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牌”收購

“舉牌”收購:為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防止機構大戶操縱股價,《證券法》規定,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以公告,並且履行有關法律規定的義務。

“舉牌”收購
業內稱之為"舉牌"。未股改之前,我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絕大多數都有占總股本60%的國家股或者法人股。對於這部分非流通股總股本一半以上的公司,無論投資人在二級市場上收購多少流通股份也無法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也就談不上能"舉牌"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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