二)在海外教學科研一線工作,一般應當擔任高水平大學教授或相應職務。
(三)學術造詣高深,在本學科領域具有重大影響,取得國際公認的重大成就。
(四)申報當年1月1日,自然科學領域、工程技術領域人選年齡不超過55周歲,哲學社會科學領域人選年齡不超過65周歲。
(五)每年在國內受聘高校工作累計2個月以上。
第十一條青年學者基本條件
(一)堅持正確政治方向,自覺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具有愛國奉獻精神,做“四有”好老師。
(二)具有高尚道德情操,恪守高校教師師德行為規範、學術道德規範等職業道德規範;銳意創新,敢為人先,開拓進取。
(三)勝任本科核心課程講授任務;創新發展潛力大,在科學研究方面取得突出學術成果,有較強的團隊領導和組織協調能力,具有協助本學科趕超或保持國際先進水平的能力。
(四)一般具有博士學位,在教學科研一線工作;國內應聘者一般應當擔任副教授及以上職務或其他相應職務。
(五)申報當年1月1日,自然科學領域、工程技術領域人選年齡不超過38周歲,哲學社會科學領域人選年齡不超過45周歲。
(六)聘期內全職在受聘高校工作。應當在簽訂聘任契約後6個月內全職到崗工作。
擔任現職廳局級及以上領導職務者不具備申報資格。

第三章 崗位職責

第十二條特聘教授崗位職責
(一)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要在教育引導學生堅定理想信念、厚植愛國主義情懷、加強品德修養、增長知識見識、培養奮鬥精神、增強綜合素質上下功夫,肩負起傳播知識、傳播思想、傳播真理,塑造靈魂、塑造生命、塑造新人的時代重任。要充分發揮教學示範、科研模範和師德師風典範作用,做“四有”好老師的示範標桿。
(二)以紮實學識和前沿研究支撐高水平教學,開設學科前沿課程,每學年至少高質量地講授一門本科生課程,主持課程體系建設和教材編寫,把思想政治教育貫穿教育教學全過程,在人才培養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三)帶領本學科發展,提出具有戰略性、前瞻性、創造性的發展思路,推動本學科趕超或引領國際先進水平。根據學科特點和發展需要,組建學術創新團隊,著力培養優秀青年人才,帶領團隊開展高水平教學科研工作。
(四)積極承擔或參與國家重大科研項目,加強對關鍵共性技術、前沿引領技術、現代工程技術、顛覆性技術的攻關創新;深入研究關係國計民生的重大課題,積極探索關係人類前途命運的重大問題。在大科學計畫、大科學工程、大科學中心、國際科技創新基地、馬克思主義理論研究和建設工程、國家高端智庫建設中發揮重要作用。
(五)積極開展科技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工作。推動哲學社會科學理論研究與公共決策、制度設計、新型智庫建設等深度融合。繼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精華,推動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
(六)積極組織各類國際學術交流活動,主持國際合作項目,擔任國際性學術組織和國際一流期刊重要核心職務,積極牽頭或參與創辦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學術組織和高水平學術會議,提升本學科在國際學術領域的影響力和競爭力。
第十三條講座教授崗位職責
(一)自覺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和應聘高校的相關規定,恪守高校教師師德行為規範、學術道德規範等職業道德規範。
(二)開設國際前沿領域的課程或講座,指導或協助指導青年教師和研究生。
(三)對本學科的發展方向和研究重點提供建議,促進本學科進入國際學術前沿。
(四)積極參與組建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的學術團隊。
(五)積極推動國內高校與海外高水平大學等學術機構的交流與合作,積極向國內高校推薦海外優秀人才,向海外著名高校和國際組織推薦國內優秀人才。
第十四條青年學者崗位職責
(一)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要在教育引導學生堅定理想信念、厚植愛國主義情懷、加強品德修養、增長知識見識、培養奮鬥精神、增強綜合素質上下功夫,肩負起傳播知識、傳播思想、傳播真理,塑造靈魂、塑造生命、塑造新人的時代重任。要充分發揮教學示範、科研模範和師德師風典範作用,做“四有”好老師,在青年教師中起到示範表率作用。
(二)每學年至少講授一門本科生課程,積極參與教材編寫和課程體系建設,把思想政治教育貫穿教育教學全過程,在人才培養工作中發揮骨幹作用。
(三)積極探索學科前沿問題,對本學科的發展方向和發展思路提供重要建議,協助本學科趕超或引領國際先進水平。參與本學科學術梯隊建設,指導或協助指導青年教師。根據學科特點和發展需要組建創新團隊。
(四)積極承擔或參與國家重大科研項目,在大科學計畫、大科學工程、大科學中心、國際科技創新基地、馬克思主義理論研究和建設工程、國家高端智庫建設中發揮積極作用。
(五)積極開展科技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工作。推動哲學社會科學理論研究與公共決策、制度設計、新型智庫建設等深度融合。繼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精華,推動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
(六)積極組織和參與各類國際學術交流活動,承擔國際合作項目,擔任國際性學術組織和期刊職務,提升本學科在國際學術領域的影響力和競爭力。

第四章 遴選聘任程式

第十五條教育部統一部署遴選聘任工作,一般每年一次。推進人才評價機制改革,堅持立德樹人,突出品德評價和教育教學業績評價,強化分類評價,實行代表性成果評價,注重個人評價與團隊評價相結合。最佳化改進評審辦法和評審程式,確保過程公正、結果公信。統籌人才選拔培養,避免與其他同層次人才項目重複支持。
第十六條高校是人選推薦、聘任和管理工作的主體。高校黨委要切實履行主體責任,統籌做好隊伍建設規劃和人選推薦工作,把好推薦人選的政治關、師德關、育人關和質量關。高校組織人事部門要對推薦人選檔案和申報材料認真審核、嚴格把關。高校紀檢監察部門要對推薦工作進行監督,對推薦人選的廉潔自律情況進行審核。
第十七條高校合理設定招聘崗位,面向海內外公開招聘,加大海外招聘力度。鼓勵東部地區優秀人才到中西部、東北地區高校應聘,東部地區高校不得招聘中西部、東北地區高校人選。從國內其他高校招聘候選人的,需由候選人工作單位出具同意函。
第十八條高校學術委員會或其授權的學術組織對本校候選人進行學術水平評價,報學校審定後推薦。學術評價要堅持以創新質量和貢獻為導向,克服唯學歷、唯資歷、唯論文、唯帽子等傾向。
第十九條擬推薦人選申報材料應當在校內公示至少一周。正式推薦人選中存在被實名舉報的,高校黨委經調查核實,不存在所舉報問題的,應將有關舉報材料及調查結論隨推薦材料一併報送教育部。
第二十條教育部對高校推薦人選的申報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對符合申報條件的候選人進行評審後提出建議人選。評審程式為:同行專家通訊評審、同行專家會議評審、公示、評審委員會評審等。
第二十一條在公示期間,建議人選被實名舉報的,由推薦高校黨委組織調查,調查工作要發揮校內外同行專家作用,確保公平公正。調查結果報教育部“長江學者獎勵計畫”評審委員會審議。
第二十二條高校與擬聘任人選簽訂聘任契約,聘任起始時間以實際到崗時間為準,並報教育部備案。聘任契約應根據本辦法明確聘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受聘專家的崗位目標及工作任務、違約情形及責任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教育部根據高校與受聘者簽訂契約的情況,公布年度聘任結果、頒發證書。

第五章 關心支持

第二十四條特聘教授獎金標準為每人每年20萬元人民幣;講座教授獎金標準為每人每月3萬元人民幣,按實際工作時間支付;青年學者獎金標準為每人每年10萬元人民幣。
高校每年將受聘專家實際在崗和履職情況報教育部,教育部檢查評估後按標準頒發獎金。
第二十五條教育部和高校黨委要加強對受聘專家的思想引領和團結服務,將受聘專家納入黨委重點聯繫專家範圍,定期組織國情研修,開展座談、諮詢、慰問等活動。
第二十六條高校要完善支持政策,按照聘任契約,落實研究生招生指標、科研經費、辦公實驗用房等具體配套支持措施,為受聘專家提供良好的教學科研條件。要積極搭建幹事創業平台,支持受聘專家組建創新團隊,充分發揮受聘專家的示範引領作用。
第二十七條教育部支持高校舉辦長江學者論壇或研討會,推動長江學者間的交流與合作。各地方、各高校要鼓勵和支持受聘專家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和志願服務,充分發揮長江學者群體作為專家智囊團的作用,為經濟社會發展建言獻策。
第二十八條高校要關心受聘專家身心健康,定期組織體檢,為他們提供良好的醫療保健服務。要及時了解受聘專家思想、工作、生活等情況,注重人文關懷、強化服務保障,為他們辦實事、解難事、做好事,營造舒心的發展環境。要加大力度,廣泛宣傳表彰愛國報國、為黨和人民教育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受聘專家,在廣大教師中大力弘揚愛國奉獻精神。

第六章 管理考核

第二十九條高校要切實履行用人主體責任,加強日常管理和聘期考核,對涉及長江學者的重要事項須及時報告教育部。聘任雙方應嚴格履行契約約定,高校要切實落實支持條件,受聘專家要重諾守信,履職盡責。
第三十條特聘教授實行中期履職報告和聘期考核制度,講座教授、青年學者實行聘期考核制度。高校依據聘任契約對受聘專家實行聘期管理和考核,並將考核結果報教育部。教育部對考核情況進行抽查,督促高校嚴格規範實施考核。
第三十一條聘期內受聘專家(講座教授除外)人事關係應在聘任高校。從東部地區應聘到中西部、東北地區高校的,人事關係原則上轉入聘任高校。情況特殊、確實無法調入的,由專家本人提出申請,經原單位與聘任高校協商一致,報教育部審核同意後,人事關係可保留在原單位,但聘期內必須全職在聘任高校工作。
第三十二條受聘專家在聘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校終止與其簽訂的聘任契約,並報教育部停發獎金:
(一)因組織需要等特殊情況調離受聘崗位的;
(二)因工作需要擔任廳局級及以上領導職務的。
第三十三條建立“長江學者獎勵計畫”退出機制,依據不同情形分別處理。
(一)因個人原因無法完成聘任契約,本人提出退出“長江學者獎勵計畫”的,可以主動退出。
(二)有下列違約情形的,應當解約退出:
1.聘期內違規離崗的;
2.聘期內未按契約約定如期到崗工作或到崗時間不足、經督促提醒仍不履約的;
3. 聘期考核不合格,且本人不主動退出的。
(三)有下列違法違規情形的,應當強制退出:
1.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
2.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弄虛作假騙取入選資格的;
4.違反師德師風、學術道德規範,情節嚴重的;
第三十四條主動退出的,由受聘者本人向聘任高校提出書面申請,高校同意後報教育部備案實施;解約和強制退出的,由高校向受聘者發出通知書,受聘者可在15個工作日內向學校提出覆核申請,學校覆核後提出最終意見報教育部批准。
第三十五條退出“長江學者獎勵計畫”的,由教育部撤銷稱號。聘期尚未結束的,聘任高校應解除與其簽訂的長江學者聘任契約。主動退出和解約退出的,停發獎金並視契約履行情況追回部分或全部已發放獎金;強制退出的,取消入選資格,停發獎金並追回全部已發放獎金。解約退出的,自退出之日起2年內不得再申報國家、各部委高層次人才計畫和榮譽稱號;強制退出的,不得再申報各類人才計畫和榮譽稱號。
第三十六條高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部將對高校進行通報批評,情況嚴重的停止下一年度“長江學者獎勵計畫”推薦資格:
(一)推薦過程中把關不嚴或出具虛假材料,不能認真履行推薦職責的;
(二)對嚴重違規行為失察或對違規違紀行為處置不力的;
(三)違規引進人才,片面依賴高薪酬、高待遇競價搶挖人才,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其他應取消推薦資格的。
第三十七條“長江學者”“青年長江學者”是學術性、榮譽性稱號,避免與物質利益簡單、直接掛鈎。入選者應珍惜榮譽、嚴格自律。聘期結束後,不得再使用稱號。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2011年12月15日印發的《“長江學者獎勵計畫”實施辦法》(教人〔2011〕10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